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經濟財稅志


  標題:註釋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7-04    閱讀人次:302 )  

第四篇 第三章 註釋

 註1:據馬祖日報59.1.13〈開拓漁產新遠景、漁產加工合作社昨慶成立〉。該文謂「去年十一月醞釀發起,經主管官 署批准設立」,馬祖日報61.5.31〈生產、加工、運銷:訪黃興華談漁產加工事業之一〉亦謂「自五十八年即已 奉准成立」。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經濟誌漁業篇頁490載:「民國五十八年承農復會援助,成立馬祖 漁產加工運銷合作社。」蓋以奉准年代記,本書以實際成立年月載。
 
 註2:據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經濟誌漁業篇頁491載:「民國六十五年四月,由養殖產銷合作社,擇地南竿復興村黃官嶼海面,用繩索以手掛式法試驗天然敷苗。」可知馬祖水產養殖產銷合作社,至遲民國65年4月已經 成立。邱新福(2011)《南竿鄉志》第四篇政事篇第九章民間團體謂:「六十六年,漁業復甦,輔導漁民創立 水產養殖合作社。」有誤。
 
 註3:見馬祖日報101.4.19〈魚價不斷上揚、不少漁民討海去〉所載,為馬祖區漁會統計。唯據表3-1連江縣漁會團體 ,民國101年底本縣漁會各類會員合計1122名,據表3-4連江縣歷年漁業人力與漁船數量,101年底本縣漁船總 數為212艘。正式登記數量較少,詳細原因待查。
 
 註4: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頁268載:「迨民國五十年遷址介壽村後,乃重整組織,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 會訂定組織章則,改選理監事。」鄭樑生(2003)《續修連江縣志》頁775載:「民國五十年漁業全面復甦後 ,才由農復會的援助遷建漁業大樓於南竿介壽村。」邱新福(2011)《南竿鄉志》載:「五十年遷址介壽村, 重整組織,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改選理監事。」又謂:「民國五十一年興建新會址於介 壽村,為鋼筋水泥樓房二幢。」據馬祖日報50.7.31〈建設馬祖須發展漁業、漁會四屆代表會、昨下午圓滿閉幕 〉載:「連江縣漁會四屆代表大會,昨日在介壽村該會新建的辦公大樓舉行選舉四屆的理監事。」可知50年7月 漁業大樓已經興建完成,《南竿鄉志》載51年為誤。馬祖日報50.7.31〈建設馬祖須發展漁業、漁會四屆代表會 、昨下午圓滿閉幕〉稱,民國50年舉行連江縣漁會第四屆代表大會,又謂「大會於上午進行工作報告及會務詢 問,下午改選理監長,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等。最後並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未提訂定組織章 程,且是日選舉在提案之前,可知原已有章程。若舊志載第二屆為確,則訂定組織章程應在民國47年7月;若 50年訂定章程為確,則應為第四屆。姑採後者,以待後考。
 
 註5:據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頁269載漁會第一屆理事長劉永端,民國46年8月任,第二屆陳依清,48年9月 任,第三屆陳傳水,50年10月任。陳國土(1987)《連江縣誌》從之。鄭樑生(2003)《續修連江縣志》頁 775,則刪除劉永端一人。據馬祖日報47.1.12〈馬祖盛產的蝦皮、今年可望豐收、連江縣漁會籌組運銷處〉, 稱縣漁會理事長陳依清,又引述「儲總幹事」之語。47年1月12日距46年8月漁會成立僅五個月,可知首屆理事 長為陳依清,首屆總幹事為儲曉亞,皆在46年8月任。舊志所載「劉永端」,據馬祖日報50.7.31〈縣漁會四屆 理監事、昨日順利產生〉理監事名錄,應為「劉水端」。首屆理事長既為陳依清,則劉水端應是縣漁會正式成 立前所選出臨時理事長。馬祖日報50.7.31〈建設馬祖須發展漁業、漁會四屆代表會、昨下午圓滿閉幕〉載:「 連江縣漁會四屆代表大會,昨日在介壽村該會新建的辦公大樓舉行選舉四屆的理監事。」謂第四屆代表大會選 出第四屆理監事。馬祖日報50.7.31〈縣漁會四屆理監事、昨日順利產生〉載第四屆理事長為官銓福,50年7月 30日當選。然馬祖日報(1959)〈縣漁會昨選出、第四屆理監事、陳傳水膺選理事長〉謂:「連江縣漁會昨日 上午舉行第三屆會員大會,及選舉第四屆理監事。」標題亦稱「第四屆理監事」,則第三屆代表大會選出第四 屆理監事。疑新聞有誤,本志皆以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為準,即第三屆理事長為陳傳水,48年7月31日當選。至 於第二屆理事長,據馬祖日報48.8.1〈縣漁會昨選出、第四屆理監事、陳傳水膺選理事長〉載,大會由前任理 事長周嫩馨擔任主席。可知第二屆理事長為周嫩馨。首屆46年8月任,第三屆48年7月31日任,則初期為一年一 任,與當時縣商會任期相同,即縣漁會第二屆理事長約在47年7月任。
 
