南竿鄉志


  標題:二、役政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5-04-18    閱讀人次:712 )  

(一)前言

 馬祖地區位處反共前哨,全縣居民隨時皆處於備戰狀態,民國四十五年奉行政院命令,為適應戰時需要,統一戰地軍政指揮,列為戰地政務實驗區,並成立民防總隊(後改稱民防指揮部、自衛總隊),隸屬縣政府。以軍事體制配合行政設施,使民防與國防密切配合,相輔相成,推行建設性、戰鬥性的全面民防工作,因而未辦理徵兵。凡役男均依法檢定為乙種國民兵,參加自衛部隊編訓及軍勤任務。但由於戶口遷徙頻繁,後期自願服常備兵退伍列管後備軍人,逐年增加。

 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戰地政務,回歸憲政體制,裁撤自衛總隊。但未立即設置兵役單位,有關兵役業務由縣政府民政局辦理,鄉由民政課辦理,並自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開始徵兵,以六十四年次役男為徵集對象,凡六十三年次以前出生役男,一律以國民兵列管。

(二)國民兵

 民國四十五年七月十六日,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成立,設連江縣政府於南竿。依據國防部頒布「金馬地區各縣民防總隊編組辦法」,成立「縣民防總隊」,屬軍事科業務。五十六年五月始每年辦理一次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凡十八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之男子均編訓為國民兵,而不徵服常備兵役,以厚植地方自衛戰力。

 國民兵檢定計劃由縣政府策訂,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為加強檢定作業,自民國七十四年起組成檢查委員會,下設檢查督導及體格檢查組,委員會由縣政府、自衛總隊、警察局(戶政)、縣衛生院及軍醫院等單位共同編成。

 凡年滿十八歲在連江縣居住屆滿1年以上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
1.各種軍事學校退學生者有退學證,但不含檢定為預備軍官、士官者。
2.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同等以上學校參加軍訓。
3.曾在戰地接受軍職訓練或民防基本訓練。
4.曾在其他場所受軍事訓練。

 以上第3、4項以在地區接受各種軍事訓練或民防基本訓練與服勤為限。

 國民兵役男體格檢查集中縣衛生院辦理,其體位與臺灣徵兵體檢具有同等效力。體位區分:
1.甲、乙、丙等體位檢定為乙種國民兵。
2.丁等體位者免役。
3.戊等體位者暫免檢定為國民兵,至判定為止。

 為加強國立馬祖高級中學應屆畢業生軍訓課程,自民國七十三年起,其檢定測驗課目增加射擊與軍訓學科兩項,合格人員,給予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經檢定役男由縣政府核發乙種國民兵役證書,或免役證書。

(三)國民兵列管

 連江縣國民兵由縣政府自衛總隊負責編組、訓練、督導及檢定審查,各鄉公所(自衛大隊)直接負責國民兵編組、管理、異動登記,警察局則負責國民兵戶籍異動,出入境管制及催遷。經檢定為國民兵者,由鄉公所建立兵籍資料,分別為兵籍表、體檢表、參加訓練服勤時數證明書及往返台馬時間計算表等,上述資料隨國民兵異動移轉。國民兵異動依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徙通報,隨時登記列管。

 國防、內政兩部為加強掌握金馬地區赴台國民兵動態,於民國七十年二月十日頒布「金馬地區乙種國民兵申請出境登記通報作業規定」。依規定,國民兵赴台凡為徵集年次範圍(即大專以上程度三十五歲以下者,大專未畢業及高中以下程度,二十七歲以下者)屬於甲、乙等體位者,使用粉紅色通報單,丙等體位或不屬征集範圍及已服完兵役者,均使用白色通報單,以適應戰時動臨召之需,使國民兵管理更臻嚴密。

 國民兵申請出國,需年滿二十六歲,經服畢國民兵役六年並曾參加自衛勤務六年始准出境。

(四)後備軍人管理

 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開始徵兵,兵役行政由縣政府民政局掌理,鄉則由民政課辦理,主要項目如下:
1.編練:國民兵訓練、國民兵編管、國民兵轉免除禁役、國民兵召集、役政員訓練、考核獎懲、兵役業務檢查。
2.徵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入營、緩徵處理、延期徵集、提前退伍、役種區劃、驗退複檢、憲兵甄選、妨害兵役案件處理。
3.勤務:兵役宣傳、生活扶助、軍人及征屬權益糾紛處、應徵召員工保留底缺職務輪代、軍人亡故善後處理、入營輸送、軍墓管理。
4.管理:後備軍人退伍報到、後備軍人異動、後備軍人組訓、後備軍人清查、後備軍人各項召集、後備軍人轉免除禁役、輔導後備軍人就業。

 由於徵兵工作都依兵役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程序為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入營,並成立徵兵檢查委員會辦理徵兵檢查業務,其委員會由縣政府、縣議會、動員後管組、軍醫院、衛生局及縣立醫院等單位派員組成,利用縣立醫院現有之人力、器材及場地,實施役男體檢工作。

 本鄉自民國八十四年開始辦理徵兵,近年役男人數統計如下:
九十一年:46人
九十二年:47人
九十三年:42人
九十四年:41人
九十五年:29人
九十六年:43人
九十七年:57人
九十八年:48人
九十九年: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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