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教育志


  標題:附錄(二)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6-28    閱讀人次:507 )  

 ▓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訂定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壹、依據:教育部 92 年 2 月 27 日台(92)台國字第 0920028081 號令公布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陸、實施要點』有關地方政府行政權責之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因應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的實施,充分考量本縣教育條件、配合地區與家長作息特性及學校運作之需要特訂定本原則。

 參、實施對象:連江縣各國民中小學

 肆、實施原則: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育政策,在尊重學校本位課程發展及建立學校特色原則下,「學生在校時間」之實施規定由各校定之。

 二、各校應依據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領域)教師代表、社區和家長代表,訂定學生每日到校及離校時間。

 三、有關學生在校時間之作息及各項活動之安排,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陸、實施要點』之內容規劃辦理。

 四、學生應於在校時間外,於課後暨假期規劃之學生休閒育樂活動,悉依據本府「連江縣中小學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暫行要點」辦理。

 五、各校學生在校時間內實施規定應配合整年度學校課程計畫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伍、本原則自 92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連江縣公私立國小及幼稚園(含托兒所)腸病毒停課作業規定

 一、連江縣政府為防範、消弭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訂定「連江縣公私立國小及幼稚園腸(含托兒所)病毒停課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規定機制。

 (二)停課決定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之程序。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學童至醫療院所就診,院所發現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醫療院所除會知當事學生家長並應立即通知學校或幼稚園(含托兒所)要求學童立即請假在家休養。

 (二)學校或幼稚園(含托兒所)於發現學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通知當事學生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學童交互感染擴大流行,應嚴格要求學童立即請假在家休養二至三週。

 (三)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三名(含三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校(園、所)方應有雙重通報機制。

 1、公私立國小及幼稚園(含托兒所)應通報教育局體健承辦人,並由教育局
體健承辦人彙整通報衛生局,並依程序陳報局長。

 2、校(園、所)方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局(所)協助因應措施。

 (四)學校或幼稚園(含托兒所)平時應即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學童感染腸病毒時,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當事班級家長或代表研議有效措施。

 四、停課標準:

 (一)幼稚園(含托兒所):園(所)方可視下列情形採停課措施:

 1、本縣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示 區」。

 2、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示區」,若一週之內同
一班級有三名以上(含三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

 (二)國小:小學及學校所辦之課業輔導班,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下列情形者,得採停課措施。

 1、本市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示區」。

 2、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示區」,為顧及學童生
命安全時,如有特殊情形,仍可考慮停課。

 五、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幼稚園(含托兒所)或國小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所)方決定之。

 (二)幼稚園(含托兒所)或國小二個班級以上(含二班)之停課,由校(園、所)方與教育局共同決定之。

 (三)本縣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示區」時之停課,由教育局研議之。

 六、停課決定程序:

 (一)幼稚園(含托兒所)或國小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所)方邀集轄區衛生局(所)及家長代表研商決定之,並應立即報局備查。

 (二)幼稚園(含托兒所)或國小二個班級(含二班)之停課,由校(園、所)方邀請教育局、衛生局、轄區衛生所及家長代表等相關單位研商後決定之。

 (三)本縣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示區」時,由教育局邀集衛生相關單位研議,並報請縣府核定。

 七、復課之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恢復上課之處理依停課之處理原則辦理。

 八、校方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作業規定。

 ▓ 連江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7 日連教學字第 0920002937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7 日連教學字第 0920016226 號函修訂

 一、學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訂定課務編配原則,於校務會議時說明,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本縣「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以低年級每週不低於 23 節,中年級每週不低於 30 節,高年級每週不低於 32 節之上課節數,參酌實際情形妥為編排。

 三、為考量各校特性、需求不同,除依本案辦理外,各校得依「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之精神,並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協同教學」之精神,平均增減各任課教師上課節數。

 四、級任教師之授課節數包括導師時間(每日上第一節課前 20 分鐘為導師時間,每週一至週五其中一天之導師時間,安排朝會、週會活動,故每週導師時間應為 80 分鐘)。

 五、科任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者,其授課時數得以『下限』編排。

 六、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及組長確實負責處理外,得商請教師協助。

 七、本表班級數計算不含資源班及幼稚班。

 八、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依「連江縣各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資源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授課節數自 92 學年度起實施。

 ▓ 福建省連江縣優秀運動選手保送體育科系學院升學實施要點

 壹、目的:

