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通訊周刊


  標題:運水案/高金輪船向連江縣政府提賠償訴訟 
  作者:本刊    ( 發表時間:2005-09-05    閱讀人次:3134 )  

 (本刊訊)發生於去年8月底連江縣政府與高金輪船公司解約的「運水案」,日前出現重大變數,由於高金輪船不滿連江縣政府不當解約,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與仲裁,結果裁定「本件申訴為有理由」,高金輪船正在整理損失憑證,近期內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了索回被沒收的300萬押標金以外,將可能提出1000萬以上的鉅額賠償。

 去年夏天由於南竿地區嚴重缺水,縣政府啟動中央補助的緊急運水計畫,於8月12日完成運水招標,由高金輪船公司以6210萬元得標,而另一航運業者所寫的價格是6840萬元。但在8月底,由於曹原彰立委的「嚴重關切」,函請高雄港務局重新丈量船舶,並在連江縣政府「強人所難」的要求下,須在颱風期間完成運水,業者雖然經過多次申訴,但仍於8月底被連江縣政府沒收300萬元押標金,並中止契約。連江縣政府隨即在9月初再度招標,後來由新華航運公司的新華八號運水船得標。

 由於不滿連江縣政府不當的沒收押標金與片面解約,高金輪船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與仲裁。日前,公共工程委員會做成裁決,關於不當解約部分的結論是「本件申訴為有理由」。

 據了解,高金輪船所持的理由有3點,第一是連江縣政府港務局函知福澳港長期沒有浚深,而高金輪船所屬的大盈輪吃水5.7公尺,低潮時水深不足,高金輪船函請暫緩運水,等到浚深後再運,因此無法完成運水的責任不屬高金輪船。其次,連江縣政府限定的26日以前完成運水,但23日至26日是颱風過境期間,無法完成運水也不是高金輪船的責任。第三,依據採購法規定,運水合約金額高達6210萬元,屬於巨額勞務採購,連江縣政府依據採購法只能在合約進度落後20%以上,也就是42天之後才能解約,但連江縣政府給予得標業者的期限只有10天,於法不合。

 高金輪船李姓經理表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裁定後,他們目前正在核算損失,以及整理相關憑證,估計因為訂製不鏽鋼水槽等費用約600餘萬元,預估一成的運水利潤為621萬元,總共將可能提出超過1000萬元的損失,向連江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連江縣政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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