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經濟財稅志


  標題: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二)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7-05    閱讀人次:1478 )  

第一篇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

 第二節、各級產業之產值

 馬祖列島矗立海中,原屬漁業縣份,居民業漁或兼務農。民國四、五十年代,近半就業人口從事漁業,含農業則逾半數,惟農業產值不高。[註3]八十八年,農業產值僅占縣內生產毛額不足百分之三,九十六年稍有提昇,亦不過百分之四。

 工業產值因有縣營馬祖酒廠公司之營銷,占縣內生產毛額比例維持不墜。民國八十八年,工業產值占縣內生產毛額百分之三十二點五五,九十六年為百分之三十五點二。服務業仍以商業為主,開放觀光抵銷駐軍裁減影響,故比例亦大致不變。民國八十八年服務業產值占縣內生產毛額百分之六十七點九一,至九十六年,微幅降為百分之六十二點五七,反應觀光效益遞減之現象。

 表3-6 連江縣各級產業產值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二)  照片

 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88年至89年《連江縣縣民所得》,連江縣政府主計室提供。

 二、中華民國91年至96年《連江縣縣民所得》電子檔,連江縣政府主計室提供。

 備註:
 
 一、農業包含:農林畜牧及水產業,工業包含:製造業、營造業、水電供給業,服務業包含:運輸倉儲及通訊、批發及零售商業、餐飲及住宿業、銀行保險業、住宅服務、政府服務、其他服務。

 二、因有設算銀行利息(減項)一項,各級產業占縣內生產毛額百分比總和可能大於一。
 三、本縣縣民所得自民國76年開始統計,惟各級產業產值自88年起開始提供。

 第三節、投資概況

 本縣為海中小島,除漁農外,無何工業。自國軍進駐,實施戰地政務,最大投資計畫皆屬水電等公共工程,由政府主導,其餘幾無外來投資。

 歷年政府積極輔導縣民成立小型工廠,進行醬醋生產及漁產加工。惟工業僅酒廠稍具規模,其他皆無可觀。民國四十五年三月七日,中興酒廠成立於南竿牛角村,隸屬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是冬,創立中興酒廠東引分廠。翌年元月,中興酒廠開始釀酒。五十年元月,復於北竿橋子村設立老酒分廠。是年,東引指揮部接管中興酒廠東引分廠,成立東引酒廠,改隸東引守備區反共救國軍指揮部。

 五十八年七月一日,中興酒廠更名馬祖酒廠。八十一年底戰地政務終止,馬祖酒廠及東引酒廠同時移交縣府。馬祖酒廠更名「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東引酒廠更名「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東引分廠」。八十八年八月,改制縣屬公營公司,更名「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廠出產高粱酒質清芳醇厚,飲後餘香,馳名遐邇。歷年營收原本持續遞增,至民國八十四年銷售金額已達新臺幣三億元,創造盈餘逾新臺幣一億九千萬元。後因終止供銷公賣局高粱酒,改覓經銷商代理拓展臺灣市場,初期行銷通路難以開展,產品不暢,兼之馬祖地狹,未能順利擴建現代化廠房。馬酒營銷起起伏伏,而盈餘則逐年呈現下降,至九十一年最為艱困,竟出現新臺幣四百八十餘萬元之虧損。後世華公司代理績效逐漸明顯,馬酒營收增至九十四年逾新臺幣八億元。惟受制代理制度,盈餘僅維持在新臺幣九千萬元左右。

 九十四年,馬祖酒廠再與鼎勝峰公司簽約經銷,經便利商店通路奠定自有品牌。營收雖先降後增,惟一百零一年已達新臺幣五億六千餘萬元,盈餘增至一億八千餘萬元,且幾乎全數特案捐贈縣府,為縣府預算挹注及縣民福利主要來源。

 本縣軍管時期,縣內投資毛額隨經濟發展而增長。解嚴之後,為因應開放觀光之需求,公共建設更為積極。民國七十六年,縣內投資毛額僅新臺幣九千萬元,至一百零一年,已遞增為新臺幣三十五億二千二百二十五萬元。

