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通訊周刊


  標題:福澳國內商港案,檢方起訴前縣長劉立群 
  作者:本刊    ( 發表時間:2003-10-06    閱讀人次:4650 )  

(本刊訊)歷經將近兩年偵察,並曾一度搜索連江縣政府的「馬祖港福澳碼頭擴建工程」招標案,日前金門地檢署連江檢察官辦公室偵結,起訴連江縣前縣長劉立群、前建設局長劉德全、課長曹祥官、約聘僱人員徐雲輝與劉佩青,被告5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求處劉立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求處劉德全等4人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另外,大棟營造公司董事長陳川林與執行長謝承哲,兩人涉嫌利用公務人員洩密,破壞政府採購之公平性,各求處有期徒刑兩年6月。

據了解,由中央核定33億元規劃興建的馬祖國內商港,第一期「馬祖港福澳碼頭擴建工程」,於90年10月11日於連江縣政府進行首次開,由於投標廠商不足3家而宣告流標;10月30日第2次開標,由縣長劉立群親自主持,共有長虹工程、大棟營造與瑞鋒營造等3家廠商參加投標,最後由大棟以16億得標。

據了解,長虹事後向檢調單位檢舉縣府相關人員涉嫌與大棟串通,私下將標單拆封,因此大棟才會得知他們提供一份承包高雄市工程的驗收完成證明書,讓大棟透過特殊管道迅速取得高雄市政府的傳真,否定這份驗收完成證明書的證明效力。檢調單位經過科學儀器檢驗,標單的封口確有「二度粘貼」的跡象。

91年10月6日,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親自率領多名馬祖調查站人員,分頭前往縣政府建設局劉德全局長辦公室、曹祥官課長辦公桌,以及兩人的住家進行搜索。次日,主任檢察官徐錫祥再度傳喚建設局聘僱人員劉佩青,在政風室主任王新鳴陪同下,前往馬祖調查站接受測謊。

該案從91年初,由金門地檢署馬祖檢察官辦公室與馬祖調查站開始進行偵辦,歷經林圳義、林曉芳、張世和與宋重和等4位檢察官,期間雖然被告劉立群兩次都以健康為由請假,未到庭應訊,但檢察官宋重和在具體事證均已完備的情況下,於9月3日偵結,將劉立群等7人提起公訴。

宋重和在起訴書中指出,「馬祖港福澳碼頭擴建工程」在90年10月11日第一次開標前,大棟得知另有兩家投標,於是故意延誤寄出標單,造成不足3家而流標。10月30日進行第2次招標,劉德全等人明知第一次投標未達3家而流標,第2次招標應放棄限制,但卻在第2次招標公告上,設定「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比第一次更嚴格,此舉明顯圖利大棟。

起訴書中說,長虹於10月29日下午3點親自投送標單給劉佩青,但劉佩青卻在當天下午5點將3家標單轉交政風室主任王新鳴保管期間,受劉德全與曹祥官的指示,開啟長虹的投標文件,並在得知長虹是以承攬高雄市一項工程之「驗收完成證明書」,作為投標資格,投標價格為14億2千萬元,劉德全等4人得知以上資料後,洩漏予大棟董事長陳川林,於是陳川林立即指示該公司執行長謝承哲,於下午4點13分以傳真抗議函向高雄市政府秘書處反應,高雄市長謝長廷馬上親自批示交辦,但由於環保局的承辦科長出差,另兩名承辦人員故意迴避,環保局長指示一名非承辦人員草擬一份公文,局長添註「上述非正式書件不得作為符合投標資格之用」等文字,於29日當天下午6點26分,以迅速的行政效率傳真給大棟公司。

次日,也就是10月30日上午10點在連江縣政府開標室舉辦該工程第2次招標,當天上午8點開標前,劉德全明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無限制驗收證明文件為工程驗收結算證明書,卻為了排除長虹,特別針對長虹的投標文件進行嚴格審查,以缺少結算證明書為由,拒讓長虹決標,而主持開標會議的劉立群,明知政府採購法規定「對於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不予開標決標」,不理會長虹的申辯,在爭議中,大棟提出高雄市政府的傳真文件,表示長虹不符投標資格,當時在場監標的政風室主任王新鳴建議本次開標應予廢標,但劉立群為圖利大棟,不惜以動用警察權的非法方法,將長虹人員逐出會場。

並且,劉佩青在開標紀錄表中,不實登載開標前的說明(投標資格認定方式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為準),並不實登載「以上說明經徵詢在場廠商均無異議」等文字。

此一排除長虹的不法行為,造成國家財政損失達1億8千萬元。

檢察官指出,劉立群等5人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對主管及監督事務直接圖利罪,均為共同正犯,而劉德全、曹祥官、徐雲輝、劉佩青與大棟兩名被告等6人另犯洩漏國防機密以外之秘密罪嫌,但公務員5人都以較重的對主管及監督事務直接圖利罪處斷,求處劉立群有期徒刑8年、劉德全等4人有期徒刑6年、均褫奪公權3年。另外,檢察官認為大棟公司兩名被告「利用公務人員洩漏秘密之行為,破壞政府採購之公平性」,各求處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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