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通訊周刊


  標題:無使用執照建築接水接電,月底搞定 
  作者:本刊    ( 發表時間:2004-10-04    閱讀人次:4612 )  

(本刊訊)困擾地方政府與電力公司多年的違建接水接電,即將在10月底之前獲得解決。工務局劉潤南局長表示,工務局已針對建築法修正條文,擬訂「連江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要點」,俟縣務會議通過,就可以發布實施。不過,這項辦法只限一般住宅,旅社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並不適用。

據了解,今年年初立法院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公布實施後,該法第73條第1項規定: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 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 、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

三 、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因此,各縣市政府都可以依據「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的新增條文,自行訂定自治法規,給予違章建築合法的接水接電申請。但據了解,各縣市所訂辦法的條文並不全然相同,花蓮縣政府規定三層樓以上建築物不適用,苗栗縣政府則有「依台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於民國81年1月10日停止適用前,所搭建之建築物」的規定,桃園縣政府訂有「本要點所稱之既有建築物,係於民國92年6月7日前已存在之建築物」的落日條款條文。

由於台灣各縣市政府都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排除在適用之外,日前連江縣政府工務局訂定的相關條文,也已經比照辦理。因此,預定10月底臨時用電到期的福澳假期飯店,即將面臨斷水斷電的危機。

位不願具名的縣府主管指出,縣政府如果不願承擔「供公眾用途建築物」接水接電的責任,可以考慮訂定自治條例,送交縣議會審議,讓縣議會考慮是否刪除這項排除適用的文字,給予現有多家旅社申請合法水電的機會,為慎重起見,這項辦法也可以增訂「落日條款」,免除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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