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經濟財稅志


  標題: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7-04    閱讀人次:1184 )  

第七篇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第一節、財政與預算

 自民國以還,兵燹連年,馬祖地區財政檔案資料,泰半散佚。兼之舊隸紛沓,或屬長樂,或歸羅源,或併連江,歲費度支,無籍可稽。迨四十二年改復縣制,各島劃歸連江縣,始粗具財政收支制度。

 戰地政務初期,以商業遲滯,民生貧困,一切悉賴中央補助。實驗伊始,乃全力開源節流,發展物資供應,建立釀造事業,開發漁農,扶植工商,歲費遂逐年遞增。地區財政,採行統一收支制度。至民國五十三年,財政收支已能勉力維持平衡。自是年起,本縣停止接受各項補助款,含中央每年新臺幣九十萬元、金門政委會每年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總計新臺幣三百三十萬元。

 嗣為達成財務、會計、出納權責分立,並相互制衡,乃於民國五十七年建立公庫制度。五十八年七月一日,奉准在臺灣銀行馬祖分行設立縣庫。戰地政務時期,歲入以物資供應處公賣盈餘,馬祖酒廠公營盈餘,及稅課收入為主,次為規費及補助收入。支出則以教育科學文化及民生建設為主,次為行政、衛生、救濟等支出。解除戒嚴之後,回歸地方自治,離島爭取中央政府協助,補助收入躍居歲入首位,稅課及酒廠盈餘列次。歲出則以經濟發展為主,教育科學文化及一般政務支出為次,社會福利、社區發展、環境保護又其次。

 民國九十年以前,除七十八年偶採預算盈餘政策外,餘皆採行預算平衡政策。九十一年後, 均採預算赤字政策,以應地區建設。

 表1-1 連江縣歲入總預算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備註:
 
 一、本表原採會計年度之七月制,自民國88年度下半年,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

 二、民國90年《連江縣統計年報》曾訂正以前年度資料,其中83年至88年少數收入項目有變動。

 表1-2 連江縣歲出總預算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備註:
 
 一、本表原採會計年度之七月制,自民國88年度下半年,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

 二、民國90年《連江縣統計年報》曾訂正以前年度資料,其中83年至88年少數支出項目有變動。

 三、民國90年以前,政權行使支出、行政支出、民政支出、財政支出併為一般政務支出大類,社會福利支出、醫療保健支出(原為衛生支出)、社會救濟支出併為社會福利支出大類,平衡預算支出、機關及各項補助支出併為協助及補助支出大 類,鄉鎮支出、損失及賠償支出、民防支出、預備金、債務支出、其他支出併為其他支出大類。

 表1-3 連江縣歲入總決算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備註:
 
 一、本表原採會計年度之七月制,自民國88年度下半年,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
 二、民國90年《連江縣統計年報》曾經訂正以前年度資料,其中81年、83年、84年、85年少數收入項目有所變動。

 表1-4 連江縣歲出總決算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備註:
 
 一、本表原採會計年度之七月制,自民國88年度下半年,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

 二、民國90年以前,政權行使支出、行政支出、民政支出、財政支出併為一般政務支出大類,社會安全支出、醫療保健支出(原列在環境保護支出)、社會救助支出併為社會福利支出大類,平衡預算支出、機關及各項補助支出併為協助及補助支出大類,鄉鎮支出、損失及賠償支出、民防支出、預備金、債務支出、其他支出併為其他支出大類。

 三、民國91年重新調整分類,計算其他支出大類時遺漏77年原有其他支出金額5375,致將全年歲出總決算數328673誤為323298,茲予訂正。
 
 四、因四捨五入關係,部分總計個位數字略有增減。

 第二節、稅捐稽徵機構

 大陸連江舊志載:「賦稅課徵自宋始,而宋沿唐制。」即連江縣之課稅,開始於宋代,而宋之稅賦制度,則沿襲唐朝。唯時馬祖列島尚屬草野初闢,賦稅之課徵,僅行於大陸連江縣所轄地區。至於馬祖列島徵稅,乃屬晚近之事。

 連江縣稅捐稽徵處:民國四十二年八月,福建省政府設閩東北行署,並設連江縣政府於南竿、長樂縣政府於白犬。翌年,設羅源縣政府於東引。時連江縣設「連江縣稅捐稽徵所」,唯稅源枯澀無可籌劃。四十五年七月,實施戰地政務。馬祖各島劃歸連江縣管轄,始依稅法規定,訂頒各項稅目、稅率、稽徵標準細則,實施稽徵業務,自是稅務工作漸入正軌。

