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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第二章 經濟計畫(一)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7-05    閱讀人次:795 )  

第一篇 第二章 經濟計畫

 馬祖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前,乃地瘠民貧之荒島。自大陸淪陷,國軍退守諸島,交通斷絕,因與臺灣尚未建立經濟關係,最初兩三年間,民眾生產幾乎停頓。嗣得中央注意,自四十一年至四十四年,先後貸放漁貸新臺幣八百餘萬元,使馬祖漁業得以復甦,奠定馬祖經濟建設基礎。

 四十五年實施戰地政務,金馬前線聞名於世。復得中央貸放漁貸三百餘萬元,及農復會、救 總會各界援助,馬祖經濟建設乃能蒸蒸日上。

 第一節、經濟建設援助

 民國四十一年,為協助金馬離島建設,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農復會)成立外島補助計劃審議小組,積極補助建設經費,從事前方農林水利漁牧等經濟開發。六十八年,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農發會)接辦推動。七十三年,農業委員會(農委會)繼之。數十年來,績效顯著。

 技術小組:民國四十一年,經濟部應福建省政府之請,於九至十月間,先後成立金門技術小組及水利測量隊,規劃農林水利漁牧等經濟開發事宜。是年,工作擴展至馬祖列島,設立馬祖辦事處。四十八年,再進展至烏坵島。

 技術小組為一臨時組織,主要業務在輔導金馬地區農、林、水利、漁、牧、工、礦等經建開發事宜。以政府原有人員支用極少交通差旅辦公費用(每年經費新臺幣十四萬四千元),配合前線軍政當局、地方政府及農復會等相關機關工作。歷年來,行政院及經濟部以技術小組帶動金馬前線產業發展極具成績,曾先後四次嘉獎。

 農復會(農發會、農委會):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係據美國援華法案,經中美兩國政府協議,於民國三十七年十月一日在南京成立。其目標在改善農民生活狀況,增加糧食生產,以奠定富強民主中國之基礎。三十八年八月,遷移臺灣。四十一年,農復會為協助金馬地區農業建設,特設金門馬祖補助計劃審議小組。經農業專家數十人殫智竭慮,遵循既定策劃,分別緩急漸進推動,成效卓著。

 農復會金門馬祖補助計劃審議小組歷年主辦工作人員:

 召集人:錢天鶴(民國四十一年至五十年八月)、蔣彥士(五十年八月起)。

 執行秘書:金陽鎬(民國四十一年至四十五年六月)、徐吳斌(四十五年六月至四十八年六月)、沈國瑾(四十八年七月起)、沈伯勛(五十六年起)、黃慰庭(六十一年起)、陳嘉吉(六十七年起)。

 農業部門:張憲秋、劉廷蔚、馬保之、陳啟東、朱海帆、馬逢周、鄭仲孚、陸之琳、席連之、張訓舜、陳遲、章榮彬、趙致康、陳宇佐、鄭玉威、張廉駿、宋載炎、王君穆、梁同庭、劉富文、黃正華、孫明賢、嚴奉琰、林正義、陳嘉吉。

 畜牧部門:李崇道、楊守紳、林誠華、余如桐、方清卿、黃嘉、周光宇、陸增輝、劉永和、林本欽、鍾博。

 漁業部門:陳同白、張乃高、許君復、闕壯狄、盧向志。

 林業部門:康瀚、楊志偉、袁行知、江濤、劉青波、廖綿濬、葛錦昭、戴廣耀。

 水利工程部門:章元羲、劉如松、羅永觀、張樹武、周元松、溫理仁、郭慶和、吳耀煌、林漢民、胡文章。

 鄉村衛生部門:許世鉅、張坤崗、張遺訓、李秀、柳錦霞、楊月恒、盧良俊。

 農業推廣部門:楊玉昆、廖季清、張奚之、林列、毛雝、李黃芝敏、沈伯勛、洪筆鋒。

 農業信用部門:許建裕、張漢卿、章廣宇、蔡雪平。

 農民組織部門:湯惠蓀、林詩旦、郭敏學、蔡源法、賴萬。

 農業經濟部門:謝森中、葉新明、蘇民江、馮紀洪、陳希煌。

 農業新聞部門:劉崇曦、李祖德、鮑國琛、楊基炘、陳孟猶。

 會計部門:蔡一諤、黃次雅、蔡聲瑞、封克家、周建廷、馮景昌、張爾協、謝振利、李待偉。

 附註:
 
