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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第二章 金融保險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7-01    閱讀人次:3031 )  

第七篇 第二章 金融保險

 第一節、幣制與匯兌辦法

 清末民初,馬祖列島與內地皆使用有孔銅幣,福州話稱「錢只」。約民國十年,有孔銅幣漸稀少,開始通行無孔銅元、銀角、銀圓及各種紙幣。

 一、銅元:福州話稱「銅片」,即銅錢,為黃銅製作,圓形方孔,每一銅錢稱一文。有大清銅幣、光緒元寶、中華民國開國紀念幣等逾二十種。當時銅元約三十至三十三枚,可換壹銀角。

 二、銀角:福州話稱「衡囝」或「龍角」。一面鑄龍紋,一面鑄阿拉伯數字10與20,各為壹角與貳角。民國成立,另鑄「黃花崗七十二烈士祠」字樣之銀角,簡稱「黃花崗」。每枚值二角,後因貶值降至一角六分。銀角十角可兌壹銀圓。

 三、銀圓:福州話稱「大洋」或「番錢」,即與外國人交易使用之錢幣。銀圓每枚重七錢三分,亦稱「七三番」。銀圓樣式繁多,有英國女皇(或稱英洋)、日本大正年號、墨西哥鷹鳥(或稱鷹洋)、清光緒宣統龍紋(或稱龍洋)、中華民國掏杖、三條簪、袁世凱(或稱大頭、袁頭)、孫中山(或稱孫頭)、蔣介石(或稱小頭)、帆船(或稱船番)及正面龍(或稱龍番)等。

 四、紙幣:為中國銀行、中央銀行、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所發行之紙幣,面額有拾元、伍元、壹元等。抗日戰爭前,以「臺伏票」、「大洋票」流通最廣。民國三十八年前後,關金券、金圓券、銀圓券,亦曾流通列島,唯因惡性通貨膨脹,民眾不喜。大陸淪陷後,本地主要仍以銀洋交易。[註1]

 民國三十八年物價騰漲,十二月三日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頒布〈金門行使新臺幣辦法〉,規定金門及附近小島行使新臺幣,停止銀圓券流通。翌年二月先行就新臺幣加印「金門」字樣,限在金門行使,限額一千萬元。

 四十年元月十三日,為防止馬祖、白犬、大陳各島金銀外幣流出,並便於軍公撥款,經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准,以代電發布「大陳白犬等島行使新臺幣文」,在上列各島自由流通新臺幣,並考慮在島內設置臺灣銀行辦事處。臺灣省政府旋即於同年二月二十日向行政院建議,准由臺灣銀行在福建境內(包括金門、馬祖、白犬)發行三千萬元,浙江境內(大陳)發行一千萬元,共計四千萬元。[註2]此皆屬無地名新臺幣,合併稱為新臺幣之省外發行。同時,將〈金門行使新臺
幣辦法〉廢止。

 是年三月十二日,臺灣銀行設馬祖通匯處於南竿。後有商人將省外發行之新臺幣收存移至臺灣,地區貨幣供給大為變動,嚴重影響市面交易。四十五年馬祖實施戰地政務,當局遂決議進行金融管制。

 四十六年十一月,為穩定軍民生活,配合軍政需要,政府頒布〈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暫行管制辦法〉,籌備發行「馬祖」地名新臺幣,至於輔幣則以臺灣流通之硬輔幣撥充。四十七年金馬海域局勢緊張,七月福建共軍準備砲擊馬祖;八月發生金門八二三砲戰,發行計畫暫停。[註3]十月底,共軍開始單打雙停,砲戰乃歇。

 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一日,馬祖政委會與臺灣馬祖通匯處聯合公告〈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暫行管制辦法〉,開始發行「限馬祖地區使用」新臺幣,即所謂馬祖地名券。並由臺灣銀行馬祖通匯處,限時半個月,按面額收兌原在馬祖行使之無地名新臺幣,新臺幣硬輔幣則不在此限。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東引地區亦開始行使馬祖地名新臺幣。六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因馬祖地名券已呈穩定流通,遂將〈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暫行管制辦法〉修訂為〈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管制辦法〉。

 歷年臺灣銀行陸續發行之馬祖地名券,共計十五種。茲概述如下:[註4]

