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經濟財稅志


  標題: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一)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7-05    閱讀人次:942 )  

第一篇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

 第一節、縣內主要經濟指標

 第一小節、縣民所得

 國民所得以縣為辦理單位,實為我國創舉。其統計資料繁瑣複雜,範圍至廣,馬祖地區地小人寡,縣府主計員工亦無相關經驗,編製實感困難。惟為蒐集前線各部門經濟活動資料,俾供政府施政參考。民國七十六年,開始編製縣民所得統計,至九十六年止,先後完成本縣縣民所得統計二十一期。

 七十六年本縣縣民生產毛額為新臺幣七億三千四百九十八萬八千元,實質縣民生產毛額為新臺幣八億八千四百八十八萬八千元,縣民所得為新臺幣六億八千一百六十萬元,實質縣民所得為新臺幣八億二千零六十一萬二千元,平均縣民所得新臺幣十萬零三百六十八元,美元計三千一百六十三元,佔臺灣比率為百分之六十四點二一。至九十六年,本縣縣民生產毛額達新臺幣四十億零七百八十三萬五千元,實質縣民生產毛額達新臺幣二十三億九千三百零二萬三千元,縣民所得為新臺幣三十四億五千七百三十四萬九千元,實質縣民所得為新臺幣二十億六千百三十三萬五千元,平均縣民所得為新臺幣三十八萬七千一百七十九元,美元計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四元,佔臺灣比率提昇至百分之七十八點四一。[註1]

 歷經二十餘年經濟建設,本縣縣民生產毛額由七十六年新臺幣七億餘元,增長至九十六年約新臺幣四十億元,成長幅度約六倍。縣民所得由七十六年近新臺幣七億元,增長至九十六年新臺幣三十四億餘元,成長幅度約五倍。平均縣民所得由七十六年之美元三千一百六十三元,增長至九十六年之美元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四元,成長幅度約三點八倍。其中平均縣民所得由民國七十六年美元三千餘元,經七年加倍為八十三年之美元六千餘元,再經十三年再加倍為九十六年約美元一萬二千元。

 表3-1 連江縣縣民所得主要指標
第三章 歷年經濟概況(一)  附加圖片

 表3-1 連江縣縣民所得主要指標(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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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1 連江縣縣民所得主要指標(續3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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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87年、100年《連江縣統計年報》。

 二、臺灣地區平均國民生產毛額及平均國民所得,摘錄經濟部統計處編印之民國96年《經濟統計年報》。

 備註:
 
 一、民國76年至79年縣內生產毛額取自87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表104末行,該表第5行應為按市價計算之縣民生產毛額。此四年按80年價格計算之縣內生產毛額取自87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表105末行,再按下列公式換算為實質縣內生產毛額: 按90年價格計算縣內生產毛額=按80年價格計算縣內生產毛額x80年實質縣內生產毛額/縣內生產毛額。

 二、縣內生產毛額平減指數=實質縣內生產毛額/縣內生產毛額x100%。民國91年元旦起實施〈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且地區營建工程所需建材價格高漲,致91年後縣內生產毛額平減指數節節高升。

 三、經濟成長率即實質縣內生產毛額成長率,經濟成長率及佔臺灣比率皆本表自行計算。

 四、據民國100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表13-1,民國92年縣民所得為2529006,而表13-5載為2545691,疑是調整前後產生差異。不知誤在何處,茲據表13-1登錄。

 五、實質縣民生產毛額及實質縣民所得,由縣內生產毛額平減指數求算。

 六、年中戶籍人口為當年度與前一年度年底人口之平均,見後表3-5連江縣勞動市場主要指標。據《連江縣統計年報》資料,平均縣民生產毛額及平均縣民所得基本上按年中戶籍人口求算,但部分年度又似依照當年某月底人口計算。自86年起,因戶籍人口與常住人口顯有落差,復據中央政府指示改按常住人口計算。

 七、民國81年平均縣民生產毛額以人口5690計算,83年以6137計算,86年以6185計算,皆與平均縣民所得之人口基礎不同。

 八、民國81年至86年平均縣民生產毛額美元金額,分別以美元匯率25.27、25.51、28.46、26.42、27.52、28.48計算,其中82年及83年差異較大,不知何故。另民國90年至93年皆以美元匯率34.11為計算基礎,似為便宜行事之舉。

