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志 社會志


  標題:第一章 新生活運動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6-06-12    閱讀人次:383 )  

第一章 新生活運動

 民國23 年2 月19 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為提升國民素質,養成整齊、清潔、簡單、樸素、勇敢、迅速與刻苦耐勞精神,在南昌發起新生活運動,從南昌起開始推行,造成新風氣,然後擴及全國,使全國國民普遍革新。

 38 年國民政府內戰失利,新生活動運暫停辦理,政府遷臺後未再恢復,卻於47 年開始,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在本縣大力推行。

 第一節、革新社會風氣

 民國47 年,戰地政務實施一年後,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布「新生活運動實施辦法」,隨即成立「連江縣推行新生活運動指導委員會」,置委員14 人,成員包括縣黨部代主委李克良、馬祖中學校長董來燦、縣府民教科長湯金龍、縣衛生院長王又喬、警察所長高宗愷、縣政諮詢代表陳聯珠、漁會理事長陳傳水、農會理事長陳金祿、商會理事長林添樞、工會理事長林寶堂、婦女會理事長林好音、南竿民眾服務站主任潘輔等組成。鄉、村以下分別成立督導小組,推行小組等組織,專門負責新生活運動推行期間,有關改善社會習俗,倡導國民道德等策劃指導工作。

 縣府令飭各鄉、村行政人員按照「新生活運動實施辦法」宣傳、簽約、勸導、規誡等推行步驟,誘導民眾逐步實施。這項以促進國民崇尚禮義,明廉知恥,發揚固有倫理道德,維護正常婚姻,建立美滿幸福家庭為目的的新生活運動,其要求範圍包括:一、養成整潔勤勞美德,倡導禮儀規範。二、宣導敦親睦鄰與互助合作精神,表揚好人好事,選拔摸範典型。三、促進幸福家庭,改善婚姻習俗,廢止童養媳與早婚陋習。四、嚴禁賭博與遊手好閒之惡習等。並將按著以宣傳教育為主,以處罰為輔的推行原則,分期逐步實施。預定以3 月份為宣傳期間,然後以4 至10 月的七個月時間,分別輕重緩急,推行實施。

 民國59 年5 月11 日,馬祖政委會再頒「連江縣改革習俗厲行戰時節約實施辦法」,並要求全體縣民遵行,改革事項包括:一、凡遇有婚喪喜慶必須宴客者,以至親好友為主,其宴席不得超過十席,每席酒菜不得超過六百元,概以一餐為限;二、年齡未達60 歲者不得做壽;三、生育子女彌月與週歲及農曆正月廿九日「摜九」等,一概不得送禮;四、新店面開張及新屋落成均不得發帖宴客,如必須邀宴街鄰,不得超過四桌;五、不得藉故宴會及濫發紅白帖;六、送禮盡量使用郵局所製的禮券;七、設宴請客均須表報當地村辦公處並轉報鄉公所,警察局及稅捐稽徵所隨時派員稽查。

 違反規定之處理:一、婚喪喜慶等宴客違反上述所列規定者,由縣警察局會同鄉(村)公所取締。二、過事鋪張浪費其宴客酒席超過10 桌者,每超過一桌由警察局處以新台幣三百元之罰款。三、未屆60 歲做壽及彌月、週歲、摜九等,隱而不報私自受禮宴客者,除由鄉(村)公所會同駐村警員嚴予取締外,並得處以義務勞動及漁民禁止出海作業、商民停止營業各三天。四、藉故宴會在酒樓飯店請客者,如超過兩席由警察局隨時派員巡查,公教人員報由縣府議處,人民團體及民眾等即由警察局予以取締,並得罰以勞動服務。

 第二節、推行家庭教育

 為加強倫理道德教育,改進國民生活,以期建立現代化家庭,縣府依據教育部民國53 年3 月15 日修正公告之「推行家庭教育辦法」,轉頒各級學校擬訂計劃進度,積極推行,並責成各鄉、村公所盡力協助,以期擴大效果。

 在學校方面,辦法規定:

 一、高級中學辦理事項

 (一)家政管理指導。(二)孝親事長與敦親睦鄰之指導。(三)尊師重道與敬老尊賢之指導。(四)家庭醫藥衛生指導。(五)家庭副業及職業技能指導。(六)家庭實行新生活指導。(七)體育及康樂活動指導。(八)美化環境及家庭佈置指導。(九)兒童教育指導。(十)育嬰指導。(十一)家庭教育問題之指導。(十二)家庭教育講習會。(十三)家庭教育公開演講。(十四)各項家事比賽。(十五)懇親會。(十六)其他事項。

 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辦理事項

 (一)家政管理指導。(二)孝親事長與敦親睦鄰之指導。(三)尊師重道敬老尊賢之指導。(四)家庭醫藥衛生指導。(五)家庭副業及職業技能指導。(六)家庭實行新生活指導。(七)體育及康樂活動指導。(八)兒童教育。(九)育嬰指導。(十)婚姻指導。(十一)禮俗改良指導。(十二)美化環境及庭園佈置指導。(十三)選拔並介紹模範家庭。(十四)各項家事比賽。(十五)家庭訪問。(十六)懇親會。(十七)母姊會。(十八)其他事項。

 縣府規定各級單位學校應遵照規定擬定計畫進度,積極推行家庭教育,並於每年6 月及12 月中旬,分別檢討實施成果,並將辦理情形報備。各鄉、村公所,則應責成民教幹事、村幹事,協同當地教育機關團體,加強家庭教育工作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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