 第四節、對外交易

 國府退守之前,本縣民間日常所需,皆仰大陸。其後交通中斷,轉由臺灣供應。時為調節物價,穩定經濟,乃籌設物資供應機構專司其事。民國四十二年元月,成立物資調節處,隸福建省東北行署。四十五年七月實施戰地政務,改隸聯勤司令部,更名「聯勤馬祖地區物資供應處」。

 四十七年五月,為安定軍民生活,訂定〈金門馬祖地區戰時儲備物資管制辦法〉。五十二年三月改隸馬祖政委會,更名「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物資供應處」,負責馬祖之民生物資供應,及戰備物資屯儲調節。

 八十一年底,撤銷金馬戰地政務,實施地方自治。馬祖物資供應處及東引物資供應處所屬各單位,移交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合併更名「福建省連江縣物資供銷處」。九十一年底,縣府組織再造,裁撤物資供應處。原物資處代管中油公司南竿加油站由連江縣政府油品供應處接管,港務處業務回歸原單位管轄。

 戰地政務期間,為加強前線戰備,因應自力防衛作戰需求,防止屯積抬價,對易受壟斷之民生物資,如民糧、燃煤、香菸、酒、砂糖、食油、麵粉、煤油、汽油、輕柴油、鍋爐油、火柴、水泥、鋼筋、煤氣等,均經國防部暨經濟部,邀相關中央部會及臺灣省單位,聯合組成「前方物資調節會報」。每年定期集會一次,檢討核定金馬地區需要物資品量,由縣府與臺省各供應機構簽訂貸售合約。再由物資供應處依需求量,按月統一申貸運抵金馬地區辦理配銷,平價供應。並維持三個月以上安全存量,民間不得擅自臺灣進銷。

 此期間馬祖物資供應處負有平抑物價、調節供需、戰備存糧及統籌財政等多元任務。其主要業務如下:

 一、物資供應:直接銷售糙米、糯米、蓬來米、麵粉、黃豆油、沙拉油、砂糖、塊煤、火柴、臺灣菸酒、汽油、煤油、柴油、鋼筋等主要民生物資。

 二、物資代銷:代銷馬祖酒廠各式酒類產品。

 三、物資配銷:臺灣菸酒照臺灣省公告價批售,一般代售與現購物資,依各項物資之成本分析,呈報政委會核准後批售。

 四、物資申購:依年度計劃及過去銷售量,檢討庫存量與待運量按月申購,委請陸軍外島服務處負責在臺採購、監驗。

 五、物資儲運:運達物資,採先進先銷。對戰備物資如米糧、黃豆油、砂糖、酒類、香菸、塊煤、火柴、煤油、柴油等,實施屯儲,並按時推陳。

 六、會計業務:實施公營事業單位會計。凡會計業務,概依會計事務處理規定辦理,日清月結,盈餘呈報,以統籌運用。

 自解除戒嚴,隨兩岸關係和緩,政治社會環境開放,經濟生活水準提昇,政府陸續檢討物資管制作法。八十三年元月十九日,廢止〈金門馬祖地區戰時儲備物資管制辦法〉。除菸酒及油料供應外,物資供應處全面退出市場。翌年二月一日,金馬地區駐軍成立副食品供應站,自行進口部隊副食。九十年元旦,物資供銷處停止代理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之菸酒,開放民營業者經銷。九十二年元旦,裁撤馬祖物資供銷處。此後馬祖所需商品,進出口完全自由。

 本縣貨品及勞務輸出,往昔雖有漁產、高粱酒等輸出臺灣或國外,近年僅高粱酒為大宗。民國七十六年,貨品及勞務輸出新臺幣八億五千三百四十七萬元。至九十三年,遞增為二十三億六千九百二十二萬六千元;一百零一年,又遞減為十七億三千四百三十二萬四千元。二十餘年,成長僅二倍。

 至於本縣貨品及勞務輸入,緣馬祖位居前線,除蔬果、高粱酒等自產外,凡民生必需品無不仰賴臺灣。民國七十六年,貨品及勞務輸入新臺幣五億七千一百三十萬五千元。持續遞增至一百零一年為三十六億二千五百一十萬五千元,成長逾六倍。對外交易,由七十六年出超新臺幣二億八千二百一十六萬五千元,持續惡化為一百零一年入超達新臺幣十八億九千零七十八萬一千元。

