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教育志


  標題:第三章 教育經費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6-29    閱讀人次:433 )  

第一篇 第三章 教育經費

 第一節、教育經費預算

 民國 42 年馬祖行政公署改縣制,各鄉村小學教育經費,皆由縣府統籌。期間,農復會及美國駐華美援公署,也對地方教育經費多所補助。民國 45 年成立戰地政務委員會後,教育經費除由地方籌援外,尚賴中央及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補助。民國 57 年,實施國民義務教育,創辦 5 所國 民中學,經費主要由中央補助 1 千餘萬元,其餘由地方政府負擔。[註163]

 民國 63 年,中央為發展與改進國教五年計畫,專案補助 2 千 1 百餘萬元,用於改建逾齡危險 教室、購置課桌椅、增建圖書室、實驗室等設施。[註164]

 民國72年,連江縣政府配合執行教育部「發展改進教育6年計畫」,連續獲得教育部補助經費,改善各項教育設施,包括:協助地區增建教室、添購實驗儀器圖書設備、汰換課桌椅、改善照明、維護廚房飲水衛生、增建特別教室,整建運動設施等。歷年補助的經費:72 年度 1700 萬元,73 年 度 4500 萬元,74 年度 1900 萬元,75 年度 1872 萬元。[註165]

 配合教育部教育發展政策,地區「國民教育六年計劃第二期」於 78 學年開始實施。主要教育目標為:(一)均衡五育發展,提高國民教育素質。(二)注重軟體措施,增進國民教育成效。(三)充實硬體設備,改善國民教育設施。(四)兼顧地方需求,均衡國民教育發展。執行「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第二期 6 年計畫」,第一年補助經費 1019 萬 8 千元,主要用於增建專科教室、改善廁所衛生、添購教學設備以及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入學。第二年(79 年 7 月 1 日至 80 年 6 月 30 日), 2730 萬 5 千元,第三年 2700 萬元,第四年(民國 82 年)3800 餘萬。[註166]同年,教育部補助經費 50萬元,補助地區推行科學教育。各校推派學生參與研習,課程內容包括地區地景生態、動植物分類、 成長與生活史;以及如何進行實驗觀察、資料分析、操作驗證、綜合歸納、報告撰寫等內容。[註167]

 教育部「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第二期六年計劃(78 年至 83 年)」全國預估經費 180 億元,採中央、省、縣市對等方式負擔,分 6 年編列。本縣分配經費為 1 億 790 萬 5 千元。後經教育部將六年計畫縮短為四年,82、83 年計畫經費納入 80、81 年計畫中執行。本縣計畫執行重點為(一)加強衛生保健措施,維護學童安全與健康。(二)充實各校教育措施,建立教育福利制度。(三)改善教學環境與設備,提升教育品質。(四)改進教育內容與方法,提高教育成果。其具體執行項目有:(一)全面修、改建各校廁所,符合衛生需求。(二)充實各校教育設施,包括辦公室現代化、教學視聽設備、藝能科教學設備。(三)補助各校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添購教學輔具、購置行政車輛、教師進修。(四)增、改建各校普通教室,全面更換鋁門窗、教室粉髹。(五)加強衛生保健與校園安全:添購保健器材、校園管線維修、廚房設施汰舊換新、改善照明設備、增購體育器材。(六)興建圖書館,增添圖書設備。(七)興建專科教室:自然科學實驗室、音樂、 美術、工藝等藝能科教室。[註168]以下分別羅列本縣在戰地政務與地方自治實施期間,教育經費編列
概況:

 一、戰地政務實施期間教育經費統計表[註169](單位:千元)
第三章 教育經費 照片

 二、地方自治實施期間教育經費統計表[註170](單位:千元)
第三章 教育經費 照片

 第二節、獎助學金

 民國 38 年,國民政府撤離大陸,駐軍協助守護馬祖之外,並在各島村落續興辦國民學校或分校,到了民國 43 年前後即有國校畢業生。除少數接受政府補助遠赴金門就讀,以及家境稍微寬裕者送子弟至台灣就學外,多數學生國小畢業後即失學在家,加入生產勞動行列,以改善家計。民國 46 年 6 月,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成立「馬祖中學」,在農復會支助 82 萬元經費下於中隴山腰成立馬祖中學,並於同年開始招生。第一屆有 52 位學生入學,除了每月負擔 150 元的伙食費 外,其餘住宿、書籍、文具、服裝及學雜費全免,每年免費發給黃卡其童軍服裝一套。[註172]由於多數學生家境清寒,甚至連伙食費也無力繳交,政委會商請「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簡稱救總)」 提供獎助學金,幫助家境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註173]