 該所職司本縣各項稅課之稽徵,並隨徵隨解公庫。其辦理各項稅務,悉以便民為最高原則。除代縣府辦理進出口物資之申請與核證,採隨到隨辦以簡化納稅手續外,每假日遇商輪抵馬,輒照常辦公,以配合商輪卸貨業務。復為便利離島商民申購貨物,乃於北竿、莒光兩稽徵站,增辦進口物資之申請與核證納稅業務。此外,額定稅課均派員按期逕向各納稅義務人居住所徵收,皆屬便民措施。

 八十一年十一月戰地政務終止,是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奉福建省政府令改制為「連江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二年七月一日,建立徵課會計制度。八十四年五月經行政院核定,二十五日福建省政府發布修訂組織章程,設工商稅課、財產稅課二課。

 組織編制:該所置所長一名,審核員一名,稅務員五名,助理稅務員二名,辦事員一名,額內雇員二名,工友二名,共計十四名。又代縣府辦理進出口物資核稅業務,增加臨時雇員一名。下轄福沃、馬祖、北竿、莒光等四個稽徵站。民國七十五年,編制為所長一名,審核員一名,稅務員五名,主計員一名,辦事員三名,額內雇員二名,工友二名,共計十五名。

 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修訂組織章程,置處長一名,設工商稅課、財產稅課二課,及秘書室。置課長二名,室主任一名,秘書一名,審核員一名,稅務員六名,助理稅務員二名,會計員一名,人事管理員一名,辦理員一名,書記一名,技工一名,工友一名。編制名額二十名,內課長及室主任由審核員或稅務員兼任,人事管理員由稅務員兼任,實計十五名。

 連江縣稅捐稽徵所歷任所長:朱學儒(民國四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任)、楊勛煌[註1]、朱蔭桐(五十年三月在任)、楊鈺、宣永富[註2]、李洪謀、蔣繼志(五十九年五月一日兼任,以漁會信用部主任兼)[註3]、白俊民(六十年十二月五日兼任,以漁會信用部主任兼)[註4]、李貴立(六十七年三月一日任)、姜秀華(七十五年六月一日任,七十八年三月一日升財糧科長,以財糧科長兼任)。

 連江縣稅捐稽徵處歷任處長:陳孔官(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七日首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在南竿福沃村成立,隸屬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為第二辦公室。翌年七月一日正式獨立,改名。該處負責本縣國稅稽徵,並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等業務。

 因轄區僅南竿鄉有臺灣銀行馬祖分行一家公庫,為方便民眾繳納,申報時採繳稅取款或轉帳繳納,補稅時利用郵政劃撥方式辦理。近年政府鼓勵民眾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本縣居民配合意願尤高。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全國網路申報比率為四成,而地區已達七成。九十六年七月,全國仍為四成,而地區高達六成。連年勇奪網路申報全國最高比率之縣市,實為網路報稅示範區,落實「用網路代替走路」。

 組織編制:該處置主任一名,股長、稅務員各一名、約僱人員一名、約僱稅務員三名、工讀生三名,共計十名。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歷任主任:吳政憲(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首任)、黃秋祥(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任)、施淑珍(九十八年元月十六日任)、徐勇昌(一百年元月十六日任)。

 第三節、租稅各論

 第一小節、戰地政務時期

 本縣除奉令免徵國稅外,課徵地方稅目計有營業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筵席稅、娛樂稅、屠宰稅、特產稅(出口規費)、行商規費(進口規費)、行政規費等九種。嗣因稅制變革及地方規費之法源欠缺依據,先後配合政策,奉令停徵筵席及娛樂稅,廢止屠宰稅,並取消物資進出口規費。茲將各種稅捐稽徵情形,列述如下:

 一、營業稅

 營業稅之稽徵,依照〈營業稅法〉規定,並參酌地區實情而查定稅額課徵。其稅率依〈營業稅法〉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之規定,分別計課。

 營業稅查定方式,按照〈連江縣稅務管理規則〉規定,各商店應設帳簿,逐日記載其營業額,以作為核定應納營業稅額之依據。唯地區商店皆無商業會計常識,即或設帳記載,亦欠周詳,故營業稅係以估計逕行決定。就稅務人員瞭解查定之商店營業情形,核定應納稅額,通知營業人,並由稅務人員逐家徵收之。遇有不實,並得隨時複查以調整稅額。

