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通訊周刊


  標題:【第14期】社論/落實保障民眾權益,馬祖應設地方法院(文:連心) 
  作者:本刊    ( 發表時間:2002-07-28    閱讀人次:2521 )  

七月八日見報載地方建議馬祖地區單獨設立地方法院,司法院研議結果,認為暫時維持現制為宜,所持理由為適值政府積極推動六年國建,囿於當前政策、財力、人力等因素,並考量七十九年至八十一年間,三年來馬祖地區民、刑事案件數量不多,未設置地方法院,應不致對民眾造成太多不便。頃閱上述報導後,心情翻覆難以平靜,深感中央對地區人民權益及裁判品質之漠視。

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馬祖地區終止戰地政務,解除戒嚴,一年來,地區民意日趨高漲,法治政治逐漸覺醒。值此時期,隨著地方自治之實施、軍民分治、地籍登記測量、民刑事糾紛案件必然日趨增加,民眾權益更加需要保障,裁判品質更受重視,政府為保障馬祖地區將近三萬軍民之司法權益,應同時檢討設置法院、檢察署。

茲述明四點理由如下:

一、現制法理不符、劃分不當: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各設置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分限制。」可是觀看現況,福建省金門地方法院於馬祖設置連江庭,福建地方法院檢察署於馬祖配置檢察官辦公室,各置法官及檢察官一員,並非上述條文所載「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金門地方法院」。況且,金馬兩縣相隔遙遠,無直接交通工具連繫,事件管轄、繫屬需輾轉繞道台灣,極為不便,實不宜與金門合設或部分劃歸管轄。

二、法官任期過短、實務經驗不足:現行駐馬法官與檢察官雖均系司法官訓練所結訓之優秀人員,惟每半年輪調方式,頗值爭議。大家都知道,案件偵查及訴訟事件程序繁瑣而冗長,剛適應案件之狀況,未及深入瞭解案情發展,即等待輪調,對於案件偵查、承接及裁判過程,易形成瓶頸與漏洞。加以彼等多數系司法官訓練所剛結訓一、二年之候補法官、檢察官,尚未取得試署或實授資格,實務經驗均有待歷練。

三、職務上管理困難:現行法律賦與法官與檢察官極大權限,在偵察及裁判過程中,可依證據法則及自由心證判斷,決定案件成立與否或量刑之輕重,與人民權益關係極大。駐馬司法官多數年輕資淺,且院檢均僅置一人,因法院、檢查署位處金門,鞭長莫及,在執行程序及行政管理上無法兼顧,加以現行司法官考試制度,對人格、品操無法嚴格過濾,難免極少數觀念不清、假公濟私者,對人權及司法威信均會造成傷害,以往即有發生此等案件。

四、角色差異,形成裁判差別:現行檢察官與法官因體系不同,人事調遷無法統一作業,有的在台任職法官,卻由法務部調派來馬擔任檢察官,有的在台任職檢察官,卻由司法院調派來馬擔任法官。因人事權責不一,使承繫人員在案件之裁判審理極不一致,前後任法官對刑度之判決就有極大差別,對違法之大陸漁民,有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個月,發監執行,有的卻判處一年,但緩刑兩年或四年,如此大的差異,叫民眾對裁判品質產生極大疑竇。

戰地政務終止後,馬祖地區民、刑事案件快速增加,八十二年刑事案件可能突破一百件。為保障民眾權益,提昇司法裁判及偵查品質,實有必要在馬祖單獨成立地方法院及檢查署,以落實保障人權。

(出刊日期:199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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