 一、農復會歷年美籍工作人員未列。

 二、農復會歷年邀請會外專家協助人員未列。

 三、民國六十八年農復會結束,金馬地區農業建設由新成立之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農發會)接辦推動。七十三年間,農發會復與經濟部農業局合併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委會),金馬地區農業建設再轉農委會接辦。

 第二節、戰地政務實驗區經濟措施

 民國三十八年國軍轉進臺澎金馬,馬祖列島先後隸屬臺灣警備司令部、臺灣防衛司令部、金門防衛司令部、海軍總部,惟時游擊部隊為數甚眾。四十四年四月四日,始正式成立馬祖守備區指揮部,直屬國防部,由駐軍權理地區政務。

 四十五年七月,成立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實驗戰地政務。本縣經濟事務,改由政委會擘畫,惟經費來源仍賴農復會補助。四十六年五月,國防部令頒〈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經濟措施方案〉,總結數年來金馬地區經濟政策與措施,作為前線經濟建設依循準則。規定金馬地區應實行戰時經濟體制,採取管制措施。其經建之重點以農漁為主,工業建設以發展手工業及漁、農產品加工業為主。

 有關漁業增產,在馬祖以發展定置漁業、近海漁業為主。至於交通設施,則配合軍事與生產供應需要,改良現有交通狀況,並維持機船定期班次為主。尤其在敵我對峙年代,更要求加強對敵經濟作戰,對匪實施經濟封鎖、滲透、破壞與心戰。

 四十九年三月十日,馬祖政委會成立發展馬祖地區經濟促進小組,針對馬祖地區漁農工商、 交通通信、電化、鄉村等四大部門,擬定兩年發展計畫。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經濟措施方案(國防部民國四十六年五月六日頒行)

 壹、目的

 一、改善前線軍民生活,激勵民心士氣。

 二、培養作戰潛力,支援軍事反攻。

 三、加強對匪經濟作戰,破壞匪區生產秩序。

 四、展開經濟性政治號召,爭取大陸及海外民心。

 貳、要旨

 一、金馬地區應實行戰時經濟體制,視情況需要適時採取各項管制措施,以妨奸匪之陰謀活動。

 二、金馬地區之經濟建設,應把握重點,針對各地經濟條件,衡酌實際需要,配合救濟措施,利用當地人力,就財力所及,分別輕重緩急,次第實施。

 三、金馬地區之經建重點,分別以農、漁為主,其他事項為輔。至各項實施計劃之訂定,應與臺灣地區經建計劃相配合。

 四、金馬地區經建工作之技術輔導,以聯合各有關機關,統一組織機構辦理為原則,并積極培養地方經建幹部。

 五、金馬地區之各項經建計劃,得就有關部份,商請友邦援助辦理。但應本自助人助之精神,發揮建設實績,博取長期支持。

 六、金馬地區之物資供應,應統籌策劃辦理,以調節市場平抑物價,對民生主要物資實施配給或配售。

 叁、內容

 一、關於農業增產方面:

 金馬地區之農業增產,以擴充水稻、甘藷、高粱、小麥及蔬菜之種植面積,與提高其單位面積生產為主。其應擇要實施之項目如左:

 1. 開墾荒區土地。

 2. 改良作物品種。

 3. 增施化肥及利用堆肥。

 4. 實施病蟲害防治。

 5. 蕃植蔬菜。

 6. 補充農具。

 7. 指導田間作業。

 8. 充實氣象設備。

 二、關於漁業增產方面:

 金馬地區之漁業增產,在金門以發展沿海漁業、養殖漁業為主,在馬祖以發展定置漁業、近海漁業為主。其應擇要實施之項目如左:

 1. 整修舊有漁船。

 2. 添建動力舢板、竹筏及漁船。

 3. 增闢養殖漁塘。

 4. 發展海藻種殖。

 5. 補充網具及其他漁具。

 6. 籌放漁貸。

 7. 指導運銷。

 8. 指導加工處理。

 9. 改進作業技術。

 三、關於水利設施方面:

 金馬地區之水利設施,以配合農業增產及改善軍民飲水供給為主。其應擇要實施之項目如左:

 1. 舊有渠道工程之培修保養。

 2. 設計新建渠道工程。

 3. 添建挖掘蓄水池塘。

 4. 開鑿淺井深井。

 5. 改良飲水衛生處理。

 四、關於礦產開發方面:

 金馬地區之礦產開發,以就現有發現之礦產,設法繼續進行測勘採掘為主。其應擇要實施之項目如左:

 1. 繼續派員進行礦產探勘。

 2. 就地選礦工作之設計。

 3. 碼頭起卸礦產設備及儲備倉庫之設計。

 4. 關於利用回航軍差船隻裝運礦砂之協議。

 5. 軍民合作勞動施工之設計。

 6. 固定承銷機構之試洽。

 五、關於造林事業方面:

 金馬地區之造林事業,以達成水土保持、防止風砂、減少作物損害為主。其應擇要實施之項目如左:

 1. 荒山造林。

 2. 海岸防風造林。

 3. 耕地防風造林。

 4. 行道樹造林。

 5. 加強育苗及苗圃管理。.