  四十八年十一月一日,首次發行馬祖地名新臺幣壹元、伍元、拾元券三種,皆直式。其中壹元券正反皆棕色,正面上方國父像,下方印「限馬祖地區通用」紅字,券幣號碼左邊有AA或AB等英文字軌,反面上方臺銀總行,下方印「馬祖」紅字。伍元券正反皆灰綠色,正反面圖案字樣與壹元券同,英文字軌在券幣號碼兩邊。拾元券正反皆深藍色,正反面圖案字樣與壹元券同,英文字軌在券幣號碼兩邊。其中拾元券有二種,其券幣號碼數字有圓3、平3之差異。

 五十三年八月十日,發行拾元券一種,直式。深藍色,其顏色較第一版略淺,正面上方國父像,下方印「限馬祖地區通用」紅字,英文字軌在券幣號碼兩邊,券幣號碼3皆為平3,反面上方臺銀總行,下方印「馬祖」紅字。

 五十六年元月九日,發行伍拾元券一種,直式。正面淺綠色,背面墨綠色,正面上方國父像,反面上方臺銀總行,正反皆印「限馬祖通用」字樣,正面黑字,反面紅字,英文字軌在券幣號碼兩邊。

 五十九年元月二十三日,發行伍拾元券一種,橫式。正反皆寶藍色,正面右方國父像,左右印「馬祖」紅字,英文字軌在券幣號碼兩邊,反面左方莒光樓,左右印「馬祖」紅字,上方印「限馬祖地區通用」紅字。

 六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發行壹元券一種,直式。正反皆棕色,正面上方國父像,下方印「限馬祖地區通用」紅字,英文字軌在券幣號碼兩邊,反面上方臺銀總行,下方印「馬祖」紅字。

 六十三年二月一日,發行伍元券一種,直式。正反皆灰綠色,正面上方國父像,下方印「限馬祖地區通用」紅字,英文字軌在券幣號碼兩邊,反面上方臺銀總行,下方印「馬祖」紅字。

 六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發行拾元券、佰元券二種,橫式。其中拾元券正反皆大紅色,正面左方國父像,左右印「馬祖」黑字,右方加印「限馬祖地區通用」黑字,英文字軌在券幣號碼兩邊,反面右方中山樓,左右印「馬祖」黑字。佰元券正反皆綠色,正面左方國父像,左右印「馬祖」紅字,下方印「限馬祖地區通用」紅字,英文字軌在券幣號碼兩邊,反面中間總統府,左右印「馬祖」紅字。

 六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發行拾元券一種,橫式。正反皆紅色,正面左方國父像,左右印「馬祖」黑字,下方印「限馬祖地區通用」黑字,券幣號碼兩邊皆有英文雙字軌,反面中間總統府,左右印「馬祖」黑字。

 六十八年元月五日,發行佰元券一種,橫式。正反皆綠色,正面左方國父像,左右印「馬祖」紅字,下方印「限馬祖地區通用」紅字,英文字軌在券幣號碼兩邊,反面中間總統府,左右印「馬祖」紅字。此版正面右下角阿拉伯數字100上方帶C。

 七十五年六月十六日,發行伍佰元、壹仟元券二種,皆橫式。其中伍佰元券正反皆磚紅色,正面左方總統蔣公肖像,左右印「馬祖」黑字,下方印「限馬祖地區通用」黑字,券幣號碼兩邊皆有英文雙字軌,反面中間中山樓,左右印「馬祖」黑字。壹仟元券正反皆深藍色,正面左方總統蔣公肖像,左右印「馬祖」紅字,下方印「限馬祖地區通用」紅字,券幣號碼兩邊皆有英文雙字軌,反面中間總統府,左右印「馬祖」紅字。皆有人像浮水印及安全線。此版首度出現總統蔣公肖像,前此皆國父像。

 表2-1 馬祖地名券發行概況
第二章 金融保險  附加圖片

 戰地政務時期,馬祖地區單獨發行馬祖地名券,限在地區流通,不得攜臺使用。軍民赴臺,均須購買匯票或兌換無地名新臺幣,既費時復勞民,頗生困擾。

 民國七十六年九月,李登輝總統巡視馬祖,前往塘岐訪問民眾。北竿鄉代會主席王道全夫婦出示新臺幣及馬祖地名券,謂我國一國有三幣:新臺幣、金門地名券、馬祖地名券,李總統即交代隨行財政部長郭婉容研究處理。未幾,東引數十名民眾復聯名陳情,要求廢除馬祖地名券。