 為培育本縣各優秀體育人才,激勵學生積極從事體育學術研究,並參與運動競技訓練,進而帶動地方體育運動水準,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推動全民體育之總目標,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貳、編組與職掌:

 一、委員會設置:

 本縣成立甄試保送委員會,由縣長、主任秘書、國立馬祖高中校長及家長會會長、教務主任、縣體育會理事長及總幹事、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局長、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教育局督學、學務管理課課長等組成(各委員職務代理人為委員代理人)縣長為主任委員,國立馬祖高中校長及縣體育會理事長為副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總幹事。

 二、委員會職掌:

 1、審訂甄選保送升學實施要點。

 2、研訂保送之名額及科系學院需求表,研訂以五年為一期。

 3、審議本要點中不明確之爭議事項。

 4、會議需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含委員代理人)決議方有效。

 三、甄選保送委員會於每年六月底前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參加甄人員資格並審查通過保送人員名單。

 參、一般規定:

 一、保送基本資格:

 1、凡設籍本縣連續滿五年以上年齡未滿二十二歲者,具有高中(職)學歷畢業證明,並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者。

 2、國立馬祖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設籍本縣滿二年以上,且家長設籍本縣連續滿五年以上,或經收養自收養之日起至申請保送之日止,應連續設籍本縣滿五年以上,並曾代表學校或本縣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者。

 二、基本學業成績證明:

 高中(職)畢業時總成績智育達七十分以上、體育及德育成績均甲等以上者。

 三、遴選標準:

 評選項目:總分 100 分。

 1、高中(職)畢業總成績佔百分之五十(其中體育成績佔百分之六十、智育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2、競賽成績佔百分之五十:最近五年曾參加全國性比賽以上(含參加臺灣區中運以上之比賽),其成績評列前八名,每次分別以二十分、十五分、十二分、十分、八分、六分、四分、二分計算之,創新大會紀錄者每項次給五分,破全國紀錄者及當選國手者(含當選青少年國手)每項次給二十分,滿分一百分。

 四、受理時間:

 訂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完成受理報名作業。

 五、保送名額:

 每年由甄選保送委員會決定後,將需求表與本實施要點報請福建省政府轉教育部核定。若因特殊情況需求,得由本會研議後於每年三月報請核定。

 六、陳報與核定時間:

 1、每年三月份陳報名額需求表(附本要點)經接受申請保送請學校同意,並報請教育部於每年六月底前核定後入學。

 2、保送生確定人選後,由國立馬祖高中將該生在校總成績,並於每年七月底前函送本府核轉省政府。

 七、保送生一經獲准保送確定後,畢業證書繳交承辦學校,並不得參加其他相關考試與甄試。

 八、保送生返馬服務:

 保送生畢業後應即返馬報到,並受縣政府指派擔任適當之工作,除政府認為不需留馬服務並退還畢業證書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其他相關事項另以契約訂定之。

 九、陳報保送資料:

 獲錄取保送生,需陳報下列表格一式三份:

 1、畢業證書(原始證件乙份,影印本二份)。

 2、畢業成績單。

 3、全部戶籍謄本。

 4、體檢表(含 X 光檢查)。

 5、申請表(如附件一)。

 6、保證書(如附件二)。

 7、家長同意(如附件三)。

 ▓ 連江縣政府辦理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學生午餐費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16 日

 連教社字第 0940007514 號函發布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社會福利,促進本縣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補助對象: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縣國中、國小、幼稚園在學學生。

 三、補助標準:

 每年度補助 200 天,每餐補助新臺幣 40 元。

 四、申請辦法:

 各校應於每年度一月一日,八月三十一日前確實審核符合學生午餐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並於規定期限內(15 日),依序將學生午餐費請領名冊裝訂成冊,連同學校機關領據送本府彙辦。學生轉入轉出,得以個別申請方式辦理增減。

 五、經費支用:

 (一)補助學生午餐費由學校代為辦理,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給學生。

 (二)午餐費限用在午餐相關事項上,每日菜色調配及營養成份控制項目,學校應廣納意見後,作為規劃及主要經費使用依據。

 (三)辦理午餐之基本費、燃料費得由營養午餐代收款下支付。但學校購置、增設或改善午餐之大型器具及各項硬體設備,不得支應,學校得自籌經費購置相關硬體設備。

 (四)為有效控管各校午餐補助費支用情形,應於年度七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結算後之補助結餘款,連同午餐經費月報表報府備查。