 為求瞭解商店營業情況,每半年辦理商店普查一次。由縣府、稽徵機關、警察機關、鄉村公所、民眾服務站、商業會等單位,組成普查小組,逐家查核營業情形,以供調整稅額之參考,期使各商稅負公平。

 民國四十五年,本縣有商家二百餘家。六十一年合計九七七家,七十年合計一一○四家,八十一年合計一○三二家,九十年合計七九八家。七十年後商家數目呈減少趨勢,反應民國六十、七十年代民眾遷臺及八十年代解嚴之後駐軍遞減之影響。本縣營業稅亦呈逐年遞減。(見商業與物資供應一章表1-2)

 二、使用牌照稅

 本縣徵收使用牌照稅,對象為車、船二項。依照〈使用牌照稅法〉並參酌本縣實際情形,規定如下。汽、機車使用牌照稅,按汽缸總排氣量計徵,並區分為營業用、自用、載貨用人力舢舨、機動漁船使用牌照稅,按其噸位課徵。

 民國六十五年,時民間漁船不足三百艘(見漁業一章表3-4),而民間車輛不過六輛(見陸上交通一章表1-3),故使用牌照稅不豐。至八十一年,船隻仍不足三百艘,車輛已劇增為一千三百七十六輛,顯示地區經濟之變化。

 九十年三月六日,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並溯自元月十九日生效,離島地區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在一千八百CC以下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後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縣市積極爭取財政部門統一解釋。九十一年四月,中央同意一千八百CC以下客貨車比照免徵牌照稅,並經稅捐處辦理退稅。

 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修正〈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由原訂低於一千八百CC者免徵,改為低於二千四百CC者免徵。

 三、房屋稅

 本縣房屋稅原為「房捐」,凡房屋出售或自產房屋供作營利事業使用者,均應每三個月繳納規定之稅額。民國五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始遵照〈房屋稅條例〉改徵房屋稅,凡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工廠(場)倉庫減半;住家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三八。

 四、筵席娛樂稅(時徵時停)

 民國四十七年本縣始徵筵席稅,按收費額課徵百分之十,以新臺幣二十元為起徵點。五十二年,奉令停徵。六十一年,開徵娛樂稅。時本縣僅有電影事業,其徵收方式從簡,以電影院所售票價,不分軍民每張估徵五角,僅徵收三月亦奉令停止。六十八年七月一日再開徵筵席娛樂稅,至十一月一日又停徵。筵席稅採查實課徵方式,稅率百分之十,起徵點新臺幣一百五十元。除充裕庫收,兼寓禁於徵,以厲行節約。

 民國六十年代末期,筵席稅僅占全國稅收百分之零點四,稽徵成本甚高。六十九年六月九日廢止〈筵席及娛樂稅法〉,筵席稅改制併入營業稅;另訂〈娛樂稅法〉,為課徵娛樂稅之依據。本縣亦不再課徵。

 五、屠宰稅(民國七十六年停徵)

 依照屠宰稅法規定,屠宰稅課徵對象有豬、牛、羊三種。

 地區因地理環境特殊,無法集中屠宰,乃指定專設屠宰場七所,分佈全縣各島。牲畜必須在場內屠宰,遇特殊情形如婚喪喜慶等,須在場外屠宰者,經所轄村辦公處證明屬實後,由稽徵機關核准,派員驗印。屠宰稅為機會稅,平時注重查緝,以防逃稅。為杜絕私宰,每逢重要節日或婚喪喜慶核准場外屠宰之牲畜,隨時派員機動稽查。唯本縣民尚守法,鮮有私宰漏稅之案件。

 屠宰稅採定量從價而按頭課徵,並訂頒〈屠宰管理辦法〉實施。民國四十五年度起,稅額豬每頭新臺幣二百元,牛每頭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羊每頭新臺幣四十元。自六十四年起,調整稅額豬每頭新臺幣三百三十元,牛每頭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羊每頭新臺幣六十元。[註5]

 本縣屠宰以豬為大宗。牛僅當農復會補助之耕牛因病或意外死亡,經獸醫人員檢驗可供食用者,始准納稅宰殺。政府為綠化馬祖,限制養羊,故鮮有宰售。

 民國四十五年屠宰數目,豬三百五十九頭,牛二頭。經十餘年增產,除牛羊外,六十七年屠宰豬三千四百一十七頭,增加近九倍。七十二年,屠宰豬四千五百頭,到達高峰。此後逐年遞減,八十年屠宰豬一七四二頭,九十年豬一二○○頭,一百年豬七三五頭。六十九年九月地區創建三民畜牧場,始有肉牛飼養。屠宰牛隻數目逐年增加,七十年屠宰牛二十頭,八十年增至八十八頭。八十一年戰地政務結束,三民畜牧場關閉,本縣牛隻停產停宰。(見畜牧業一章表4-2)