 七十七年八月五日,中央銀行將〈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管制辦法〉修訂為〈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解除匯兌管制。[註5]七十八年九月一日,為兼顧外島經濟發展及便民原則,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臺灣銀行馬祖分行所發新臺幣,停蓋「馬祖」及「限馬祖地區通用」等字,原加蓋地名券回流者不再發出。在此種「只收不發」措施下,並未廢止〈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此後,作為國幣使用之無地名新臺幣,得以自由流通於馬祖地區,馬祖地名券逐漸走入歷史。

 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修訂〈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第八條為落日條款,規定該辦法施行期間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屆滿廢止辦法。

 大陳白犬等島行使新臺幣文

 中華民國四十年元月十三日 財政部呈行政院臺財錢四○發第○○二一三號代電

 為防止由馬祖大陳白犬等島攜帶金銀外幣前往匪區資匪並准新臺幣在各島流通案電請鑒察由

 一 三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臺卅九財字第七○九八號訓令奉悉,並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抄送三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39)安實字第二五七三號代電副本到部。

 二 查前准臺灣省政府代電為新臺幣在馬祖島自由流通使用一案請核復等由,當經本部核准照辦,電復分行辦理,並呈奉鈞院三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臺卅九財字第六六三二號指令准予備案。嗣又准臺灣省政府代電,為由馬祖白犬等島攜帶金銀外幣前往匪區應如何防止一案請核復等由,復由本部查核應嚴予查禁,以防偷漏資匪,經電復迅行遵辦各在案。

 三 茲奉前因,遵查核如下:

 (一)查關於馬祖大陳白犬等島攜帶金銀外幣前往匪區,係屬資匪之行為,與旅客攜帶金銀外幣出口之性質不同,仍應照本部前電,嚴予查禁,以防偷漏,無庸修改旅客攜帶金銀(包括銀元)外幣數額之限制。

 (二)為應事實需要,除已核准新臺幣在馬祖島自由流通使用外,並應准新臺幣在大陳白犬島自由流通使用。

 (三)新臺幣在馬祖大陳白犬島自由流通行使後,臺灣銀行有無在各該島設立辦事處之必要,應飭由臺灣銀行迅行核議,報憑核辦。

 四 除電請臺灣省政府查照分行辦理外,理合陳復鑒察。

 五 抄副本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及國防部。

 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暫行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國防部(四六)昂是字第三六三六號令、財政部(四六)臺財錢發字第七一四九號代電、轉奉行政院臺四十六財字第五九一七號令核頒實施

 甲、目的

 一 為適應馬祖地區經濟情形,安定軍民生活,配合軍政需要起見,特在馬祖地區發行「馬祖」新臺幣,厘訂行使及匯兌暫行管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乙、權責劃分

 二 「馬祖」新臺幣由臺灣銀行發行,其行使及匯兌管制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 「馬祖」新臺幣發行後,在馬祖行使之無地名新臺幣,由臺灣銀行馬祖通匯處,按原票面定額收兌,其收兌期限為半個月,起止日期由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政務委員會會同臺灣銀行馬祖通匯處訂定公佈之。新臺幣硬輔幣不在此限。

 丙、行使範圍

 四 「馬祖」新臺幣限在馬祖地區流通,不得攜出馬祖地區以外使用,但陸海空軍各單位調防,如因時間迫促,其所領費款不及申請在馬祖通匯處兌換者,得於抵達新防地三日內備文向基隆、左營、馬公、金門等四處聯勤財務收支機構兌換。

 五 嗣後馬祖地區、陸海空軍所需之經費領撥辦法,准仍照聯勤財務署規定辦理。 丁、兌換限度及手續

 六 奉准赴臺軍民,憑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核發出境證,准予兌換新臺幣三百元。

 七 其他公私必須兌換新臺幣者,應申述理由向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政務委員會經濟組(以下簡稱政委會經濟組)申請核准後,持向臺灣銀行馬祖通匯處(以下簡稱通匯處)兌換。

 八 由臺來馬之軍公人員或眷屬,持有新臺幣必須在馬祖使用者,應向通匯處兌換「馬祖」新臺幣備用。

 九 海空軍及各配屬單位因奉准調職人員,必須離開馬祖地區,而持有「馬祖」新臺幣者,應填具匯兌申請書經政委會經濟組核准後,向通匯處撥匯或兌換新臺幣。

 戊、匯款限度及手續

 十 軍人匯款憑軍人身份補給證,並按照普通匯款手續向通匯處辦理,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上校級以上月匯一千元。