 六、本辦法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職員健康,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五條及教育部訂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設立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一、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應興應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規畫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八)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九)其他與推展學校衛生有關等事項審核及提供諮詢。

 本會為執行任務之需,得成立工作小組並由其執行之。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督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連江縣衛生局及連江縣環境保護局主管人員。

 (二)學校衛生學者、專家。

 (三)全縣性相關民間團體負責人。

 (四)學校衛生工作績優現職人員。

 (五)其他相關人員。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體健承辦人或(體健課課長)兼任;幹事一至三人,由本局體健人員兼任。

 四、本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前項會議,得邀請本會委員外之專家、機關代表及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出席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前項出席費之支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連江縣政府審核體育團體申請補助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體育團體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育團體,指依法核准立案之本府體育團體;所稱體育活動,指各項體育競賽、體育學術與實務研討會及觀摩表演。

 三、體育團體舉辦全縣性、全國性或國際性之體育活動,得依本要點規定,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檢附各項活動計畫(如附件二),函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申請補助。

 四、體育團體申請補助時間如下:

 (一)體育活動應於辦理年度每季(春季(一至三月)、夏季(四至六月)、秋季(七至九月)、冬季(十至十二月))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體育團體辦理全國或國際性賽會(全國或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正式核定)需與本府共同辦理且分擔部分經費者,最遲應於舉辦年度開始前四個底前,檢送相關計畫送本府教育局申請。

 五、體育團體申請補助核定額度如下:

 (一)舉辦體育活動者,得視其規模大小,每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二)舉辦全國(全民)運動會項目之體育活動,得視其規模大小,每一活動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超過其額度者,應專案簽報。前項經費補助支用項目以獎盃(獎狀)、誤餐、保險、印刷、場地佈置(水電)、消耗性器材、裁判費、鐘點費、國內旅費及雜支等類似費用。

 六、教育局審查補助經費,得邀集本府局室主管 5-7 人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查。連江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之申請案,由連江縣體育會初審通過後,報教育局核定;其審查之規定,應事先報教育局核定。前項連江縣體育會初審所需行政費用最高不超過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十。核銷時應檢附原始憑證等資料送教育局辦理。

 七、經教育局審核補助之體育團體,得先撥款後核銷之方式辦理,並附切結書(如附件三)。受補助之體育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十五日內(十二月辦理者,配合會計年度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含參加人數及照片等)等資料送教育局辦理核銷,逾限申報者,得撤銷補助,並依法追繳。各項支出憑證有不合規定,致無法辦理撥款暨核銷者,由受補助之體育團體自行負責,如為預先撥付經費者,並限期追繳。為避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受補助之體育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機關申請捐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送請本局核備。經教育局審核補助之體育團體就受補助部分依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稅法及相關規定,製作、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並裝訂成冊,報教育局核銷。經教育局審核補助之體育團體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教育局為瞭解補助體育團體之效益,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予以評估。評估結果,得列入以後審核之參考。

 九、教育局審核補助體育團體申請案,經核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應予核准補助;不符合規定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資料不齊者,駁回其申請。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 連江縣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管理辦法

 一、為推廣本縣全民體育、維護游泳池正常運作,特訂定連江縣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游泳池經營管理業務由本縣教育局主管辦理,並尋求相關團體協助。

 三、營運方式由本府自營。管理游泳池所需之救生員、售票員、清潔工等人員可依實際需要以僱用臨時人員及替代役支援方式辦理。

 四、游泳池之開放與管理:

 (一)開放期間:

 1、全年(除每年初一至十五進行機械維修)

 2、每星期一公休

 (二)開放時間:

 1、上午:九時至十一時。

 2、下午:二時至五時。

 3、晚間:六時至九時。

 4、每天營運以八小時為原則,並視季節調整開放時間 ; 每次開放時間均須清場並於十分鐘前先行預告。

 (三)開放方式:一律以公開營業,其票價如左:

 1、全票:新台幣壹佰元。

 2、半票:新台幣伍拾元(凡一二○公分以下之兒童或持有證明文件之軍警、學生、榮民、本縣消防、義消人員一律半票收費)。

 3、地區 65 歲以上老人及殘障人士憑「殘障手冊」免費入場。

 4、團體票:按應購買價格五折優待(機關、學校、廠商員工、凡滿二十人以上並由服務單位出具證明者為限)。

 5、地區從事教學相關活動,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確定該時段無其他單位使用情形下,本府則不與收取任何費用給予使用。