 第五節、能源供需情勢

 往昔地區烹煮飲食,係取草木為柴,時燃料常缺。民國三十八年,海堡部隊轉進本縣,島上人口劇增,柴草需求孔急,一度造成山野浩劫。四十五年實施戰地政務,始由馬祖物資供應處自臺輸入燃煤及煤油。轉配一般商店自由銷售,作為家戶輔助燃料。為防範火警及延長煤油爐使用期限,馬祖指揮部及縣府分別為軍民訂頒〈使用煤油爐注意事項〉。後因民眾經濟能力提高,逐漸淘汰。

 瓦斯:民國六十年代初期,因生活水準提昇,本縣居民購置瓦斯爐漸增。雖然地區煤氣供應時斷時續,不數年間,已達三分之二家戶使用。六十三年十二月八日,馬祖政委會乃邀請基隆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工會派人蒞馬,洽談煤氣供銷細節。翌年十月,物資處始與臺灣瑞華公司簽訂合同,月進煤氣兩萬公斤。並訂製二十公斤煤氣筒二千個,收購二十公斤堪用舊筒。此後地區煤氣改由物資處統籌供銷,惟原有煤氣商人不加管制,仍可自由交易。

 六十六年元月,煤氣進口量提高為二萬三千公斤,同時向瑞華公司加購二十公斤煤氣筒五百個,以應春節市場需求。時受天候影響,煤氣不能按時船運,導致短缺,政委會遂解除地區煤氣進口管制。二月十五日,用戶自行採購煤氣首批二百瓶運抵馬祖。翌年七月,物資處公布預收用戶空鋼瓶辦法,雖准用戶自行進口煤氣,惟不得使用物資處供應之空鋼瓶交商船自行購氣。

 六十八年二月,改由臺灣基隆永隆煤氣行負責地區煤氣供應。翌年七月一日,該行在成功分校舊址設立煤氣分裝廠,正式在馬祖就地分裝,不受物資配銷限制。惟煤氣使用五十公斤鋼瓶裝填,船運時海風侵蝕及日曬,極易發生危險。七十四年,地區每月供應煤氣四十萬公斤。是年,該行購置二噸及五噸氣槽,以代替鋼瓶運輸。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公斤裝瓦斯每桶售價新臺幣六百三十元。七十七年三月,該行復向日本新購一艘自有商船聯成輪,替代原租建泰輪以專運瓦斯。九月七日,中油調整瓦斯價格,地區瓦斯自每桶新臺幣五百七十元降為五百六十元。十月,物資處與新承銷臺灣榮星氣體運輸公司簽約。

 七十八年三月,地區瓦斯提氣與供銷權由原永隆瓦斯行,轉授權南竿鄉民陳昌蔚之福安瓦斯行經營。是月一日,二十公斤瓦斯每桶售價五百四十元。後逐年上漲至六百八十元。八十一年元旦,每桶劇降為四百七十六元,差價由中油公司吸收。二月十四日,降為四百六十四元。翌年十月二十九日,再降為四百六十元。八十三年三月一日,降為四百五十五元。此後地區瓦斯售價,皆隨中油公布定價調整。一百零一年,本縣瓦斯仍由福安瓦斯行供銷,再於各離島尋找合格業者簽約負責經銷。

 戰地政務時期,東引鄉為維持正常供氣,瓦斯經銷權歸屬鄉公所,再公開招標由得標業者獨家經營。八十四年五月,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鄉公所不再承辦該業務,改由合格業者申請經銷。一百年,由展福瓦斯行供銷東引全島。

 油品:戰地政務期間,油料屬軍用物資,嚴格管制。民國六十二年八月,為杜絕民間購用軍油,馬祖政委會訂頒〈查禁民間收購軍油辦法〉,違者以軍法懲處。時民用汽柴油,專由馬祖物資處供銷,基於作業費用考量,汽油每公升較臺灣貴三元,柴油貴一元五角。油品運補作業,則依行政院七十一年七月核示原則暨〈金馬地區民用汽柴油納入軍油運補作業〉規定,由軍方負責協運輸入油槽。七十二年十月一日,緣民用車輛漸增,馬祖政委會為使民用車輛用油合法化,杜絕公用油料流入民間,並防止漁船用油轉售圖例,再頒布實施〈公(民)油料管制稽查規定〉。七十四年六月八日,物資處停止供應高級柴油,改供售普通柴油。