 六、關於畜牧事業方面:

 金馬地區之畜牧事業,以飼養猪隻、耕牛及家禽,配合農業生產,發達農村副業為主。其應擇要實施之項目如左:

 1. 改良家畜品種。

 2. 實施防疫檢查。

 3. 充分供給飼料。

 4. 改善禽畜廄舍。

 5. 指導飼養方法。

 七、關於工業建設方面:

 金馬地區之工業建設,以配合各地區之生產情形,發展手工業及漁、農產品加工工業為主。其應擇要實施之項目如左:

 1. 手工業部份:

 (1) 縫紉。

 (2) 針織。

 (3) 製鞋。

 (4) 刺繡。

 (5) 紙盒製璜。(編按:製作及裝璜。裝璜,打印裝飾也。)

 2. 加工工業部份:

 (1) 漁具工廠。

 (2) 乾製工廠。

 (3) 製冰冷凍廠。

 (4) 釀造廠。

 (5) 搾油廠。

 (6) 食品廠。

 (7) 印刷廠。

 八、關於交通設施方面:

 金馬地區之交通設施,以配合軍事與生產供應之需要,改良現有交通狀況,并維持機船定期班次為主。其應擇要實施之項目如左:

 1. 開闢漁池。

 2. 增建碼頭。

 3. 修築公路。

 4. 添建橋樑。

 5. 籌設定期班輪。

 6. 添裝起卸設備。

 7. 購置公路車輛。

 8. 完成鄉村道路網。

 九、關於經建工作之技術指導方面:

 1. 金馬地區經建工作之技術指導,由國防部及經濟部洽商有關機關,聯合組織機構辦理。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2. 聯合技術輔導機構如有必需之開支,由有關機關專案申請。

 3. 服務金馬地區之技術工作人員,請政府訂定獎敘辦法,以資激勵。

 十、關於地方經建幹部培育方面:

 1. 地方經建幹部之培育,應分經建行政幹部、經建技術幹部、及技工養成三方面,着手辦理。

 2. 地方經建幹部之培育,應各就地選拔優秀青年,獎助其接受訓練。

 3. 地方經建幹部之培育,除就地實施適當之訓練外,并得選送臺灣參觀實習,或再予以較長期之專業訓練,以資深造。
4. 各當地學校得斟酌實際需要,施行生產教育,或較專門性之職業訓練,由臺灣選聘優良師資協助之。

 十一、關於物資供應方面:

 (一) 物資供應業務之處理:

 1. 物資供應業務,由各地政務委員會設立專管機構承辦。

 2. 物資供應業務之統籌設計,及監督與聯繫等事項,由經濟、國防兩部,召集調節前方物資會報商討解決。

 (二) 物資預算之編擬原則:

 1. 供應物資除軍用補給品外,均由專設之物資供應機構統籌辦理。

 2. 物資供應機構,按各地軍民人數統計消費數量,設計採購品種,編製年度物資預算清冊。

 3. 有關戰備儲存物資,及實施經建計劃所需物資,另依計劃專案辦理。

 (三) 營運資金之籌措:

 1. 採購物資所需之營運資金,按各地物資供應預算之需要,由政府核定發貸專款。

 2. 核貸之物資營運專款,不得移作別用。

 3. 戰地軍費不得挪作物資營運資金之用。

  (四) 供應業務之實施:

 1. 採購

 (1) 物資之採購,除當地生產物資另依規定辦理外,其在臺採購物資,由各地物資供應機構設採購組負責辦理。

 (2) 物資採購之數量,以核定預算為準(專案計劃除外)。其必須超出預算時,應另行申請。

 (3) 在臺採購物資,以儘先向公營事業機構洽購為主。其必須向市場採辦者,應照正常程序辦理。

 (4) 物資預算清冊以外之物資,或物資預算清冊所列物資留有餘額時,得經各地政務委員會之核可,准由商民採運,或訂定代購辦法,接受商民委託代購。

 2. 運輸

 (1) 供應金馬軍民之物資(包括經建計劃部份),得由國防部核定之軍差船隻,酌撥搭運噸位,並得享受軍品同一待遇。

 (2) 軍差船隻搭載供應物資,其運費按照軍品規定收費,一般商船照核定運價給付。

 (3) 供應金馬之軍民物資(包括經建計劃部份),在臺灣之出口檢查,視同軍品,由聯合檢查處統一辦理。

 3. 配銷

 (1) 生活必須品,必要時應採行計口配售,由各地政委會訂定配售辦法實施。

 (2) 一般日用品,由各地物資供應機構批發軍中福利社、鄉鎮合作社、及已依法登記之商店出售,必要時得自設門市部。
4. 盈虧

 (1) 物資供應機構對配售物資,應照實際成本計價,不計利潤。至一般日用物資,得酌加純利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2) 供應物資之運輸損耗,應參照軍品規定及商品成例,訂定合理比率,加入成本計算。

 (3) 物資供應機構所獲純益,由各地政委會擬定分配辦法,報經核准後,用以補助當地軍政費用。但應先提公積金百分之二十,撥充營運資金,逐次減少政府貸款。

 十二、關於經濟管制方面:

 (一) 物資管制

 1. 對各該地區進出口物資,實施登記檢查。

 2. 生活必需品物資,及足以資匪之戰略物資,由各地政委會公佈品種,列為管制品類。

 3. 凡政府規定之違禁物品,不准在各地區進口。

 4. 旅客出入各該地區,隨身攜帶物品,由各地政委會規定其限額。

 (二) 物價管制

 1. 各該地區境內商店,應依照規定辦理登記,督導其正常營業。

 2. 適時監督市場,檢查存貨,防止囤積居奇。

 3. 成立物價評議會,對一般商品評議合理售價。

 4. 健全各級合作社組織,積極輔導其業務。

 十三、關於對匪經濟作戰方面:

 (一) 金馬地區實施對匪經濟作戰,應各就當面匪情詳加分析,對朱毛匪幫弱點擬訂具體有效計劃,配合有利時機,逐次進行。

 (二) 左列各項,為金馬地區實施對匪經濟作戰應採之基本步驟:

 1. 經濟封鎖

 (1) 採用適當手段,阻止國際資匪船隻進入匪區港口。

 (2) 捕捉匪區貨船,打擊匪區內海航運。

 (3) 嚴查我方戰略物資偷運資匪。

 2. 經濟滲透

 (1) 運用各種方法,蒐集匪方經濟情報。

 (2) 策動匪偽生產事業機構,怠工減產、浪費原料、損壞機器等不合作運動。

 (3) 設法開闢匪區地下市場,對擄獲之偽人民券或金銀物資,予以妥善運用。并印製偽幣,混入行使,以擾亂匪區金融物貨。

 3. 經濟破壞

 (1) 切實與我敵後工作人員連絡,於有利機會,破壞匪區交通,及焚燬倉庫物資。

 (2) 運用各種方法,誘導匪區人民,將匪區戰略物資流向本區。

 (3) 策動本區民眾,轉向海外僑胞勸導,拒絕朱毛匪幫經濟利誘,并對匪發動經濟制裁,不銷售共匪物資。

 4. 配合心戰

 (1) 配合漁汎,開放適當漁區,准許大陸漁民捕魚。

 (2) 對大陸漁民在開放漁區補魚,以妥善照顧,并就中慎選可靠漁民,加以適當運用。

 (3) 在開放漁區內,鼓勵大陸漁民,隨時揭發經濟匪諜之混入。

 肆、資金

 一、金馬地區之經建資金(包括物資供應營運資金),應視所訂各項計劃之內容、性質、時效等關係,以左列各項方式籌集之:

 (一) 由政府核撥專款舉辦。

 (二) 報請政府申貸專款舉辦。

 (三) 請由美援會農復會補助經費舉辦。

 (四) 請由美援會農復會貸款舉辦。

 (五) 請由大陸救災總會補助經費舉辦。

 (六) 請由大陸救災總會貸款舉辦。

 (七) 請由其他有關機關補助經費舉辦。

 (八) 列入本區地方支出預算,自籌經費舉辦。

 二、金馬地區之經建資金(包括物資供應資金),應分別專戶存入公庫,依照規定支付程序提取使用。其 核銷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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