 6、本府如舉辦各項游泳比賽,應無條件提供承辦比賽並免費使用游泳池各項設備。

 五、游泳池採用標準自動消毒循環過濾系統設備,但為保持整潔,於游泳池開放時間,均應保持該設備正常運轉 : 請衛生局定期派人員檢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入場:

 (一)攜帶危險物品者。

 (二)身體患有傳染病或其他惡疾者。

 (三)酗酒或患有精神病、心臟病或其他有類似狀態者。

 (四)未滿十歲之兒童,無家屬保護陪同者。

 (五)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者。

 七、入場游泳者應遵守事項:

 (一)攜帶貴重物品者,請自行放於置物櫃中,有遺失時,概與本府無關。

 (二)更換衣服,應在更衣室更換後自行放於置物櫃中,如任意存放而有遺失時,概與本府無關。

 (三)游泳前應先穿妥游泳衣或游泳褲,並應加戴游泳帽。

 (四)入游泳池之前,應自行做預備運動。

 (五)不得帶毛巾入池及在池內嬉戲或有妨害他人安全行為。

 (六)不得在池內嚼口香糖、檳榔及水中吐痰、便溺或丟棄垃圾。

 (七)游泳中如有身體不適時,應即離池或報告管理人員。

 (八)每場結束十分鐘前﹝響長鈴一聲﹞,應即準備離池或離場。

 (九)每場結束時﹝響長鈴三聲﹞,應即離場﹝清場﹞,不得藉故逗留。

 (十)遇有空襲警報,應聽取游泳池管理人員之指揮迅速疏散或離場。

 (十一)其他如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八、游泳池內游客之秩序與安全,由救生員負責維持及保護,如有擾亂秩序 不聽勸阻者,得飭令其離場,必要時送請警察機關處理。

 九、凡購票(含殘障人士)入場游泳者,應由經營單位投保意外保險,於危險事故發生時,即由保險公司理賠,本府不再負賠償之責任。

 十、游泳池公有設備及用品,不得藉故毀損或攜出,故意違反者應負賠償責任。游泳池應備有救生設備、急救藥品,並設有救生人員專責看顧。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

 ▓ 連江縣獎勵優秀運動人員實施規定

 (87)連教社字第 6059 號訂頒

 一、目的:

 加強培育地區優秀運動選手,並對優秀運動教練、體育成績優良學生、認真體育教學 教師暨熱心推展體育活動人士予以適切獎勵,進而帶動、倡導全民運動風氣。

 二、獎勵對象:

 本縣民眾及各級學校學生。

 三、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連江縣體育會

 五、評審委員:

 體育獎金申請之審核由本府組織審核委員會辦理。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各界人士中聘請之。

 六、送審方式:

 1、由主辦單位主動發掘推荐。

 2、由學校、機關、鄉鎮推選遴荐。

 3、本人提出申請。

 七、獎助辦法:

 本規定所稱優秀運動選手係指本縣籍之運動選手,且最近一年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團體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新台幣(以下同)300 萬元、第二名 200 萬元、第三名 100 萬元、第四名50萬元、第五名30萬元、第六名20萬元;獲得亞洲運動會第一名100萬元、第二名 80 萬元、第三名 60 萬元、第四名 40 萬元、第五名 20 萬元、第六名 10 萬元。

 2、經獲選為國家代表參加國際性各種運動錦標賽,其與賽國家或地區有六個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 30 萬元、第二名 25 萬元、第三名 20 萬元、第四名 15 萬元、第五名 10 萬元、第六名 5 萬元。

 3、當選國手(或國家代表隊)個人給予獎金四萬元,團體則每人給予獎金二萬元;縣籍指導教練當選國家教練頒發獎金 6 萬元。

 4、代表本縣參加台灣區運動會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 10 萬元、第二名 7 萬元、第三名 4 萬元、第四名 3 萬元、第五名 2 萬元、第六名 1萬元。

 5、代表本縣參加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 5 萬元、第二名 3 萬元、第三名 2 萬元、第四名 1 萬元、第五名 8 千元、第六名 5 千元。

