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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檢方說法/關鍵的下午三點零六分 |
作者:本刊 ( 發表時間:2003-10-06 閱讀人次:25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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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據了解,如果被告等人能夠提出證明,大棟是在10月29日下午3點6分之前,也就是長虹遞交標單之前,就已經傳真向高雄市政府投訴的話,檢察官將不予起訴。
據指出,大棟董事長在首次偵訊時表示10月29日當天搭機赴高雄,不是為了馬祖的標案,但是檢方掌握了通聯紀錄顯示,大棟在當天下午4點13分傳真高雄市政府,大棟董事長在後來偵訊時,才改口是為了處理馬祖的標案,專程赴高雄。由於被告等人無法合理交待,為什麼長虹是下午3點6分遞交標單,而大棟卻在4點13分發出傳真,這67分鐘的時間內,發生了那些不尋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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