 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廢止〈屠宰稅法〉,二十六日停徵屠宰稅。

 六、特產稅(出口規費)(民國七十七年停徵)

 本縣海域魚藏豐富,島民以海為田。其所獲魚類除供應地區軍民食用外,餘則運往臺省銷售。凡運送出境之海產,按運銷總值課徵特產稅。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配合稅目名稱正名為「出口規費」。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取消物資出口規費。

 七、行商規費(進口規費)(民國七十七年停徵)

 由外省縣市輸入本縣各項貨物,除軍用品、馬祖物資供應處、及軍中福利品外,均按貨值課徵。最早稱為「臨時稅」,後改名「行商規費」,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一日復改稱「進口規費」。該規費原按貨值課徵百分之八,六十六年七月一日降為百分之七,六十七年又降為百分之六,逐年遞降百分之一,以減輕稅負,提昇民眾生活。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取消物資進口規費。

 八、行政規費(民國七十七年停徵)

 除上開各稅外,並在進口物資等附加行政規費一項,按貨值徵收,藉補行政經費之不足。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取消物資行政規費。

 表1-5 連江縣稅捐稽徵所課徵稅捐表(民國66年)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表1-6 連江縣稅捐稽徵所課徵稅捐表(民國75年)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表1-7 連江縣稅捐實收數(民國45年至81年,戰地政務時期,七月制)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備註:
 
 一、本表統計資料之依據:

 1. 民國45年至69年:據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與陳國土(1987)《連江縣誌》政事誌財稅篇,四捨五入至新臺幣千元,其中民國48年資料缺略。另因四捨五入之故,細項總和與總計偶有個位數字略差。

 2. 民國70年至81年:據民國87年《連江縣統計年報》。

 二、本表稅捐實收數總計,等於表1-3歲入總決算之稅課收入與規費收入總和。

 三、歷年《賦稅統計年報》錄有〈福建省連江縣歷年各項稅課收入額〉一表,除缺漏行政規費外,其統計數字與《連江縣誌》稍異。如《賦稅統計年報》載58年房屋稅253千元、營業稅958千元,與縣誌不同。另載75年營業稅5067千元、使用牌照稅757千元,與縣誌載營業稅5665千元、使用牌照稅699千元,相差540千元;致當年總計25414千元加上行政規費2479千元為27893千元,與縣誌總計28434千元不同。《賦稅統計年報》有不少個位數字略差一二,應是四捨五入所致。蓋此時期實施戰地政務,本縣稅捐稽徵制度與臺灣省有異。為與表1-3歲入總決算資料一致,本表以《連江縣誌》為準。

 四、民國47年開徵筵席稅,52年停徵。民國61年開徵娛樂稅,僅三個月即奉令停徵,68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復徵四個月。

 五、民國76年4月14日廢止〈屠宰稅法〉,4月24日公佈,4月26日停徵屠宰稅。

 六、本縣進口物資除課徵「行商規費」外,自民國56年起附加課徵「行政規費」以補行政經費之不足。70年12月1日「行商規費」改稱「進口規費」,74年7月1日「特產稅」改稱「出口規費」。77年7月1日取消物資進出規費,停徵三項規費。

 七、據陳國土(1987)《連江縣誌》,民國45年總計為326千元,47年總計為1825千元;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分別誤為336千元與1855千元。

 八、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載民國58年與59年房屋稅皆為251283.90元,數字至角分完全相同,應係誤抄。據58年稅捐收入總計求算,當年房屋稅正確金額應為151491.40元。

 九、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所載民國60年細項總和為7322千元,是年總計誤7322為73322。64年稅捐收入總計11482千元與細項總計不合,其中行政規費與前後年差異過大,以當年稅捐收入總計重算,行政規費應為699千元,而非原抄之71 千元。本表訂正。

 第二小節、地方自治時期

 民國八十一年戰地政務終止,回歸地方自治,本縣租稅課徵亦回歸稅法。

 八十二年財政部發布「金門馬祖地區稅捐課徵方案」,規定金馬地區自八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恢復課徵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印花稅、契稅,繼續依法課徵貨物稅、證券交易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依現行稅法課徵營業稅、娛樂稅,並俟地籍建立及規定地價後,依法恢復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同時規定地區各項國稅,委託金、馬二縣稅捐稽徵處代為辦理。