 6、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或台灣區各單項運動錦標賽,或代表學校參加大專運動會,其與賽單位有六個人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 5萬元、第二名 3 萬元、第三名 2 萬元、第四名 1 萬元、第五名 8 千元、第六名 5 千元。

 7、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或台灣區各項分齡(組)及殘障運動會賽,其與賽單位有六個以上,團體成績在前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在前六名以內者。第一名3萬元、第二名2萬元、第三名 1 萬元、第四名 8 千元、第五名 6 千元、第六名 3 千元。

 8、凡參加第七條第 1、2、3、4、5、6、7 款各項比賽成績刷新紀錄者,發給破紀錄獎金。破奧運紀錄300萬元,破亞運紀錄100萬元,破全國紀錄10萬元,破台灣區運動會(或中等學校運動會)以及破全國性或台灣區各單項運動紀錄五萬元。另參加本縣縣運會(或中小學運動會),成績破全縣紀錄者,個人每項給予獎金 5 千元、團體每人每項2千元;破同組全縣最高紀錄者,個人給予獎金3千元。運動成績同時打破奧運、亞運、全國或大會紀錄者,擇定最優成績給獎。

 9、合於第七條第 1、2、3、4、5、6、7 款得獎名次之個人成績,若該項競賽成績同時採計單項成績與總和成績(如舉重、健力等),則其單項成績所得獎金為該項名次獎金除以項數(如舉重成績同時採計挺舉、抓舉及總和,某選手獲台灣區運動會挺舉第三名,則所得獎金為 3 萬元);總和成績則依前述規定發給獎金,不除以項數。

 10、合於第七條第 1、2、3、4、5、6、7、8 款得獎名次或刷新紀錄者,其比賽註冊之指導教練給予選手獎金之半數。

 11、各校每學年推選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一至三名;並得荐報熱心體育教學教師若干名,從中評選全縣最優者三至五名;各機關鄉鎮每年可遴荐熱心推展體育活動成效績優人士若干名;以上經審核委員會評審核定後,於九月九日體育節接受表揚。各頒發獎狀乙幀,並分別給予獎金 2 千元。

 八、申請時間:凡設籍本縣滿一年以上,合於前條各款之一者可申請體育獎金。

 1、選手教練: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棄權。

 2、體育成績優良學生、熱心體育教學教師、熱心推展體育活動人士;每年六月提出申請。

 九、申請體育獎金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左列證件:

 1、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2、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秩序冊。

 3、由主辦競賽單位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出具之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

 十、團體部分獎金之標準:

 合於第 1、2、3、4、5、6、7 款之規定獲得團體獎金者,以該項目大會限定之報名隊員總人數乘個人獎金標準百分之三十發給之。

 十一、本實施規定俟呈 縣長核定後自發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南竿鄉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南竿鄉綜合運動場(以下簡稱本場)各項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全日開放供地區軍民運動休閒使用,機關團體之特定活動,須經申請核准始得使用。

 三、各機關學校、公私立團體、民眾或駐軍辦理下列活動者,得申請使用本場場地。

 (一)符合場地設置目的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教育、文化或休閒性之社教育樂活動。

 (三)各項節慶、集會及其他經本所核准之活動。

 四、本場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使用者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之維護,並接受本場管理人員之指導。

 (二)本場場地原有固定設施不得擅自變更或搬移。

 (三)使用者如需搭設活動設備,應維護場地結構與形貌之完整。

 (四)本場場地僅提供辦理活動之用,使用者不得有商業行為。

 (五)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即負責場地清潔及復原,如有損毀,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六)在本場內運動者須穿著軟底運動鞋,並不得從事危險運動項目。

 (七)本場場地禁止車輛及攜帶寵物進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暫緩使用本場場地。

 (一)遇空襲或其他緊急災變時。

 (二)活動內容違反政府法令與政策,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目的不符者。

 (四)天候不良或設施缺損,經本所認定不宜使用者。

 (五)使用者違反本管理要點規定,經本所勸阻無效者。

 六、本管理要點經本所首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體育、衛生訪視實施要點

 94 年 8 月日連社教字第 0940000000 號函

 一、依據:

 (一)教育部 91 年 6 月 25 日新修正「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二)91 年 2 月 6 日總一義字第 09100025070 號總統令公布「學校衛生法」。

 二、目的 :