 七十五年七月一日,由中油公司撥款興建,地區首座加油站在南竿梅石啟用。該站供應汽油及柴油二種油品,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十二元,柴油每公升十一元五角。是月,因去年金門地區已爭取中油公司補助銷管費用,實施臺金油價一致,司令官為照顧離島民眾,要求油料運費向中油公司爭取補助,實施臺馬油價一致政策,將汽柴油價格調低至與臺灣相同。此後,地區汽柴油皆按中油公司公告牌價銷售。

 八十一年,因應戰地政務終止及開放觀光,便利居民加油,再興建北竿加油站。八十三年,興建東引加油站。是年,由中油補助經費在莒光設置加油機,為臨時加油站。八十六年,興建東、西莒加油站庫各一座。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東莒加油站完工啟用。八十八年十一月,物資處訂製二公秉不鏽鋼油櫃一百零五個,替代原有油桶輸運。十二月八日,福澳漁港加油站啟用。八十九年五月九日,配合〈離島建設條例〉免徵離島營業稅,中油公司首先調降馬祖地區各式油
品之售價,較臺灣便宜百分之五。十二月一日,西莒加油站啟用。

 時馬祖地區油品,由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金馬行銷服務中心直接配銷,供油業務包括油輪及當地運輸,則由連江縣物資供銷處辦理,再由中油公司補助運補費用。中油公司在馬祖興建之加油站,其員工編制屬物資供銷處,薪資由中油公司撥補,人事則由縣府代管。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縣府成立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始與中油公司加盟,經營供應全縣用油。

 馬祖地區原供應普通柴油及高級汽油,八十一年元月二十九日配合環保政策,首度發售九二無鉛汽油。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停供九二無鉛汽油,改售九五無鉛汽油。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復配合環保政策,全面停售高級汽油。九十四年十二月停供普通柴油,改供應高級柴油。

 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僅設董事一人。以南竿梅石、福澳漁港、北竿、東引、東莒、西莒各加油站為營業站,各置站長一名,加油員二名。

 歷任董事:王詩乾(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首任,以建設局長兼任)、曹爾元(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任,以建設局長兼任)。

 表3-7 馬祖油品銷售概況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二)  照片

 資料來源: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提供資料。

 備註:
 
 一、本縣油品原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配銷,民國93年3月18日成立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始以加盟方式經營供應全縣用油。96年2月,中國石油更名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國94年12月中國石油公司停供普通柴油,改供高級柴油。96年1月1日起,柴油含硫量標準降至50ppm。為配合環保政策,中國石油公司以含硫量50ppm之「超級柴油」取代含硫量350ppm之「高級柴油」。97年8月1日起,復將原超級柴油更名為「高級柴油」,將添加1%酯類之生質柴油更名為「超級柴油」。
 三、本縣所售高級柴油即舊有含硫量50ppm之超級柴油,甲種漁船油即減免貨物稅之高級柴油。

 電力:戰地政務時期,駐軍積極在各島建設電廠,電力已為馬祖地區經濟發展不可或缺。民國六十年,馬祖地區裝置容量僅一千四百五十瓩。一百零一年,已達四萬七千零九十瓩,四十年增長約三十二倍。八十八年售電量三千九百四十六萬餘度,至一百零一年,已增為六千七百三十一萬餘度。十四年間,成長一點七倍。每人每月用電量,自八十八年至一百零一年,十四年間皆維持在五百度左右。

 表3-8 連江縣電力供應概況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二)  照片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89年至101年《連江縣統計年報》。

 備註:
 
 一、平均每人每月用電量=售電量/年底人口/12。

 二、售電量包含軍民全體用戶,而年底人口為民間戶籍人口,故平均每人每月用電量稍有高估。
 三、本志第二篇基礎建設第三章電力表3-4另有臺灣電力公司統計本縣歷年售電量,略有不同。