 九、平均縣內生產毛額,係本表按年中常住人口及美元匯率自行計算。
 
 十、依行政院主計處98年10月8日處仁四字第0980006005號函,自97年度起停編縣民所得。

 第二小節、各部門之商品與勞務支出

 馬祖列島之經濟發展呈向上趨勢,民間消費支出亦持續增長。自民國七十六年新臺幣二億三千七百二十萬七千元,提高至九十六年新臺幣十一億五千零二十七萬元,二十年間成長近五倍。政府消費支出自民國七十六年新臺幣一億四千四百五十三萬元,提高至九十六年新臺幣十二億五千六百九十二萬二千元,成長近九倍。縣內投資毛額自民國七十六年新臺幣九千零四萬元,提高至九十六年新臺幣三十五億二千二百二十五萬二千元,成長三十九倍。貨品及勞務輸出自民國七十六年新臺幣八億五千三百四十七萬元,提高至九十六年新臺幣十七億三千四百三十二萬四千元,成長二倍。貨品及勞務輸入自民國七十六年新臺幣五億七千一百三十萬五千元,提高至九十六年新臺幣三十六億二千五百一十萬五千元,成長六倍餘。

 民間儲蓄部分,自民國七十六年新臺幣二億一千四百六十八萬六千元,增長至九十六年新臺幣六億六千七百一十六萬四千元,二十年成長三倍有餘。而縣府收支亦始終維持財政盈餘狀態,政府儲蓄自民國七十六年之新臺幣五千七百八十萬六千元,提高至九十三年新臺幣十七億四千一百七十四萬四千元,增長三十倍有餘,民國九十六年始回降至新臺幣七億六千六百九十七萬一千元。本縣對外交易,歷年原有出超,自八十四年之後則呈現入超,此與列島地狹人寡,資源不豐且生產不振有關。

 表3-2 連江縣商品與勞務市場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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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新臺幣千元,當年價格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87年、100年《連江縣統計年報》。

 備註:
 一、民國76年至79年資料取自87年《連江縣統計年報》表104,該表第5行應為按市價計算之縣民生產毛額。

 二、縣內投資毛額,即縣內資本形成毛額,包含縣內固定資本形成毛額,存貨增加等二項。

 三、縣外要素所得淨額為縣民生產毛額減縣內生產毛額。
 
 四、對外交易出入超為貨品及勞務輸出減貨品及勞務輸入。

 第三小節、貨幣供給

 民國四十年元月十三日,政府為防止馬祖、白犬、大陳各島金銀外幣流出,並便於軍公撥款,經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准,以代電發布「大陳白犬等島行使新臺幣文」,准各島自由流通新臺幣,並考慮在馬祖設置臺灣銀行辦事處。是年二月二十日,臺灣省政府即向行政院建議,准由臺灣銀行在福建境內(包括金門、馬祖、白犬)發行三千萬元,浙江境內(大陳)發行一千萬元,共計四千萬元。皆屬無地名新臺幣,合併稱為新臺幣之省外發行。

 後有商人將省外發行之新臺幣收存移至臺灣,嚴重影響馬祖地區貨幣供給及市面交易。四十五年本縣實施戰地政務,當局遂決議進行金融管制。四十六年十一月,頒布〈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暫行管制辦法〉,籌備發行「馬祖」地名新臺幣。適逢四十七年發生金門八二三砲戰,局勢緊張,發行計畫暫停。

 四十八年十一月一日,馬祖政委會與臺灣馬祖通匯處聯合公告〈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暫行管制辦法〉,開始發行「限馬祖地區使用」新臺幣,即所謂馬祖地名券。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東引地區亦開始行使馬祖地名新臺幣。

 本縣外島地名券,其初除加蓋「馬祖」及「限馬祖地區通用」外,圖紋版面或印刷顏色與臺灣地區流通之新臺幣券迥異。後僅採同期新臺幣鈔券加蓋「馬祖」及「限馬祖地區通用」紅字。七十七年二月底,含金門、馬祖等外島地名券之發行總額達到歷史高峰,總計新臺幣十八億零八百萬元。是年八月,將〈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管制辦法〉修訂為〈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解除匯兌管制。

 七十八年九月一日,為兼顧外島經濟發展及便民原則,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臺灣銀行馬祖分行所發新臺幣,停蓋「馬祖」及「限馬祖地區通用」等字,原加蓋地名券回流者不再發出。雖然只收不發,惟並未廢止〈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此後,作為國幣使用之無地名新臺幣,得以自由流通於馬祖地區,馬祖地名券逐漸消逝,至一百零一年底,流通數額僅剩新臺幣二億七千九百七十八萬五千元。

 表3-3 金馬地區貨幣供給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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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41年1月至50年12月《臺灣金融統計月報》。

 二、中華民國50年起《中央銀行年報》。

 三、中華民國91年起,中央銀行網站電子公布欄,各月底新臺幣發行數額及準備狀況公告。

 四、許如中編輯(1959)《新金門志》經濟志。

 五、楊秉訓主撰(2009)《96年續修金門縣志•經濟志》第一篇經濟發展,表3-3。

 備註:
 