 (一)落實體育教學正常化,瞭解學校體育、衛生行政運作及教學與活動實施成果。

 (二)獎勵績優學校及輔導成效不彰之學校.藉以引導教學正常發展與品質提昇。

 三、指導單位 : 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 : 連江縣政府

 五、訪視委員 : 由教育局長任召集人,成員由體健承辦人員(課長)、各區督學、熱心推動體育運動之校長、主任、教師數名共同組成。

 六、實施對象:

 本縣各國中小依所屬之區域以鄉為區分。

 七、實施方式 : 本訪視分三階段進行

 (一)學校自評 : 學校由校長、相關處室主任、教師代表組成「自評小組」。依訪視項目進行自我評量,自評結果一份留存學校,一份(包含自評訪視評分表、成果報告書、簡報及所有電子檔)請於 9 月 20 日前寄送教育局南竿體育館。

 (二)縣內訪視:

 1. 訪視小組就受評學校之自評表內容全面或抽樣進行實地訪視。

 2. 訪視小組就自評表內容及訪視結果,遴選績優國中、小各一校報請接受教育部表揚。

 (三)教育部訪視 : 教育部組成「訪視小組」針對本局進行訪視。

 八、實施期間:

 (一)學校自評:預定每年 9 月 15 日以前完成。

 (二)縣內訪視:預定每年 10 月 15 日以前完成。

 九、訪視評分內容及流程 : 請參閱訪視內容與參考指標及訪視實施細則。

 十、獎勵 :

 (一)績優學校之獎勵俟教育部訪視結束後統一辦理;經教育部評核體育教學事蹟優良者,另簽請從優獎勵。

 (二)重點體育推展成效績優並有實據者,經訪視委員推荐,列為年度重點體育補助對象。

 (三)訪視結果列入學校行政主管年度考核參考。

 十一、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自公布日起生效實施,修正時亦同。

 ▓ 連江縣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 規定

 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22 日

 連教學字第 0960015519 號

 一、本實施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本規定適用對象為,連江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教師。

 四、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教師因公差、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二日(含)以上者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不足二日者以調課方式處理。

 (二)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另定時間調補課或委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事假超過 7日以上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核支代課(理)費用。

 (三)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

 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理期間五天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並核支超(代)課鐘點費。

 (六)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

 五、本規定溯自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 連江縣「校園特殊教育工作推行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1 日

 連教學字第 0920007799 號

 一、依據:

 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施行細則及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辦理。

 二、目的:

 負責各類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學生之安置及輔導等事宜。

 三、工作項目:

 1. 特殊兒童之安置及輔導事宜。

 2. 提供特殊兒童暨家長相關輔導及諮詢。

 3. 擬定學校特殊教育年度工作計畫及研習計畫等。

 四、成員: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學管課課長兼任,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兼任;另置組員若干人;由本縣衛生局業務承辦人、縣立醫院醫師及各校輔導主任、資源班召集人擔任。

 五、組員任期一學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非本府人員兼任之組員,每次會議得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代表服務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小組應於每學期初定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經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連江縣立南竿鄉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

 發布日期:民國 87 年 12 月 10 日 連教體字第 017209 號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4 月 24 日 連教體字第 011307 號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4 月 14 日 連教社字第 011335 號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立體育館場地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借用地點: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三、本館容納人數:看台計 500 人。

 四、本館開放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晚上六時至九時(白天不開放);國訂例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上六時至九時(不含三大節日),專案或特殊活動不受此限。

 五、本館使用規定:

 (一)凡本縣舉辦之各項體育活動或競賽,免繳場地維護費,惟須於使用前一星期,循行政系統核備登記。

 (二)凡本縣體育會所屬各運動團體或機關團體定期性借用,須經相關機關長官批示核准,本館得按其使用性質、時間、次數、水電消耗費及清潔費等預估後,另予協商收費或免予收費,但需訂立合約共資遵守。如有違反合約情事,除立即停止其使用權外,並循相關行政系統議處之。

 (三)凡本縣各級學校因上課需求借用者免予收費,然進出本館必須遵守場地使用規則。

 (四)本館場地之使(借)用以體育、文化、學校教學及社教活動為主,其他活動除專案核准外,一律不予使(借)用。

 (五)使用體育館場地,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使用:

 1. 活動項目有違背國家政策、善良風俗及法令規定者。

 2. 主管機關認定場地不適用或有損體育館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3. 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設備轉讓他人使用。