 第六節、縣民生活水準

 本縣平均每戶所得總額,自民國九十一年新臺幣一百二十九萬零八十六元,遞增至九十九年之新臺幣一百四十七萬六千二百零七元。復因觀光效益下降,再遞減至一百零一年之新臺幣一百一十七萬零九百八十元。十年間,不升返降。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自九十一年之新臺幣一百零六萬七千七百四十二元,遞增至九十九年之新臺幣一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二十九元,再遞減為一百零一年新臺幣九十二萬八千八百一十六元,亦呈下降態勢。消費支出,自九十一年新臺幣六十四萬零八百七十七元,降至一百零一年新臺幣五十六萬八千五百六十三元。儲蓄,自九十一年新臺幣四十二萬六千八百六十五元,減為一百零一年新臺幣三十六萬零二百五十三元。儲蓄率除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降至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年度皆在百分之四十左右。

 本縣所得分配,可支配所得第五分位組佔第一分位組倍數,除九十五年、九十九年、一百零一年稍低外,近十年間皆高於臺灣地區,基本上貧富較全國更為不均。

 馬祖地區居民平均每人稅負,自民國七十四年新臺幣一千一百六十六元,遞增至一百零一年新臺幣五萬零八十一元。其占平均縣民所得比例起伏頗大,然大抵維持上升趨勢。八十九年度,因會計年度由七月制改為曆年制,該年度起訖期間增加六個月,故每人平均稅負劇增。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五日,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自七十六年至八十七年,平均每人稅負大約在百分之一點二至二點六間;自九十年至九十六年,平均每人稅負大約在百分之八點四至十一點六間。

 社會福利支出,緣馬酒公司盈餘挹注縣府,自七十四年之新臺幣一千八百二十一萬六千元,逐年遞增至九十七年新臺幣三億零一百八十四萬五千元,再遞減為一百零一年新臺幣二億一千七百八十一萬四千元。

 表3-9 連江縣所得分配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二)  照片

 表3-9 連江縣所得分配(續完)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二)  照片

 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91年至101年《馬祖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二、中華民國101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備註:
 
 一、原調查報告將可支配所得及非消費性支出之和列為所得收入,所得總額與所得收入之差額,本表列為其他所得。

 二、民國91年至94年《馬祖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原採十等分位組,本表以每兩個相鄰組平均,求算五等分位組。

 三、臺灣地區第五為第一分位組倍數,據《金門縣家庭收支調查報告》〈金門縣與臺灣地區家計資料比較表〉引用資料,實 為考慮所得重分配效果後之倍數。另見中華民國101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表2至表4。

 表3-10 連江縣平均稅負暨社會福利概況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二)  照片

 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87年至101年《連江縣統計年報》。

 二、中華民國98年12月底及101年10月底《連江縣統計月報》家庭收支。

 三、內政部社會司網站/社會救助/相關附錄/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及歷年公告。

 備註:
 
 一、歷年賦稅收入,見《連江縣統計年報》歲出總決算之稅課收入。民國89年度會計制度由七月制(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改為曆年制(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列預算包含88下半年及89年度,以致賦稅收入及平均每人稅負劇增。

 二、平均每人稅負=賦稅收入/年底人口。

 三、平均每人稅負占所得比例=平均每人稅負/平均縣民所得。

 四、經常性收入與經常性支出,見《連江縣統計月報》家庭收支。其相減之餘額,即本章表3-9之儲蓄;惟部分年度略有差異,是否計算錯誤,現無可考。

 五、民國100年最低生活費,區分為前半年與後半年兩項金額。

 六、民國79年以前社會福利支出,據民國87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表71連江縣地方歲出總決算數內,社會安全支出與醫療保健支出(列在環境保護支出)之和;民國80年以後社會福利支出,據民國101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表8-11本縣地方歲出 總決算數。民國91年重新調整分類,見民國91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表8-11。

 第七節、經濟犯罪

 馬祖列島民風純樸,民刑事案件極少。民國八十一年解除戒嚴,尋開放觀光,始有陸貨之走私。八十八年達到高峰,計取締七十五件。九十年實施金馬小三通,往返大陸益鬆,走私劇減。至九十五年,僅餘七件。其餘經濟犯罪,極為罕見。

