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經濟財稅志


  標題:註釋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7-05    閱讀人次:364 )  

第一篇 第二章 註釋

 註1:劉家國、邱新福(2002)《東引鄉誌》經濟篇第二章農業,載:「58年,戰地政務局長甯俊興將軍偕同台灣省 林務局長沈家銘蒞臨馬祖地區考察林業,並訂定援助馬祖六年林業計畫,於是奠定造林之基礎。」邱新福( 2005)《北竿鄉志》、邱新福(2011)《南竿鄉志》從之。唯據馬祖日報60.6.10〈臺灣省林務局沈局長、昨抵 達戰地參觀訪問、戰地政務局甯局長親陪同〉,訪問時間在民國60年6月,而非58年。本縣造林基礎之奠定, 在45年起農復會之協助。據馬祖日報60.6.23〈連江縣政府半年施政績效〉謂:「談到馬祖的林業,這幾年來雖 然沒有顯著的進展,但駐軍部隊官兵,已為綠化馬祖作了很大的貢獻。」〈援助馬祖六年林業計畫〉在深化馬 祖造林工作,而非奠定基礎。
 
 註2:馬祖日報87.6.22特別專題〈擘畫馬祖跨越廿一世紀的施政藍圖-連江縣綜合發展計畫〉,誤〈馬祖地區綜合建 設方案〉為期六年,誤該方案期間為82至87會計年度(81.7.1-87.6.30)。
 
 註3:據馬祖日報81.6.30〈馬祖地區綜合建設方案明起正式運作〉所載,社會建設細項經費合計為新臺幣十七億三千 萬元,與總經費相差一億元,待查。
 
 註4:馬祖日報88.6.12社論〈跨出門檻、攀向高原:政院經建會通過縣綜合建設計畫第一步〉及88.7.6社論〈連江的 榮景、馬祖人的願景:行政院院會通過金馬綜合建設發展計畫〉,將〈連江縣綜合發展計畫〉與〈馬祖地區綜 合建設方案〉混為一案,有誤。〈連江縣綜合發展計畫〉自88年度至99年度(87.7.1-99.6.30)實施十二年, 88.7.6社論誤為88年度至100年度;該計畫之近程計畫自88年度至91年度(87.7.1-91.6.30)共四年,88.7.6社論 誤為88年度至92年度共五年,與第二期〈馬祖地區綜合建設方案〉自89年度至93年度(88.7.1-93.12.31)共五 年相混。蓋計畫與方案容易混淆,且89年度會計制度由七月制改為曆年制,該年度為過渡年度,起訖時間為 88.7.1-89.12.31,遂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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