 4. 其他違反體育館場地管理有關規定,得視活動內容議處。經禁止使用,使用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預繳之費用除應負擔費用後,無息退還,使用人不得異議。

 (六)自公佈日起,使用本館一律免費,若需使用冷氣,則每小時另需加收使用費新台幣貳佰元(未達一小時仍以一小時計)。

 (七)申請使用單位如欲發售門票,除按前列收費標準外,應增繳付售票收入總金額(扣除各種稅捐後)百分之十之場地使用管理費,並應預繳印發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之保證金。俟使用完畢,經稅捐機關扣除免稅捐後,再行歸還溢收部分。

 六、場地使用管理費為本館之清潔、水電、維護費、水電之供應以本館現有設備為準。倘使用單位另增設水電設備使用時,則視情況商議加收水電費。

 七、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費,悉數解繳公庫,並納入地方預算辦理。

 八、為維護本館場地設備,本館得視借用人舉辦活動性質,向借用人收取損壞賠償之現金保證。(按所借之設備預估價值)

 九、借用場地除現有設備外,不另供借其他器材。

 十、如有損壞場地及附屬設備情事發生,應由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否則在其保證金下扣除,如果保證金不敷扣除時,依法追繳之。

 十一、借用單位佈置會場時,事先應與業管單位協商後再行佈置,佈置時對原有公共設施應妥加維護,並保持場地之整潔與環境衛生。

 十二、場地使用後,應將本館原有設備歸原位,並應將自行陳列之設備清理,否則遺失概不負責。如隔場未及攜回,經本館棄置後,借用人不得持有異議。

 十三、場內秩序,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如需派員值夜,事先須與本館人員聯繫洽辦。

 十四、為維護本館場地,凡穿著木屐、皮鞋、釘鞋人員及龐大笨重危險物品等均不得進入本館比賽場地。

 十五、發行入場券(包括隊職員),每場總數不得超過伍佰張。

 十六、凡申借本館場地後,使用人不得轉借他人或作商業性質使用,如發現有以上情事,本館除立即停止其使用權外,並沒收已繳之一切費用。

 十七、使用體育館必須遵照本館使用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接受本館管理人員之指導,切實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務。借用期間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章時,本館得隨時停止其使用權,並依本辦法追究責任。同時對違規者予以驅遂並公佈名單,違規達三次(含)者,永久禁止使用。

 十八、婚喪喜慶或有損本館地板結構安全顧慮活動,本館一律不予借用。

 十九、健身房、撞球室、桌球室、韻律教室使用細則:

 (一)本設施採會員制。

 (二)會員資格;凡年滿十二歲(健身房使用需年滿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向本體育館辦公室申請。

 (三)入會會員未滿十八歲者,需加附填寫會員家長同意書一份。

 (四)經審查通過,通知並發卡後成為會員。

 (五)為維護本設施使用之效能,每次容納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六)入會審查準則 :

 1. 凡合乎規定者,均歡迎加入為會員。

 2. 入會時得填寫入會申請書一份及二吋照片一張以資審查。

 3. 申請入會經本館初審及複審通過後,準予入會。

 4. 如發現所填報申請表,有虛偽情事者,即予駁回其申請,並得裁定「永久不予再受理申請入會」。

 二十、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連江縣所屬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一、本準則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準則適用於縣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處理,係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

 四、學校應訂定下列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布之:

 (一)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

 (二)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

 (三)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及職務代理等行政協調事項。

 (四)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檢傷分類與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一一九報警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救護處理程序事項。

 (五)身心復健之協助事項。

 五、學校應於健康中心設置下列救護設備:

 (一)一般急救箱。

 (二)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三)活動式抽吸器(附口鼻咽管)。

 (四)攜帶式氧氣組。

 (五)固定器具(含頸圈、頭部固定器、骨折固定器材、護墊、繃帶、三角巾等)。

 (六)運送器具(含長背板等)。

 (七)專用電話。

 (八)其他救護設備。前項救護設備,學校應定期維護並指導教職員工及學生正確之操作方法。

 六、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七、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前項四十小時訓練課程,應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綜合演練及考試。

 八、學校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統計分析,並定期檢討。登錄內容應包含傷病種類、發生時間、地點、緊急救護處理過程等。

 九、第五條救護設備之設置及第七條護理人員之訓練,所需經費得由各級學校逐年編列預算支應辦理。

 十、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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