 表3-11 連江縣查獲經濟案件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二)  照片

 國共對峙時期,兩岸局勢緊張,雙方軍隊各以武力驅逐,馬祖與大陸居民互不靠近對岸。除縣民捕魚外,海域經濟活動極為平靜。民國八十一年底解嚴,繼之開放觀光,國軍停止火砲驅離,閩江口海域非法經濟活動漸增,初期以走私陸貨、偷渡入境最為常見。時大陸漁民越區濫補濫炸,馬祖列島近海魚類資源瀕臨滅絕,實際從事漁業人口日減。八十九年元旦,海巡署第十大隊進駐馬祖,開始護漁,大陸漁船濫炸情形稍減。九十年元旦實施金馬小三通,兩岸往來便捷,媒體持續揭發大陸黑心商品,走私物品劇減,偷渡現象漸無。民國九十一年,馬祖海域及海岸走私農漁畜產貨物計五十件,取締非法越區捕魚高達六百三十七件,驅離船隻六百六十五件;一百零一年,分別驟減為僅剩五件、二百五十六件與七十三件。

 表3-12 馬祖海域及海岸查獲違法及處置案件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二)  照片

 表3-12 馬祖海域及海岸查獲違法及處置案件(續完)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二)  照片

 備註:
 
 一、民國89年1月28日,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改編成立海巡署。91年首度編印90年年報,其查獲違法及處置案件,自89年起統計。

 二、民國90至91年《海巡統計年報》表2〈各單位查處績效統計─主辦〉,只按海巡單位別統計,與馬祖地區統計不盡相符,且不僅計算海域及海岸。為維持本縣統計歷年資料一致性,本表89至90年統計,按90年年報之表15〈查處績效統計─海岸別〉、表16〈查處績效統計─海域別〉加總,91年統計按91年年報之表35〈主辦查處績效統計─海域別〉、表36〈主辦查處績效統計─海岸別〉加總,僅列計海域、海岸,不計漁港、商港、河道、內陸、其他。其件數與年報表1〈各單位查處績效統計─主協辦合計〉或表2〈各單位查處績效統計─主辦〉相同者之人、船或金額,本表採列,不同者缺略。

 三、民國92至95年《海巡統計年報》表7〈業務績效統計按地區分─主辦〉,詳列各細項之人、船或金額,但資料包含海域、海岸、漁港、商港、河道、內陸、其他。本表92年至95年統計,按年報之表51(94年後為表31)〈海域部分業務績效主辦案件統計〉、表52(94年後為表32)〈海岸部分業務績效主辦案件統計〉加總合計。其件數與年報表7(94年後為表3)〈業務績效統計按地區分─主辦〉相同者之人、船或金額,本表採列,不同者缺略。

 四、民國96至100年《海巡統計年報》表1-3〈各類業務績效案件數與嫌犯人數統計─按縣市分〉,並細分海域、海岸、內陸三項。本表96年至100年統計,按年報之表1-3(二)海域及(三)海岸加總合計。其件數與各細項統計表相同者之人、船或金額,本表採列,不同者缺略。

 五、民國101年起《海巡統計年報》表1-3〈各類業務績效案件數與嫌犯人數統計─按縣市分〉不再細分海域、海岸、內陸。故本表101年只列三項之總計,無法拆列海域、海岸。

 六、自民國100年《海巡統計年報》起,表1-3〈各類業務績效案件數與嫌犯人數統計─按縣市分〉不再統計驅離船隻,由表7-3〈取締非法越區捕魚統計─按縣市分〉之驅離船隻採列。

 七、民國90年《海巡統計年報》表16〈查處績效統計─海域別〉載90年馬祖案件數合計814,而細目加總則為815,錯誤原因無從得知,姑置待考。

 八、《海巡統計年報》有加總錯誤者,本表重算並訂正。

 九、非法入出國人數,包含嫌犯及偷渡犯。破壞海洋海岸資源行為包含:非法毒炸、電、網魚,盜採砂石,及其他。救難救 生包含:救難、救生、及打撈浮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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