 (二)中少校級月匯五百元。

 (三)尉級月匯四百元。

 (四)士官兵月匯二百元。

 (五)聯名匯款而收款人同為一人者,月匯一千元並以每月一次為限。

 (六)限外匯款,匯款人須取得服務單位部隊長(獨立營或相當於獨立營以上之主管)官書面證明,經由政委會經濟組核准後方准匯撥。

 十一 馬祖郵局,因售郵票收入之「馬祖」新臺幣,准每日在七百元限額內逕向通匯處撥匯。

 十二 民間匯款,由連江縣政府負責審核登記通知通匯處匯撥,惟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百元,如屬聯名匯款而收款人同為一人者其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並以每月一次為限,均於每月終列表送政委會經濟組核備,如超過上述之限額匯款,必須經政委會經濟組核准後方可匯撥。

 十三 軍政公款之匯撥,經政委會經濟組核准後,持同撥匯通知單向通匯處撥匯。

 十四 海空軍及各配屬部隊各種公款匯兌,其限度及手續與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所屬部隊同。

 己、附則

 十五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套匯、圖利、操縱、壟斷、折價等情事者,依法懲處。

 十六 本辦法由財政部呈奉行政院核准後施行。

 第二節、金融機構

 本縣境內金融機構,僅南竿有臺灣銀行馬祖分行及連江縣農會信用合作社二家而已。其餘各島皆無設置銀行,為顧及民眾金融需求,除軍郵局外,並有國軍財務作業組代辦臺灣銀行通匯業務,接受民間存款。

 臺灣銀行馬祖分行:民國四十年,本區隸臺灣防衛司令部。為辦理部隊軍款存撥事宜,是年三月十二日在南竿介壽村設立「臺灣銀行馬祖通匯處」。

 時地區居民多業漁撈,捕獲就地銷售,商業融通需求甚稀。四十二年成立物資調節處,四十五年改物資供應處,本縣所需物資,均由該處管制供銷,匯兌需求亦少。受此經濟環境限制,馬祖通匯處之業務,乏善可陳。

 嗣後,因民眾自行向臺採購南北雜貨,匯兌應時需而日增。本地駐軍日增,地區商業益形繁榮,民間儲蓄增加;且臺馬往返日趨頻繁,民眾對金融機構漸有認識,通匯處業務逐年擴展。民國五十二年元月一日,以辦公處所不敷使用,乃於原址重建三層高樓,並升格為馬祖分行。[註6]五十九年三月一日,再升格三等分行。

 臺灣銀行新廈落成紀念碑:本行為配合馬祖地區需要,於民國四十年三月十二日擇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設立馬祖通滙處,便利軍需,繁榮農村,績效用彰,業務擴展,遂於民國五十二年二月升格為分行。唯以舊行舍不敷應用,承蒙馬祖守備區彭指揮官啟超飭所屬班超部隊協建,經營有日。今慶落成,仰官兵之辛勞,裨地方之福址,爰立此碑,藉表誌念。臺灣銀行總經理毛松年,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元月。

 民國五十三年聯勤總部成立「東引通匯處」,由東引聯勤一○四財勤隊代辦臺灣銀行通匯業務。[註7]五十八年七月一日,奉准設立縣庫。五十九年四月三日,增辦儲蓄存款業務。六十五年二月十日,於北竿塘岐村設立「國庫馬祖支庫駐北竿服務處」,辦理國庫庫款收付及轉移業務。六十八年元月四日,為配合北竿軍民需要,奉財政部核准在北竿塘岐設立北竿服務處,增辦一般銀行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各種儲蓄存款、工商業者委託收付款項、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國庫款轉移、與庫款有關之臺灣省內匯兌等業務。

 六十九年八月,為便利北竿、莒光軍民與南北竿及臺灣地區進行匯兌,臺灣銀行同意委託聯勤收支組代辦,成立北竿及莒光通匯處。七十年元月三十日,成立「聯勤總部代理臺銀莒光通匯處」;二月一日,成立「聯勤總部代理臺銀北竿通匯處」。[註8]兩處皆以電話人工轉接,與南竿馬祖分行進行連線匯款。

 八十一年解除戰地政務,本縣實施地方自治。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撤銷「聯勤總部代理臺銀北竿通匯處」,原民間存款由北竿軍郵局承辦,軍中存款由國軍財務作業組承辦。九十年元旦開放金馬小三通。九十四年十一月,開辦人民幣兌換業務。