 馬祖地區之國稅,初由連江縣稅捐稽徵處代為課徵。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於南竿成立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第二辦公室,國稅即在馬祖自行稽徵。翌年七月一日,改名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甲、地方稅稽徵

 一、營業稅

 民國八十二年元月一日,本縣實施新制營業稅。小規模店戶或攤販,舊制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五千元,新制營業稅提高為三萬元及六萬元二種,稅率為百分之一。是年七月一日,依財政部頒訂之〈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攤販銷售額查定辦法〉、〈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等查定營業稅。

 使用發票戶,新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五。由於地區缺乏會計人員,營利事業會計制度不甚健全,故持續輔導營利事業使用統一發票並設置帳簿記帳。

 二、印花稅

 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後,本縣開始實施印花稅。按〈印花稅法〉規定之各 種憑證,在本國境內書立者,均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或繳納印花稅。

 三、使用牌照稅

 舊制原已課徵使用牌照稅。其中人力舢舨、機動漁船使用牌照稅,已自民國七十一年元月一日起停徵。

 依照〈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自用車輛一年徵收一次,營業用車輛分兩期徵收,第一期半數在每年四月份,另半數在當年十月份;均按汽缸總排氣量計徵。

 四、地價稅

 馬祖地區土地原未經測量,故未建立地籍資料,亦未課徵地價稅。戰地政務終止後數年,本縣部分土地完成測量。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告地價,並開始核課地價稅。是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首度開徵本縣八十四年地價稅。

 五、土地增值稅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本縣公告地價。是日起開徵土地增值稅。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轉移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六、房屋稅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核定本縣房屋稅課徵範圍及稅率。同年七月二十三日,重新評定本縣房屋標準、價格等,自是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本縣房屋原無核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及房屋使用執照,為建立正確稅籍資料,民國八十二年九月至十二月,實施第一階段房屋稅籍總清查,八十三年九月至十二月,實施第二階段房屋稅籍總清查。房屋稅之課徵按「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營業用稅率為百分之三,住家用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三八,非營業用住家為百分之一點五。營業用房屋並未附加教育捐。

 七、契稅

 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後,本縣開始實施契稅。凡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於轉移時,經各鄉公所監證或法院公證後,均需申報繳納契稅。

 八、娛樂稅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核定本縣娛樂稅課徵範圍及稅率;十月一日,建立娛樂業稅籍資料;十一月三十日,訂定娛樂稅徵收標準。原於六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停徵之娛樂稅,自八十三年元月一日恢復課徵。

 娛樂稅稅率為:電影百分之四,撞球業、保齡球館業、高爾夫球場、及提供其他娛樂設施場所均為百分之一,舞廳則為百分之二十五。

 九、教育捐

 教育捐之課徵,依民國六十八年公佈之〈國民教育法〉實施。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五日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同年二月三日修正〈國民教育法〉,原營業用房屋稅及娛樂稅附加之教育捐,遂無法律依據。自是年二月五日起,娛樂稅不再附加教育捐,是年五月起開徵之房屋稅,亦不附加教育捐。

 十、健康福利捐

 民國九十一年元月起,凡菸品銷售,附加新臺幣五元之健康福利捐。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由五元提高為十元。九十八年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菸害防制法〉,六月一日,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漲為二十元。一百年九月一日,「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以計算營業稅額。

 乙、國稅稽徵(原委託地方代徵,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起國稅局在馬祖自行課徵)

 一、綜合所得稅

 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本縣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安全輔導條例〉規定,自八十三年元月一日恢復課徵綜合所得稅。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安全輔導條例,自同年元月一日起金馬地區暫緩課徵綜合所得稅三年,原已依規定辦理之扣繳稅款,全數退還納稅義務人。八十六年起,本縣始恢復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民國八十三年元月一日起,本縣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辦理申報結算單位,均能如期辦理申報。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至十日,本縣首度開徵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於宣導得宜,故稽徵過程順利。

 三、遺產稅

 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本縣開始核課遺產稅。因免稅額甚高,地區大部分案件皆屬免稅。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通過「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方案」,將遺產稅最高稅率由百分之五十大幅調降至百分之十單一稅率,並將遺產稅免稅額由新臺幣七百七十九萬元提高為一千二百萬元。

