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通訊周刊


  標題:在地人看法/期待法官明察秋毫、勿枉勿縱 
  作者:則鳴    ( 發表時間:2002-07-29    閱讀人次:1168 )  

●在撰寫本文之前,筆者再三考量是否應該或適當在此時此刻針對如此具有高度爭議性的案件,以「在地人」的觀點提出個人的說明與看法。因為那極可能讓檢調人員誤以為本文之目的在誘導司法人員職權調查的方向,或企圖在為當事人脫罪。但是,經過良知與理性的交互掙扎後,我還是毅然的選擇良知的一方,因為,本案最終判決的結果,不僅僅是四位沒有任何前科的被告家庭、名譽、事業可能面臨崩潰、瓦解,更嚴重的是,馬祖地區絕大多數公務人員,都極可能因本案的判決,而產生「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劣質心態。因此,秉於良知,秉於對法學上的粗略概念,在本案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後,個人衷心期盼法官能以異於檢調人員的「假設被告有罪」及司法勿枉勿縱的精神,來審理此案,如此,則無辜者之幸,馬祖之幸也。

在論及本案之前,筆者先就馬祖地區歷年農宅補助貸款的過程作簡略說明:首先由各鄉公所公告徵求欲修繕農宅的農戶,當名額少於申請者時,便進行抽籤以決定補助者,若名額多於申請者時,便「個個有獎」,按實際修繕費用核予補助。年度預算內若尚有餘額,便由鄉公所做二度公告或個別徵詢各地農戶(由於馬祖農戶不多)是否要接受補助,若願意接受則可再提出申請,然後全案報請縣府核予補助。

其次再對照本案的事實狀況:當完成第一次公告後,由於補助名額多於申請者,因此,在全部申請農戶均完成補助後,南竿鄉公所承辦人員也順便循例徵詢地區農戶是否要修繕農宅,正巧新到任某職員的家人也具有農民身份,因此,亦提出申請,承辦人員也順便受理其申請。

本案的事實過程便如以上所言,所針對檢方起訴圖利罪部分,有多項有爭議之處:

一、申請者確實具有農民資格,依法當然可以提出申請,何來圖利之事實?二、當事人雖未在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但遍查農業相關法令,並未明文規定農民僅得在公告期間提出,始能予以補助。事實上,在名額多於申請者的情況下,只要在年度預算範圍內,鄉公所依往例或依法均有義務接受農民提出的申請。因此,行政機關係在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依法核予補助,自難論以圖利之罪。

三、本案鄉公所僅係受理單位,其是否核予補助之權責是縣政府,鄉公所在受理期間的程序上或有瑕疵,但行政慣例上在無法可循的情況下,承辦人員亦備是依往例辦事而已,若驟然論以貪污圖利之罪,於情、理、法均有未洽。

以上數點僅供社會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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