 臺灣銀行馬祖分行歷年曾開辦之金融業務內容如下:

 一、存款:公庫存款(國庫及縣庫存款)、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公教儲蓄存款、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優利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即退休金優惠存款、國軍退伍金優惠存款)。

 二、放款:早期本縣地政事務,不處理設定權登記手續,故該行僅辦理存單質押、中期擔保放款、黨員小額貸款。戰地政務終止後,承辦購屋貸款、消費性貸款。

 三、匯兌:電匯、票匯、入戶信匯。

 四、代收款:工商業者委託代收款項。

 五、外匯兌換:美金、人民幣。

 戰地政務時期,馬祖地區限使用馬祖地名券,故軍民赴臺返鄉,均應將所攜回無地名新臺幣換成馬祖地名券。民國五十四年起,每逢交通船艦抵馬,臺銀馬祖分行即派員於碼頭設置臨時現金兌換處,提供便利軍民之服務。

 馬祖地區僻處外島,民眾經營商店皆屬小型獨資,工商事業極少。且生性保守,不善投資理財,除購置房地產外,幾皆選擇定存,導致馬祖分行定儲比率偏高。復因長期接受軍管,房屋地籍資料不全,經濟發展衰退,房貸業務不易推展,該行以承作公教人員消費性貸款及公營事業貸款為主。

 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止,馬祖分行存款總額約新臺幣六十億元,放款總額約新臺幣三十億元。為改善存放款差距,近年積極推展信託資金投資業務。至於外匯業務,緣兩岸交易及旅遊習慣以新臺幣支付,美金及人民幣需求有限。自動提款機部分,該行設有三部,兩部設該行,一部置南竿機場航站大廈。

 組織編制:臺灣銀行馬祖分行設經理一名、副理一名、襄理二名,領組及行員十二名,共計十六名。

 馬祖通匯處歷任主任:施珊(民國四十年三月十二日首任)、丁健之(四十年十一月二日任)、鄭鏡波(四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任)、劉晴初(四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任)、趙燿卿(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任)[註9]、沈守德(四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任)、陳德華(四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任)、郭建安(五十年四月五日任)、張彥武(五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任,至改制分行)。

 臺灣銀行馬祖分行歷任經理:張彥武(民國五十二年元月一日首任,改制分行)、薛樹生(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任)[註10]、閻紹武(五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任)、郭建安(五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任)、葉乃羲(五十六年七月九日任)、鄭厚光(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任)、陳子良(六十年元月一日任)、鄭厚光(六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再任)、管忠烈(六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任)、謝璉(六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任)、林義忠(七十年五月八日任)[註11]、陳文龍(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任)、王振源(七十四年五月三十日任)、林敏雄(七十七年三月十六日任)、劉國源(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任)[註12]、許南進(八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任)、黃文明(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任)、陳榮顯(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任)、周紹義(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任)、郭文深(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任)[註13]、江仁湧(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任)、簡學養(一百年七月十六日任)、張聰賢(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任)。

 表2-2 連江縣行庫存款餘額(科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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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3 連江縣行庫存款餘額(存戶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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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4 連江縣行庫放款餘額(科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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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5 連江縣行庫放款餘額(貸戶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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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民國86年,縣府因自衛隊補償金不足,向臺灣銀行馬祖分行貸款新臺幣3億5千6百萬元。

 二、民國94年《連江縣統計年報》遺漏93年行庫存放款餘額,據93年《連江縣統計年報》增補。
 
 三、民國93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誤93年行庫放款機關團體金額13500為135000,茲予訂正。

 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民國五十五年以前,漁會為發展地區漁業,改善會員生活,曾對所屬會員提供信用貸款,歷年總計漁業貸款新臺幣三千餘萬元。緣部分漁民不守貸信,屆期未能自動償還貸款,增加漁會諸多困擾。

 五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政府為解決此一問題,並鼓勵漁業生產,加速地區漁業發展,加強融通本縣各業生產資金,以促進社會經濟繁榮,決議成立「連江縣漁會信用部」,七月一日正式營業。翌年七月,再奉令接管漁會漁用物資供應部,加強漁具供應。六十二年五月,馬祖防衛部司令官兼政委會主任委員為顧及貧苦漁民生計,宣布免除積欠民國四十六年以前新臺幣十六萬餘元貸款。是年七月一日,續在北竿塘岐村增設漁用物資供應站。