 一、外島地名券指臺灣省外金門、馬祖、白犬等島嶼(民國43年12月以前包括大陳)發行之流通券。金門地名新臺幣於民國41年5月1日公告發行,大陳地名新臺幣於民國42年1月1日公告發行,於44年4月全部收回,馬祖地名新臺幣於民國48年11月1日公告發行。中央銀行公佈歷年外島地名券發行總額,未將限馬祖通用地名券單獨分出。

 二、民國67至81年、85至90年,外島地名券發行總額單位精確度取四捨五入至百萬元。

 三、據《臺灣金融統計月報》,有民國38年6月至45年2月底地名券發行總額資料,其精確度為十萬元,甚為粗略。民國47年《金門縣志》經濟志第九篇金融,亦有41年至46年年底金門新臺幣發行總額,其中45年及46年資料與《臺灣金融統計月報》相同,而41年至44年精確度則提高為千元。41年、45年及46年僅有金門地名新臺幣流通,42年至44年雖有金門地名新臺幣及大陳地名新臺幣同時流通,但《臺灣金融統計月報》數字粗略。其41年4月至42年8月皆載外島地名券發行數額為43500千元,與民國47年《金門縣志》所載41年底3500千元差異過大,且不符42年起始有大陳地名新臺幣之現實,疑該時期為前線保密計,故統計資料不盡真實,茲以《金門縣志》所載金門地名新臺幣發行數額代替。

 四、民國78年9月1日,中央銀行宣布停止增發外島地名券。

 馬祖境內金融機構,概分銀行行庫、農會信用部及郵局三類。除南竿有臺灣銀行馬祖分行、連江縣農會信用合作社二家外,其餘各島皆無行庫。民國四十年三月十二日,為辦理部隊軍款存撥事宜,在南竿介壽村設立「臺灣銀行馬祖通匯處」,為馬祖有行庫之始。五十二年元月一日,於原址重建三層高樓,並升格為馬祖分行。五十九年三月一日,再升格三等分行。

 民國七十九年以前,本縣行庫存放款資料缺略。七十九年,本縣行庫存款餘額新臺幣十四億四千九百一十二萬一千元,放款餘額新臺幣二千三百六十萬八千元。至一百零一年,行庫存款餘額新臺幣五十八億七千九百萬元,二十餘年增幅四倍,放款餘額則為新臺幣二億七千四百萬元,計增長近十二倍。

 民國五十五年七月一日,為鼓勵漁業生產,並加速地區漁業發展,成立「連江縣漁會信用部」。六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復為配合「漁農並重、工商齊頭」政策,促進各行業資金融通,改制「連江縣漁農工商信用部」。七十六年二月四日,再經財政部同意,於南竿介壽村成立「連江縣農會信用部」,取代漁農工商信用部。

 民國七十七年,農會信用部存款餘額新臺幣四千二百零八萬三千元,放款餘額新臺幣四千八百九十五萬三千元。至一百零一年,農會信用部存款餘額新臺幣三億二千三百八十萬一千元,二十餘年增幅約為八倍,放款餘額則為新臺幣一億八千三百一十八萬六千元,增加為近四倍。

 郵局儲金餘額自民國七十六年僅新臺幣二億四千零七十萬六千元,至一百零一年增為新臺幣三十億二千八百零四萬三千元,二十六年間遞增幅度達十二倍多。

 本縣存款總額,由民國七十九年僅新臺幣十七億九千四百二十五萬五千元,平均每人存款約為新臺幣三十二萬一千元,增加至一百零一年為新臺幣九十二億三千零八十四萬四千元,平均每人存款約為新臺幣八十一萬六千元。二十餘年存款增加為五倍多,平均每人存款增幅約為二點五倍。本縣放款總額,則自七十九年僅新臺幣六千七百三十八萬元,增為一百零一年之新臺幣四億五千七百一十八萬六千元,二十餘年間增加為近七倍。

 表3-4 連江縣存放款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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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87年至101年《連江縣統計年報》。

 二、中華民國76年至101年《郵政統計要覽》。

 備註:
 
 一、民國94年後《連江縣統計年報》遺漏93年本縣行庫存放款餘額,茲據民國93年《連江縣統計年報》增補。

 二、民國86年,縣府因自衛隊補償金不足,向臺灣銀行馬祖分行貸款新臺幣3億5千6百萬元。

 三、郵局儲金餘額從《郵政統計要覽》,取四捨五入至新臺幣千元,並見第二篇第一章郵政與電信,表1-5〈連江縣郵政儲匯業務概況〉。

 四、郵局儲金餘額:民國48年至58年不包括劃撥儲金、定額儲金、儲金郵票、懸帳儲金數字。59年至76年不包括通儲儲金、 劃撥儲金、定額儲金、儲金郵票、懸帳儲金數字。77年至87年不包括通儲儲金、劃撥儲金、懸帳儲金數字。

