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竿鄉志


  標題:四、鄉公所組織編制沿革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5-04-18    閱讀人次:483 )  

(一)戰地政務時期

 民國四十六年奉行政院核准,國防部轉頒「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縣各級組織大綱」,制定「連江縣鄉(鎮)公所村(里)辦公處暫行組織規程」,鄉設鄉公所,置鄉長一人,由縣政府遴員派充,受縣政府之指揮監督,綜理全鄉公務;置副鄉長一人,襄助鄉長處理公務。村設村辦公處,置村長一人,由鄉公所遴選村中適合人員,報縣政府核派,受鄉公所之指揮、監督,綜理村務,置副村長一人襄助之,另置幹事一人;副村長從國防部戰地工作大隊中遴選優秀幹部兼任,又稱「指導員」,六十七年七月起,改由縣府招考地區青年擔任。

 戰地政務期間,鄉公所下設民教、經建、警衛等幹事及事務員,分掌各項事務。

1. 民教幹事:掌理一般行政、地政、社政、教育、文化、僑務、衛生、禮俗、救濟、人事及其他有關民政文教事項。

2. 經建幹事:掌理農、林、漁、牧、工商、水利、交通、合作、財糧及其他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3. 警衛幹事:掌理民防組訓、保防、役政、軍民合作、軍眷優待撫卹、徵借及戰力管制等事項。

4. 事務員:掌理庶務、出納、保管及運輸等事項。

(二)現行組織編制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內政部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訂頒「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南竿鄉公所草擬「連江縣南竿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草案」,經南竿鄉民代表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審查通過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編制員額二十一人。

 鄉長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鄉公所下設民政、財經、行政、環保課,置課長,承鄉長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課長下置課員、技佐、佐理員、村幹事、辦事員,鄉公所並設人事管理員及主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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