 漁會信用部成立之基金來源有三。一是漁會沒收大華公司五十三年蝦皮押標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二是政委會撥借漁業貸款及生產基金新臺幣一百二十六萬元,三是年度地區漁業發展資金及其他貸入款部分。

 六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為配合「漁農並重、工商齊頭」之政策,加速融通各業資金,發揮全面貸放功能,復改制為「連江縣漁農工商信用部」。[註14]原漁用物資供應部,交由漁會自營。

 至民國七十四年底止,漁農工商信用部資金來源有二。一為借入資金,由馬祖政委會撥借貸款基金新臺幣二百萬元,縣府撥借農業循環基金新臺幣七十萬元,及撥入專案貸款基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合計新臺幣三百七十萬元。二為自有資金,歷年提存漁業貸款基金新臺幣七百五十五萬元,歷年累積盈餘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合計新臺幣一千二百零五萬元。總計新臺幣一千五百七十五萬元。

 自民國五十五年成立至七十四年底止,先後循環貸出新臺幣一千四百餘萬元,總計受貸戶三千餘戶次。此期間雖無呆帳發生,然因部分漁民改行或遷臺,影響本地投資創業意願。該部研議除漁農工商各業外,擴大貸款對象至機關學校公教人員,俾本縣各界皆能享有貸放之利,以繁榮地區經濟。

 漁農工商信用部歷任主任:馮荃生(民國五十五年七月一日首任,名稱漁會信用部)[註15]、蔣繼志(五十九年四月三日任)、白俊民(六十年十二月五日任,六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改制漁農工商信用部)[註16]、賀良漢(六十五年六月一日任)[註17]、徐世凱(七十一年二月一日以職員兼任)[註18]

 本縣漁農工商信用部原屬地區性信用部,未獲財政部立案,故資金取得不易,嚴重影響業務之推展。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經財政部同意,乃於七十六年二月四日農民節,在南竿介壽村成立「連江縣農會信用部」,取代漁農工商信用部。並由農委會撥款新臺幣五百萬元成立基金,低息貸款農民,以提高生產意願。該會服務對象雖以農民為主,亦兼辦工商貸款,成立僅半年即貸放新臺幣二千餘萬元。同年十二月一日,加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保障存戶權益。

 該部經營業務概況如下:

 一、存款:辦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吸收民間游資,鼓勵節約儲蓄。

  二、放款:辦理一般放款及消費性貸款,充裕地區生產資金,促進經濟發展。並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專案貸款,如國宅專案貸款。

 三、代繳:辦理代繳電費、電話費等業務,以吸收活期資金。

 四、匯兌:提供匯款、轉帳等服務。

 五、委託代辦:統一發票兌獎,及老農、老年年金轉帳等委辦事項。

 農會信用部除為地區農民提供便利之金融性服務,早期並曾販售公益彩券,現提供樂透彩券對獎服務。該會設有自動提款機三部,二部設營業處,一部置清水村7-11便利商店內。由於地區缺乏工商大型企業,放款推展困難,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存款總額新臺幣約三億二千萬元,放款總額新臺幣約一億九千萬元。

 組織編制:該信用部設主任一名、會計、出納、存款、放款各一名,共計五名。

 農會信用部歷任主任:陳明雲(民國七十六年二月四日首任)。

 表2-6 連江縣農會信用部存款概況(科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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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歷年《連江縣統計年報》原標題「本年放出款」及「本年收回款」,應改為「本年新增存款」及「本年領回存款」。

 二、民國87年及88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誤87年及88年新增存款與領回存款金額,又誤算上年底存款餘額,姑置待考。

 三、民國94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誤94年新增存款766238為795238,形似誤抄。

 表2-7 連江縣農會信用部存款概況(存戶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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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8 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放款概況(科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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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民國87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誤87年信用放款72616為73016,蓋金額相似誤抄。

 二、民國87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誤87年上年底放款餘額62723為72388,民國88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誤抄88年上年底放款餘額73016為當年放款餘額98583,茲予訂正。
 
 三、民國100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誤100年上年底放款餘額209768為189673,茲予訂正。

 表2-9 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放款概況(貸戶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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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保險及委辦業務

