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政事志


  標題:第一章 地方自治初期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6-30    閱讀人次:588 )  

第三篇 第一章 地方自治初期

 民國81 年11 月7 日戰地政務終止後,為因應地方自治之需求,縣府乃根據內政部及福建省政府研訂「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調整縣府組織。

 根據新的縣府組織規程,縣府原有四科(民政科、建設科、文教科、財糧科)三室(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編制,調整為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等三局及財政科以及秘書室、主計室、人事室、政風室等四室。員額由原來54 人增加為63 人;府外單位警察局、衛生局及稅捐處等也分別核定組織規程,員額都增加。另外,連江縣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同時發布,分別設置南竿鄉戶政事務所、北竿鄉戶政事務所、莒光鄉戶政事務所、東引鄉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各設主任、戶籍員各一人。

 第一節、組織變遷及移轉

 戰地政務解除後,部分機關因隸屬關係消失而需重新定位,以配合地方自治實施後的變遷,為因應戰地政務終止,連江縣政府自民國80 年元月份起即進行研擬各項因應方案。

 因應作法包括:

 一、組織調整:會屬單位馬祖酒廠、馬祖日報社、馬祖公車處、物資供應處改隸縣府,自衛總隊改置兵役科;諮代會改置臨時縣議會;縣府幕僚單位亦配合相關法規做局部調整。

 二、財稅稽徵:地區原僅開徵房屋、牌照、營業三種稅,戰地政務終止後恢復課徵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印花稅、契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營業稅、娛樂稅等。

 三、港口安檢:各港澳船舶人員、物資之進出,原採軍警聯合檢查方式,戰地政務終止後,由主管單位研擬相關法規以資銜接。

 四、徵兵制度:戰地政務終止,自衛總隊裁撤,本縣恢復與台灣地區相同之兵役制度,但針對已訓國民兵如何處理,由內政部役政司研擬因應方案。

 五、軍方協援:為期軍方能繼續對地區予以協援,縣府研提戰地政務終止後請求軍方支援協助事項,包含環保、醫療、重大工程建設、交通、造林、警役政等辦法。

 第二節、各單位移轉概況

 1. 馬祖酒廠:原隸屬政委會,改隸縣政府,除辦理職掌業務外,另增設菸酒配銷部(原隸屬物資供應處業務)辦理菸酒供銷事宜。該廠原隸屬政委會財產亦一併移轉縣府。

 2. 物資供應處:該處於戰地政務解除後將裁撤,其所經營之菸酒供銷業務,改併入馬祖酒廠,另設配售部門掌理。另民生物資調節屯儲業務由經濟部總動員會報協調福建省政府或連江縣政府總動員會報辦理。(編按:後物資處並未裁撤,營運至民國91 年縣府組織再造時始裁撤。)

 3. 馬祖日報社:改隸縣屬單位,該社土地原屬政委會移轉縣府列管,設備約一半原屬國防部,完成財產贈予移接後,由縣府管理。

 4. 馬祖公車處:原隸屬政委會臨時編制單位,戰地政務解除後,為因應地區軍民行的便利,納入縣府所屬正式編制,該處所有財產轉移縣政府管理。離島北竿、莒光原由各指揮部經營管理,改制後由縣府收回自營。

 5. 自衛總隊:自衛總隊原係依戰地政務體制而設立,改制後為配合地方自治,予以裁撤,另成立縣府兵役科,專責辦理兵役行政事項。該總隊原有武器彈藥送繳馬防部或兵工署,防空洞、及坑道等地下化工事,移交縣府接管。

 6. 社教館:該館原掌理中正圖書館、歷史文物館、文化建設館業務,為便於統籌各項文化建設工作,另成立「縣立文化中心」取代原有社教館功能。

 7. 安老院、育幼院:安老、育幼兩院、分別掌理老人、兒童安養、撫育工作,因人口逐年遞減,為貫徹中央政策,合併成立「大同之家」,其組織規程呈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第三節、各局、科、室主要業務

 民政局:掌理自治行政、宗教、禮俗、古蹟文獻、調解、公共造產、社會行政、社會福利、戶籍行政、合作行政、勞工行政、兵役行政、就業輔導、勞工安全、勞資關係、土地行政、僑民服務及其他有關民政等事項。

 建設局:掌理工業、商業、礦業、交通、水利、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國民住宅之興建及管理、公共設施、觀光事業、零售市場及攤販管理、公營(用)事業、農務、林務、漁業、畜牧、農漁業輔導、農畜產品行銷管理、農藥管理、水土保持、農路管理維護及其他有關建設等事項。

 教育局:掌理國民教育、社會教育、文化、體育、及其他有關教育等事項。

 財政科:掌理財政行政、稅務行政、公庫、公產、公債、地方金融管理、糧鹽、燃料及其他有關財政等事項。

 秘書室:掌理法制、國家賠償、研考、新聞、公共關係、印信、文書、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局、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政風室:掌理政風事項。

 第四節、各鄉組織概況

 現行連江縣各鄉組織編制是依據民國88 年8 月12 日內政部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訂頒「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各鄉公所草擬「連江縣各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草案」,經各鄉民代表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鄉長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鄉公所下設民政課、財經課、環保課,置課長,承鄉長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課長下置課員、技佐、佐理員、村幹事、辦事員,鄉公所並設人事管理員及主計主任。

 民政課掌理一般行政、調解行政、自治行政、社會行政、環保行政、兵役行政、民防業務、選務、村里業務、全民健保、宗教禮俗、公共造產、教育文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社區發展、人民團體輔導、老人會館及其他有關民政、社政、役政、環保等事項。財經課掌理財務、公產、出納、協助稅捐稽徵、土木工程、都市計劃、建築工程、公共建設、雨水、汙水下水道工程、交通、水利、簡易自來水、違章建築查報處理、市場管理、攤販管理、公用事業、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小型排水設施、協助工商管理、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農產運銷、農情調查、公園、路燈管理、行道樹、水土保持、觀光及地政等事項。

 環保課辦理環保行政業務。

 行政課掌理文書、檔案、新聞、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研考及不屬於各單位事項。

 鄉民代表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鄉代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鄉代以無記名投票互選或罷免之。鄉代會設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各項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另設組員一人。

 鄉民代表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每一會期13 天,每年5 月、11 月由主席召集開會,會議中決議鄉預算、鄉規約、鄉臨時課稅、鄉財產之處分、鄉公所組織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鄉公所提案事項、鄉民代表提案事項;審議鄉決算報告、接受人民請願及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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