 第四小節、勞動供給與失業

 馬祖列島雖為地寡小島,民國四十年代,不含駐軍居民人數仍有上萬。自四十五年底總計一萬零九百八十四人,持續增加至六十年底最高峰之一萬七千零八十八人。六十年代初期,因戰地就業市場不大,且為逃離砲擊陰影,居民競相遷臺,為首波移民大熱潮。至六十八年,全縣人口降至約九千八百人。

 其後,因地區漁業不景氣,而臺灣工商業繁榮,漁民赴臺灣謀生,復下降至七十四年之不足七千人。再後因國共對峙局面緩和,前線軍力逐漸裁減,務農及業商之縣民又遷離本縣,人口遞降至八十年最低潮之五千五百四十七人。二十年間外流一萬千餘人,占總人口三分之二,勞動力遽減,影響本縣經濟發展甚鉅。

 八十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八十一年十一月解除金馬地區戒嚴,本縣人口因立委選舉投票因素,稍現回流。八十六年,因年底舉行縣長選舉及翌年元月縣議員與鄉長選舉,有意參選者紛將臺灣親友戶籍遷回,人口再激增近二千四百名。九十年實施小三通,部分臺商及旅外鄉親復相繼遷籍回馬,總人口復由八十九年六千七百三十三人遞增至九十四年一萬零三百四十五人,增加約三分之一強。此後,馬祖列島人口數量大抵維持在一萬人左右。

 本縣人力資源調查時斷時續,民國七十一年以前僅有職業別人口統計,七十二年後有較完整勞動力分析,八十三年至八十八年調查停頓,八十九年後再啟統計,惟其計算方式已有不同。大致觀之,就業人口與總人口變動趨勢相符。農業就業人口比例由民國四十五年百分之六十六,逐年遞降至一百零一年僅餘百分之三不足;工業就業人口比例由四十五年百分之十二,小幅上升至一百零一年約百分之二十;服務業就業人口比例則由四十五年約百分之二十二,逐年遞升至一百零一年高達百分之七十八。真實反應經濟發展過程中,就業人口由農業移轉至服務業之現象。

 近十年間勞動參與率較高,約為百分之七十。失業率則由八十九年百分之一點七九漸降至一百零一年之百分之零點一八,常住人口就業狀態可謂良好。

 表3-5 連江縣勞動市場主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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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87年、89年、101年《連江縣統計年報》。

 二、中華民國101年12月《連江縣統計月報》。

 三、中華民國98年、101年《連江縣人力資源調查》電子檔表一及表七。
 
 四、各版《連江縣誌》之人口章節。[註2]

 備註:
 
 一、年中人口=(當年度年底人口+前一年度年底人口)/2。此年中人口及年底人口係屬設籍人口,而非計算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所依據之常住人口。

 二、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民國73至82年取自87年《連江縣統計年報》,係年底資料。民國89至101年取自98年、101年《連江縣人力資源調查》,89年為6月資料,90年為11月資料,91年以後為9月資料。

 三、勞動力=就業人口+失業人口。

 四、就業人口:民國45至82年就業人口取自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卷三人民誌人口篇人口統計〈歷年職業人口統計〉及鄭樑生(2003)《續修連江縣志》卷三人民志人口〈連江縣歷年職業人口統計表〉,該表原分漁、農、工、商、教、公、軍、其他八類,本志將漁、農列為第一級農業,工列為第二級工業,商、教、公、軍、其他列為第三級服務業。其民國72至82年總就業人口,與民國87年《連江縣統計年報》所列72至82年資料相同,但各級產業就業人口則略有差異。為維持最多年度之統計一致性,本志採《續修連江縣志》而不採《連江縣統計年報》。民國89至101年就業人口取自98年、101年《連江縣人力資源調查》電子檔表七,89年為6月資料,90年為11月資料,91年以後為9月資料。

 五、就業人口:民國48年各業人口總計3239與原列3238不同,54年各業人口總計3571與原列3572不同,69年各業人口總計2741與原列2742不同。一二之差,無從訂正。若鄭樑生(2003)《續修連江縣志》誤抄,則按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原列數字校正。

 六、就業人口:民國59年誤商業人口508為580,總就業人口4091誤算為4163。姜榮玉(1979)《連江縣誌》〈歷年職業人口統計〉,民國61年工業人口誤六○三為八○三,其他人口誤五○七為三○七,民國66年誤商業人口五○一為三○一,蓋數字原寫國字,形似誤抄。民國64年工業人口僅有49,甚不合理。案舊時鋼刻油印,常脫漏重複數字。或是誤工業人口449為49,或是誤499為49,少算至少400。姑以449訂正,總就業人口修訂為3315。

 七、就業比例:由農業、工業、服務業就業人口分別除總就業人口求算。
 
 八、勞動參與率=勞動力/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失業率=失業人口/勞動力,本表計算並四捨五入至小數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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