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通訊周刊


  標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王大捷解除鄉長職務 
  作者:本刊    ( 發表時間:2004-05-17    閱讀人次:2848 )  

(本刊訊)前後歷時5年、經過3次發回更審後,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莒光鄉長王大捷「違反選罷法妨害投票正確罪」上訴案,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褫奪公權1年確定。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王大捷在收到判決書後,就須解除鄉長職務,由於本屆鄉長任期剩下不到兩年,無需補選,由縣政府派員代理鄉長職務,至本屆鄉長任滿為止。

據了解,民國87年1月舉行的鄉長與縣議員選舉結束後,檢調單位隨即對於選情激烈、戶籍大量遷入的莒光地區,進行傳訊與偵辦。檢察官林曉芳依據刑法第143條「投票行賄罪」,於3月中旬首先起訴副議長陳寶官、莒光鄉長姜繼興與台辦處職員陳奕雲等3人,隨後又再起訴縣議員劉榮華、前鄉長王大捷與民眾陳金釵等3人。另外,針對返鄉投票的民眾200餘人,依據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分批提起公訴。

年底,金門地方法院法官陳福來出人意料地變更法條,依據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判處王大捷、劉榮華、姜繼興、陳寶官與陳奕雲等5人有期徒刑6月、8月不等,另依「投票行賄罪」判處陳金釵1年10月。姜繼興、陳寶官、陳奕雲等3人因可緩刑,放棄上訴,而王大捷、劉榮華與陳金釵3人則提出上訴,後經金門高分院分別改判有期徒刑6月與8月、褫奪公權不等,由於陳金釵改為輕判,不再上訴。但王大捷與劉榮華兩人不服金門高分院判決,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經過長達5年、3次發回更審後,日前王大捷收到最高法院明信片通知,上訴已遭駁回。等到收到正式公文後,王大捷將須繳交有期徒刑6月的罰金,每日以新台幣900元計算,需繳交16萬2千元,另由於被判褫奪公權1年,因此不得再擔任公職。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鄉長任期剩餘不到兩年,將不必進行補選,由縣政府派員代理鄉長職務,並依據內政部解釋令,鄉長褫奪公權是被「解職」,因此不得再「復職」,雖然王大捷的褫奪公權只有1年,而鄉長任期還有1年9個月,但代理鄉長將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另外,同案上訴的劉榮華,在4月中旬收到最高法院第4次發回更審通知。外界傳言他也被駁回,經向當事人與律師查詢,傳言並非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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