 勞工保險,為經濟社會進步之重要措施。民國三十九年三月一日我國開辦勞工保險,唯實施區域僅在臺灣省。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佈〈勞工保險條例〉,始擴大實施區域至福建省及臺北市,臺灣省勞工保險局同時改制為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五十八年六月,馬祖政委會敦請內政部勞保科及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主管人員,來馬實地察訪。本縣即自五十九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勞工保險制度。

 是年在南竿介壽村成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馬祖連絡處」,自後勞工、漁民、機關工友、技工、駕駛,生活及權益獲得保障。六十八年,機關約聘人員亦納入保險。該處原僅辦事員張定國一名,七十四年增加一名,八十年後增至三名。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勞保局改隸中央,更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馬祖辦事處」。一百零一年,編制員工及外包人員合計三名。

 該處承辦勞工保險各項業務,包括承保收件、收取保費、理賠給付等:

 一、櫃檯服務:臨櫃諮詢、受理收件、網路預約取件。

 二、外勤服務:交查業務、工安事故通報協調慰問、國民年金協助、到府服務、主動拜訪投保單位。

 三、電話服務:電話諮詢、給付案件進度持查詢、國保勞保年資查詢。

 四、業務宣導:勞保業務研討會、國民年金宣導會、校園深耕計畫宣導、新投保單位講習、應邀授課宣導、其他宣導活動。

 五、綜合業務:綜合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馬祖地區勞工可直接在南竿完成投保手續,並發放保險卡,完整投保資料則彙整建檔後送回臺灣總局。早期馬祖交通不便,申請給付自寄出、審查、至寄出給付支票,往往曠日費時,故本縣有一特別服務,即小額現金給付(生育、傷病及家屬死亡給付)可直接於該處請領。民國九十四年元月十六日,此服務因轉帳便利而終止。至一百零一年底,本縣投保單位計一百六十八個,投保人數二千五百八十三人。

 勞保局馬祖辦事處之主要業務為勞工保險,唯為配合政府政策,陸續接受委託辦理有關社會安全之各項業務,包括社會保險、勞動保障及社會福利津貼等。譬如積欠工資提款與墊償、職災勞工保護補助、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新制、農民健康保險、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等。

 馬祖辦事處歷任主任:張定國(民國五十九年元月一日首任,辦事員兼,九十五年元月十六日退休,由王鴻馨代理)、陳正和(九十七年九月二日任)、陳文亭(九十八年元月五日任)、 郭世博(一百零一年元月十六日任)。

 表2-10 連江縣勞工保險概況(民國59年至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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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0 連江縣勞工保險概況(民國59年至97年)(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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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0 連江縣勞工保險概況(民國59年至97年)(續3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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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民國39年3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實施區域為臺灣省。57年〈勞工保險條例〉首次修正,擴大實施區域至福建省及臺北市,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改為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59年《臺灣省勞工保險統計年報》改名《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統計年報》,開始統計金馬地區勞工保險。

 二、歷年《連江縣統計年報》亦有勞工保險統計,惟民國91年以前《連江縣統計年報》僅自民國83年3月起按月統計;民國92年起改按年統計。其中83年既缺全年資料,84年職業勞工及漁會之甲類會員之實計保險給付數字亦有差異,其餘年度偶有數字誤植,如94年漁會之甲類會員投保單位誤1為4。本表採用《勞工保險統計年報》,金額四捨五入至新臺幣千元。

 三、投保單位及人數為年底資料,應計保險費及實付保險給付為全年資料。

 四、民國69年「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員工」原分為「技工、司機、工友」與「約聘、約僱人員」兩類,前者投保單位數26,人數117,後者投保單位數8,人數27。合併投保單位數不計重複應為26,人數合計應為144。是年總計誤38為46,茲據79年《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統計年報》表一六三訂正,而後表69年「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人數則訂正為144。

 五、原分類「專業漁撈勞動者」後改分類「漁會之甲類會員」。

 六、另有「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一類,本縣歷年皆無人投保。

 七、漁會之甲類會員總人數,請見第四篇農林漁牧業第三章漁業,表3-1〈連江縣漁會團體〉。

 八、民國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住院給付、門診給付移轉至全民健康保險,故85年以後勞工 保險給付件數大幅減少。

 表2-11 連江縣勞工保險概況(民國98年至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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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1 連江縣勞工保險概況(民國98年至101年)(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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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1 連江縣勞工保險概況(民國98年至101年)(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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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1 連江縣勞工保險概況(民國98年至101年)(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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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1 連江縣勞工保險概況(民國98年至101年)(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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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1 連江縣勞工保險概況(民國98年至101年)(續6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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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自民國98年起,勞工保險統計由類別改為行業別。