 註6: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頁269及陳國土(1987)《連江縣誌》頁224-225所載漁會理事長名錄,除第一、 二屆誤置外,並有遺漏連任之屆數者。而任期起訖,則舛誤連連。本志以馬祖日報登載理事長當選日期陳列, 舊志誤者直接更正。總幹事名錄,因馬祖日報未完整登載,茲從舊志。本志農會、漁會、商會理事長名錄任期 ,及整理工會、婦女會理事長名錄任期,並供社會志引用。
 
 註7: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頁269 載總幹事王志任民國63年3月任,據馬祖日報62.7.25〈漁會總幹事、由王 志任暫代〉及馬祖日報62.8.12〈縣漁會新任總幹事、王志任到職〉,可證舊志有誤。唯馬祖日報僅稱已經到職 ,未明載日期,姑以62年8月11日紀錄。
 
 註8: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頁269載總幹事葉金福民國64年3月任,惟據馬祖日報63.10.8載,葉金福係63年 10月7日派令生效,馬祖日報63.10.8載10月16日到任。
 
 註9:據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經濟誌漁業篇頁483。
 
 註10:民國四十一年漁船漁具數,見馬祖日報101.7.4〈馬祖紀事-1952〉。
 
 註11: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頁484謂:「四十五年始承農復會協建機動漁船,並將風力帆船安裝柴油引擎。」自民國45年開始建造機動漁船,係根據馬祖日報53.5.27〈九艘機動漁船、已經建造完成〉,唯此為記者誤 載。案馬祖日報46.10.7〈農復會援助舢舨材料、將僱工開始建造〉謂:「我們的目標是將來這些船上都能裝 上机器」,「現在已有机器三部」,「以求逐漸完成舢舨机動化」,46.10.15〈北竿鄉在進步中〉載:「現在 北竿有大小漁船七十餘艘,另外農復會援助的兩艘机動漁船,也將運來。」當時北竿大小漁船70餘艘,皆為舢 舨及非機動漁船。可知機動漁船之推行,應在民國46年10月。
 
 註12:據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頁484-485,該志創修於民國67年,印行於民國68年,書中雖有部分68年事件 ,唯是志既印行於68年,年度統計應為67年。邱新福(2005)《北竿鄉志》及邱新福(2011)《南竿鄉志》 列在68年,本志不採。
 
 註13:見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經濟誌漁業篇頁486,陳國土(1987)《連江縣誌》經濟誌漁業篇頁462引用 漏字,當改。
 
 註14:見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經濟誌漁業篇頁489。此為漁業實際從業人數之統計,與漁會入會會員人數自 是不同。如表3-1連江縣漁會團體,與表3-3連江縣漁業從業人數,入會會員不一定實際從事漁業,二者統計性 質有別。案民國46年8月整併成立連江縣漁會之後,漁會積極辦理漁民入會。49年再區分會員為甲乙二類,是 年會員1990人,翌年增為2194人。
 
 再據本書歷年經濟概況表3-5連江縣勞動市場主要指標,民國53年15歲以上農業(含農林漁牧)人口為2006人 ,占全縣比例近百分之五十七,54年為2066人,占全縣比例近百分之五十八;與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 》所載,53年僅計漁民即高達2092人,及馬祖日報54.6.29〈前程似錦的漁業〉漁會所稱54年漁民占百分之七 十,皆有差異。
 
