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通訊周刊


  標題:違反選罷法,前西坵村長二審改為輕判 
  作者:本刊    ( 發表時間:2004-09-06    閱讀人次:2508 )  

(本刊訊)候選人請注意,選前公開承諾選後拿出薪水贊助公益活動,有罪嗎?日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做成判決,莒光鄉民代表參選人陳王瑞金涉嫌選前公開承諾「補助」鄉民出國旅遊及婦女會活動經費,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褫奪公權兩年、緩刑兩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中指出,陳王瑞金係登記參選連江縣莒光鄉第7屆鄉民代表之候選人,先後於民國91年5月12日及13日,分別利用在敬恆國中禮堂及東莒國小禮堂 ,舉辦母親節慶祝茶會上台演講之機會,向在場民眾表示:「由於鄉內活動經費不足,如果我 當選本屆鄉代的話,我將捐出薪資贊助鄉親出國旅遊,10人出團補助新台幣1000元,20人出團補助1萬元,鄉內65歲以上老人生日每人1000元,婦女會每月補助活動費1萬元,寺廟每年捐助1萬元,請各位一定要支持我當選」等語,假借贊助及捐助名義,對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及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希望選民在鄉民代表選舉時投票支持。該案經連江縣警察局報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據了解,民國91年舉行的鄉民代表選舉,莒光地區7人參選,搶5席鄉代,其中婦女保障名額1席,有兩人競爭,選情緊繃。當時擔任西坵村村長的陳王瑞金,轉移跑道參選鄉代,兒子陳家信參選西坵村長。

選戰進行期間,競爭對手暗中錄下兩人談話,向檢調單位檢舉陳王瑞金涉嫌賄選。選舉結束,陳王瑞金不但落選,更接著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於92年5月依「違反選罷法」規定,判處陳王瑞金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

陳王瑞金不服一審法官判決,隨後提起上訴,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認為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最後認犯罪,態度尚稱良好,並對犯行深具悔意,於93年6月改判陳王瑞金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褫奪公權兩年、緩刑兩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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