 民國 70 年以後,地區企業、社團或家族個人,感於教育為安家興國之大業,紛紛解囊捐獻,成立獎助學金委員會,培育青年後進、鼓勵升學深造,以服務社會、報效國家。

 一、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獎助學金

 民國 46 年 8 月,第一屆馬祖初中學生共 52 人註冊上學,學生大多為漁民子弟,家境清寒,多數學生無力繳交學雜費。政委會積極向「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及「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積極爭取獎助學金,協助學生完成學業。學校草創初期,除了學雜費與住宿費全免,並設立兩類獎助學金:第一類為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期頒發學業成績優良前三名,操行甲等,體育成績及格學生,第一名 2000 元,第二名 1500 元,第三名 1000 元。第二類為清寒補助金,頒發對象為家境清寒學生共 15 名。為擴大補助對象,同年 11 月,指揮部政務委員會第 15 次委員會議,修正馬祖中學清寒學生補助金辦法,將原辦法規定甲、乙、丙三種各 5 名,甲種每月 200 元,乙種每月150 元,丙種每月 100 元,修訂為甲種每月 150 元,乙種每月 120 元,丙種每月 90 元,甲乙丙種共 20 名。[註174]

 民國 47 年,政委會第 22 次委員會,將獎助金補助對象擴大到赴台升學的地方青年,通過修訂就讀師範與職業學校清寒學生「獎助清寒學生升學辦法」。內容為:

 (一)為使家境清寒之學生得有深造機會,培植地方青年,促進本區之教育文化水準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獎助之清寒學生以就讀師範學校及職業學校者為限,經本區保送台灣升學及本區馬祖中學畢業之學生年齡在 16 歲以上 19 歲以下,身心健康家境確實清寒者均可申請獎助。

 (三)清寒學生獎助名額每年暫定 6 名,其中分配師範、職業學校名額按年視實際情況另于規定其獎助金額,分甲、乙、丙三種支給標準如次:甲種每學期獎助 1500 元,乙種每學期獎助 1300 元,丙種每學期 1000 元。

 (四)凡就讀師範學校或職業學校享受有公費者不得申請第三條各項支獎助,但每學期得補助 500 元。

 (五)清寒學生獎助金申請手續如次:填具申請書附照片、家境清寒證明書、畢業證書。另規定享受本辦法獎助之學生畢業後應回返本地區服務期限不得少於三年,否則加倍退 回其上所耗用之公費以充興學經費。倘該生不履行此項責任得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之。[註175]

 民國 51 年,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政務委員會招集保送台灣就學或自行考上台灣高中、高職返馬過年學生座談,除勉勵努力求學,學成後返馬服務建設地方。並宣布: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並提供就讀工職、農職、與水產學校獎學金,每人每學期 1700 元,條件是畢業後需回馬服務至少二年, 水產學校則需服務 3 年。[註176]

 民國 61 年,救總提供清寒學生獎助金,分配馬祖高中及地區各國民中學,共 180 名額,每人每月獎助 200 元。獎助金審核委員包括教育科長、學校校長、諮詢代表、縣黨部書記、家長會長 等人。連江縣政府亦提供獎助學金 20 個名額。[註177]

 民國 62 年,馬祖政委會重新公告獎助學金發放類別與對像:

 (一)國中清寒助學金共 230 名,救總提供 180 名額,地區提供 50 個名額,每年每名 2000 元。

 (二)救總提供馬祖高級中學優秀學生 20 名,每人每年 3000 元。

 (三)高級職業學校清寒學生,每人每年 1000 元。

 (四)台灣省立台北師專學生15名,全年補助經費86208元。在台就讀學生另有以下獎助學金:

 1、中山獎學金:大專 2 名,高中職 4 名,全年補助 12800 元。

 2、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期每人 500 元(學業成績 85 分以上,德育、體育成績乙等以上)。

 3、清寒學生助學金:大專公費生每人每學期 600 元,自費生 1000 元;專科學校前三年每人每學期 300 元,後二年 600 元;高中職每人每學期 600 元。 4、軍校生:正期班每人每學期 600 元;預備班、士校,每人每學期 300 元。[註178]

 民國 77 年,「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因兩岸局勢和緩,重新以社會福利團體非營利組織定位,以服務在台大陸配偶、國內救助服務、兩岸婚姻參訪交流、社會福利論壇等為工作重點。救總也因時空變換,政府捐獻減少,自本學年度起停止發放本縣中、小學生以及赴台就讀學生清寒救助金與獎學金。

 自民國 46 年起,救總對地區學生長期提供獎助學金,每年共約 250 個名額,總金額在百萬元以上。獎學金種類包括:每年提供10萬元家境清寒小學生添購制服;馬祖中學成立初期的初中學生,民國 57 年以後的國中學生,以及赴台就讀師範學校、師專、公私立高中、高職,以及馬祖高中與高職部學生,皆曾受惠於救總獎助學金,使得家境清寒者無後顧之憂得以繼續升學,表現優秀同 學也得到即時鼓勵,對本縣教育發展與人才培育,居功厥偉。[註179]

 二、其他類別獎助學金
第三章 教育經費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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