 二、水電燃氣業包含: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運輸倉儲通信業包含:運輸及倉儲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其他服務業包含:支援服務業、其他服務業。

 三、民國99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誤將資訊及通訊傳播業投保單位4及人數23計入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應計保險費及實計保險給付無誤。民國100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誤將資訊及通訊傳播業投保單位3、人數20、應計保險費554千元及實計保 險給付358千元計入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茲皆訂正。

 表2-12 連江縣勞工保險實計保險給付(民國78年至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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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自民國78年起,開始實計保險給付分項統計。因同一申請件之申請給付項目可能包含多項,故本表之件數及金額總計與表2-10實計保險給付之件數及金額總計或有不同。

 二、民國84年3月1日開辦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住院給付、門診給付移轉至全民健康保險。

 三、民國88年元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規定,訂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 92年元旦實施〈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移轉就業保險。

 表2-13 連江縣勞工保險實計保險給付(民國98年至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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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現金給付包含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

 二、年金給付包含失能給付、老年年金、遺屬年金。
 
 三、前表「職業災害現金給付」計算方式件數改人次,項目殘廢改失能。

 表2-14 連江縣就業保險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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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5 連江縣農民健康保險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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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民國74年10月25日第一期農民健康保險試辦,期間二年,僅限臺灣省。民國76年10月25日第二期農民健康保險試辦,期間二年,除臺灣省外,並擴及臺北市、高雄市、金門、馬祖。惟至76年底止,金門、馬祖皆未加保。

 二、民國78年7月1日正式開辦農民健康保險。

 三、民國84年3月1日開辦全民健康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移轉至全民健康保險。
 
 四、民國91年《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統計年報》未載實計保險給付之現金給付細項。

 表2-16 連江縣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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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民國91年元月勞工保險局接受委託辦理「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及「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民國97年10月1日開辦國民年金之後停發,改領國民年金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二、本縣無原住民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表2-17 連江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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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民國84年5月31日公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是年8月14日正式受理申請。

 二、民國87年11月11日修正放寬條件,凡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雖已領取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亦可領取老農津貼。

 表2-18 連江縣國民年金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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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8 連江縣國民年金概況(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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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19 連江縣全民健康保險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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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民國84年3月1日開辦全民健康保險。

 二、連江縣政府補助保險費金額,見民國101年《全民健康保險統計年報》表9實收保險費-按來源別分。
 
 三、門診醫療之件數不含藥局及醫事檢驗機構等交付機構申報數,點數不含部分負擔。

 民國四十七年元月,總統公佈〈公務人員保險法〉。九月,政府開辦公教人員保險。凡法定機關編制、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公教人員,皆強制投保,依照月俸百分之七繳納保險費,享受全部保險權益。本縣自不例外。

 最初保險項目包括生育、疾病、傷害、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七項,並附離職退費。前三項為免費醫療,後四項為現金給付。退休人員保險比照辦理,唯無養老給付及離職退費二項。八十四年開辦全民健康保險,生育、疾病、傷害三項停辦。現保險項目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等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九十八年八月,再增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項。

 民國八十八年,將〈公務人員保險法〉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訂為〈公教人員保險法〉。公教人員保險原由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承保,九十七年,改由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承保。隨社會發展,本縣機關數目持續增加。至民國一百年,本縣公教人員保險之投保單位為四十一個,投保人數為六百七十六人。

 表2-20 連江縣公教人員保險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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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民營保險公司,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華僑人壽保險公司[註19]首先於南竿介壽村設立馬祖通訊處,受理民眾申購團體保險。首任處長由業務專員洪通才兼任,為剛卸任之漁會總幹事。該處後歇業。八十九年,國泰人壽發現該公司擁有二千餘名馬祖保戶,為擴大服務地區鄉親,遂於是年八月一日在南竿介壽村縣府大樓右邊成立馬祖通訊處。首任襄理林秀棋女士,自創辦服務至今。為本縣目前唯一民營保險公司之據點。

 地區民眾購買保險,僅賴少數保險員,投保之保險公司亦僅一二家。否則需自行前往臺灣辦理,甚為不便。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國內著名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南竿馬祖村成立馬祖服務處,隨即提供專屬馬祖南竿鄉親特惠之保險商品「萬福專案」。將在馬祖培育人才,開拓大陸福州之保險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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