 註15:古碑刻文,常為避諱或示尊崇,或強調官威,落有空格。此與碑文磨損缺字,實不相同。本碑碑文原有許多空 格,常遭誤讀。今據何培夫(1999)《金門馬祖地區現存碑碣圖誌》頁230-231,重新標點識讀,原留空格刪 去。碑文首載「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英」,即閩浙總督英 桂。英桂,字香巖,滿州正藍旗人。僅寫其姓,示尊崇也。此為示禁碑格式。如碑中載「經前代辦督部堂曾批 示」,曾亦為姓,寫姓不寫名,並於姓前留一空格,以示尊敬。「應照向章」,向者,昔也,向章即舊章。「 □□□百計稽延」,首格為「陳」字,空格處詳細識讀,即「陳建豐」三字;稽延,稽留遷延也。樸戶,官辦 之包商也。據《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貨志鹽法一,載曰:「福建當乾隆時,西路延平、建寧、邵武三府屬十五 州縣,東路福寧府屬五州縣,南路閩侯二縣,歸商辦,號『商幫』。南路福州、興化、漳州、泉州四府屬二十 一州縣,由官辦,號『官幫』,亦謂之『縣澳官幫』,包與商辦,名『樸戶』。」「不得買私□配」,空格處 判讀,似為「發」或「盜」,後者意合。長岐,塘岐古名;長岐、橋仔,皆北竿漁村。北竿屬連江縣,雖然長 樂縣漁民來到連江縣北竿捕魚,鹽配仍屬長樂,不在連江,不應向連江幫商購鹽。若向連江購鹽,等同購買私 鹽,並且盜用連江縣原有漁鹽配額,故謂買私盜配。「不得索採阻撓」,據邱新福(2005)《北竿鄉志》頁8閩浙 總督告示碑之舊照判讀。
 
 註16:據馬祖日報68.6.10〈去年推廣海帶苗、成長良好有收穫〉,漁會計畫養殖淡菜、鮑魚、九孔,預定是年6月引 進鮑魚、九孔各一千個,以箱網10組於清水港試驗養殖。唯案馬祖日報68.7.7〈馬祖的養殖漁業〉及68.7.9〈 箱網試養九孔苗、六百朵成長良好〉所述,僅由臺北縣政府水產試驗中心於民國68年初贈送九孔苗600朵進行 箱網試殖,未曾試養鮑魚。
 
 註17:據鄭樑生(2003)《續修連江縣志》頁796載:「並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補助漁民三重網一百張,由於漁獲量 大,深受漁民喜愛。」頁797謂:「並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份補助漁民三重網一百張,深受漁民喜愛。」應 是前者漏字。
 
 註18:據鄭樑生(2003)《續修連江縣志》頁796載民國83年:「完成育苗初步成果,育成黑鯛苗二千尾。」頁798 謂83年:「完成黑鯛人工繁殖初步成果,育成黑鯛苗千尾。」後者漏字。
 
 註19:據劉家國、邱新福(2002)《東引鄉誌》經濟篇第一章漁業。
 
 註20:據劉家國、邱新福(2002)《東引鄉誌》經濟篇第一章漁業。
 
 註21:據邱新福(2005)《北竿鄉志》第五篇經濟篇第一章漁業,載曰:「八十四年九月,連江縣水產試驗所統計 ,北竿地區漁船共有三十一艘,其中光華號十九艘、惠民號九艘、馬富號三艘,專業漁民僅剩十五人,兼業者三十三人。」而邱新福(2011)《南竿鄉志》第五篇經濟篇第一章漁業,亦載:「八十四年九月,連江縣水 產試驗所統計,南竿地區漁船共有三十一艘,其中光華號十九艘、惠民號九艘、馬富號三艘,專業漁民僅剩十 五人,兼業者三十三人。」除南北二字不同,其餘無異。應是誤抄,不知何者為是,姑以北竿採列。
 
 註22:見馬祖日報72.9.8〈養殖牡蠣好、漁民慶豐收〉。邱新福(2011)《南竿鄉志》第五篇經濟篇第一章漁業謂: 「七十三年連江縣水產試驗所先在芙蓉澳進行牡蠣試養成功後,推廣至復興、津沙、芙蓉澳養殖,總計有十餘 戶漁民投入經營。」年代錯誤,且應為「各有十餘戶」而非「總計十餘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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