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文化志


  標題:第四篇 文化資產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6-27    閱讀人次:386 )  

第四篇 文化資產

 古蹟類別序依照民國71年5月26日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其 歷史文化價值,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86年修正公布之文產法第27條第1 項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又依89年2月9 日修正公布之文產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定三類。配合古蹟類別修正,根據內政部90年12月發布文產法施行細則,「中華民 國86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 省轄第三級古蹟視為縣(市)古蹟;直轄市第二級及第三級古蹟視為直轄市定古蹟」。

 本縣文化資產保存的歷程可區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民國7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 公布施行後,我國的文化資產分為五類,分別是:由內政部主管的古蹟及民俗及有關文物、 教育部主管的古物及民族藝術、經濟部主管的自然文化景觀;民國89年「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次修正後,新增「歷史建築」類,以行政院文建會為主管機關。在這個階段中,所有 古蹟由內政部指定、解除及變更指定,至民國8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次修正後,才 改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指定。在內政部主導期間,先後於馬祖指定第二級古蹟東犬燈塔(民 國77年年11月11日,民國97年12月變更為國定古蹟)、第三級古蹟大埔石刻〈民國 72年年12月28日,民國97年12月變更為縣定古蹟〉及第三級古蹟東湧燈塔〈民國74 年8月19日,民國97年12月變更為縣定古蹟〉,共計三處;當時連江縣古蹟的地方主管 機關為民政局自治行政課。至於民俗、古物及民族藝術三類,在民國94(2005)年前,全 國均未進行指定工作;而自然文化景觀中的自然保留區,並無位於馬祖者;至於歷史建築 採取地方登錄制,在民國94年以前連江縣政府文化中心(前)或文化局(民國92年以後) 並未進行過登錄工作。

 第二階段為民國92(2003)年1月連江縣政府文化中心改制為文化局,民國94年11 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次修正並全部施行後,將我國文化資產變更為7類9種:古蹟、 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其中 排列前面的6類8種由文化局主管,自然地景由建設局主管。民國95年3月連江縣政府設 立連江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負責本縣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及重大事務之審議工作。民 國97年底文化局積極的展開文化資產資料蒐集及提報工作,隨後審議指定登錄以下物件: (1)歷史建築登錄:金板境天后宮一處(民國99年)。(2)聚落登錄:津沙(民國97年)、 芹壁(民國99年)、大埔(民國99年)三處。(3)遺址指定:熾坪隴遺址(民國97年) 一處。(4)傳統藝術登錄:鼓板(民國98年)一件。(5)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擺暝(民 國98年)。(6)古物登錄:元中統古碑(民國97年)一件。

第一章 古蹟與遺址

第二章 聚落與建築

第三章 傳統藝術

第四章 民俗與文物

第五章 戰地文化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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