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經濟財稅志


  標題:註釋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7-04    閱讀人次:293 )  

第二篇 第二章 註釋

 註1:勝利水庫興工日期及工程經費,據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經濟誌頁555-556所載,與馬祖勝利水庫誌稍 異,姑置以待後考。
 
 註2:據馬祖日報75.1.10〈司令官指示地方建設工程〉,謂「建設科長劉立群履新不久」。
 
 註3:邱新福(2005)《北竿鄉志》經濟篇第五章水利頁218謂,民國91年起,北竿供水站改稱營運所。據88年12月 27日頒訂〈連江縣自來水廠組織自治條例〉,該廠設南竿、北竿、莒光、東引四營運所,自89年元月1日施行 。《北竿鄉志》有誤,當改。另馬祖日報89.12.15〈水廠西莒進行自來水接戶管線工程驗收〉,稱「莒光供水 站站長曹典泰」,應是誤稱。馬祖日報91.4.17〈自來水廠新任廠長林貽德東莒行〉稱「莒光營運所主任曹典泰 」及「東莒供水站站長李加庚」。即東莒仍稱供水站。
 
 註4:據民國46年制定〈連江縣鄉(鎮)公所村(里)辦公處暫行組織規程〉,鄉設鄉公所,置鄉長、副鄉長各一名 。93年11月8日通過實施〈連江縣東引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東引鄉公所置鄉長一名、秘書一名,秘書為幕 僚長,承鄉長之命,襄理鄉政。即93年以前稱副鄉長,94年後稱秘書。
 
 註5:林金炎(2006)《莒光鄉志》頁229謂:「在電表收費方面自來水價依八十二年住戶,1至4度基本度,每度27 元、15至25度基本度,每度37元、26至35度基本度每度47元、36至55度基本度每度57元、56度以上基本度每 度67元。」「1至4度」應為「1至14度」之意,又誤為超度水費自超過 14度起算,計算方式錯誤,當改。
 
 註6:據馬祖日報90.12.26〈元旦起地方調降水價、溯自今年四月一日〉,等本縣統計後,溯自民國90年4月1日起, 馬祖所有水費將按每度10.06元計費。唯民國101年《水利統計》表57則載,自92年起以每度10.50元收取水費。 可知前則新聞並未成真,茲以《水利統計》為準。
 
 註7:本縣最小口徑13公釐,陳國土(1987)《連江縣誌》頁507誤為15公釐,茲據馬祖日報71.7.10〈使民眾瞭解水 價、水廠再公告周知〉、72.3.10〈自來水費降低、溯自一日生效〉及民國101年《水利統計》表57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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