 四、贈與稅

 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本縣開始核課贈與稅。因免稅額自新臺幣四十五萬元提高為逾一百萬元,地區應課稅案件不多。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通過「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方案」,將贈與稅最高稅率由百分之五十大幅調降至百分之十單一稅率,並將贈與稅免稅額由新臺幣一百一十一萬元提高為二百二十萬元。

 五、證券交易稅

 至民國一百零一年,本縣仍無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無證券商、期貨商,故無證券及期貨交易稅可徵。唯籍設本縣,有買賣有價證券者,仍歸本縣代徵稅課。

 六、貨物稅

 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本縣開始課徵貨物稅。唯本縣無課徵貨物稅之產製廠商,故無貨物稅稅課收入。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訂頒〈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唯貨物稅不得免徵。九十八年元月二十三日修正〈離島建設條例〉,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者,免徵貨物稅。

 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民國一百年六月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本縣尚無可課。

 八、菸酒稅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廢止〈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自九十一年元旦起實施菸酒新制,課徵菸酒稅。本縣馬祖酒廠之營運,須繳菸酒稅。

 九、營業稅

 民國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五日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將營業稅改為國稅。是年七月起營業稅委由地方政府代徵,九十二年元旦再由國稅局收回自行稽徵。

 唯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訂頒〈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銷售貨物予當地觀光客,亦得適用。如採網路、電話等銷售方式,未直接於當地交付貨物而係寄送臺灣本島者,則非屬免稅範圍。九十八年元月二十三日修正〈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之貨物,亦免徵營業稅。

 十、金融保險業營業稅

 自民國九十一年元月起,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由營業稅分離單獨列示。

 表1-8 連江縣稅捐實收數(民國82年至88年,七月制)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表1-8 連江縣稅捐實收數(民國82年至88年,七月制)(續完)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備註:
 
 一、民國81年11月7日金馬地區解除臨時戒嚴,撤銷戰地政務。82年起本縣課稅回歸稅法,《賦稅統計年報》開始增列連江縣賦稅統計。

 二、民國83年元旦恢復課徵娛樂稅;84年7月1日本縣開始公告地價,同日開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次年稅收歸入縣庫。

 三、教育捐之課徵,原依民國68年公佈〈國民教育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第1項但書限制。88年元月25日公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同年2月3日公佈修正〈國民教育法〉,原營業用房屋稅及娛樂稅附加之教育捐,遂無法律依據。88年2月5日起娛樂稅不再附加教育捐,88年5月起開徵之房屋稅亦不附加教育捐。

 四、民國84年《賦稅統計年報》誤抄82年金門縣娛樂稅152至本縣欄位,茲據細項總計訂正。民國85年《賦稅統計年報》又誤抄84年本縣營業稅18553為18533,本表據當年總計及84年《賦稅統計年報》資料訂正。

 五、民國87年起《連江縣統計年報》有此時期稅捐統計,惟地方稅數字缺略錯誤甚多,國稅又僅列計82年至85年資料,且將證券交易稅暫列出口規費。《連江縣統計年報》稅捐實收數總計與表1-3歲入總決算之稅課收入與規費收入總和,亦有差 異。本表採用《賦稅統計年報》。

 表1-9 連江縣稅捐實收數(民國89年至101年,曆年制)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表1-9 連江縣稅捐實收數(民國89年至101年,曆年制)(續完)
第一章 財政與稅賦   照片

 備註:
 
 一、民國88年度以前會計年度採七月制,89年度起改曆年制,是年度自88年7月1日起算。

 二、民國88年元月25日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取消省稅,將營業稅改為國稅。是年7月起營業稅委由地方政府代徵,92年元旦再由國稅局收回自行稽徵。

 三、民國90年12月30日財政部廢止〈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自91年元旦起實施菸酒新制,課徵菸酒稅。

 四、民國91年元月起,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由營業稅分離,單獨列示。

 五、民國100年6月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六、民國89年度起本縣始有統籌分配稅,茲據《連江縣統計年報》陳列,此統籌分配稅不含菸酒稅分配款。統籌分配稅乃中央統籌分配給各縣市之稅款,不應列入本縣稅捐實收總計。

 七、民國87年起《連江縣統計年報》有83年度起之本縣曆年制稅捐統計資料,惟地方稅數字既多缺漏錯誤,而國稅又未列入。《連江縣統計年報》稅捐實收數總計(含統籌分配稅)與表1-3歲入總決算之稅課收入與規費收入總和,亦有差異。總決算之稅課收入與財政劃分法有關,包含按比例統籌分配所屬之縣之稅額,計算既異,總計自有異。本表採用《賦稅統計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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