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通訊周刊


  標題:406北竿機場案,王詩乾鄉長等六人被起訴 
  作者:本刊    ( 發表時間:2002-07-12    閱讀人次:1474 )  

(本刊訊)406北竿機場事件,經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林英正檢察官主動偵辦後,已經在5月29日依據民用航空法,將北竿鄉長王詩乾、縣議員陳功漢、鄉代主席謝承春等六人提起公訴。由於考慮被告等人之動機,且無虞再犯,起訴書中請求法官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林英正表示,針對同一事件,警察局還會有第二、三波的移送,全案並未就此終結。

起訴書中指出,被告等因涉嫌違反民用航空法第78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他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金。」

起訴書中敘述犯罪事實與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詩乾、陳功漢、謝承春、王佃?、王中?、王美淦等人,基於共同犯意,於民國85年4月6日9時至11時20分之間,趁交通部民航局官員來馬祖勘查國華班機失事墜海之情形,其等為表達馬祖北竿機場之飛行安全設備欠佳,竟共同頭綁白布條,帶領不知名之民眾多人(民眾犯罪部分函請警方繼續追查),至北竿機場跑道上漫步、停車至跑道或拉上「民航局良心何在」等抗議布條等不當方法,妨害班機起降而危害飛航安全,嗣於同日11時20分許,其等及民眾方逐漸散去,嗣經警臨場蒐證、照像,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連江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詩乾、陳功漢、謝承春、王佃?、王中?、王美淦等人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其等係前往跑道勸導民眾不要抗議,或實際上並未侵至機場跑道,且機場之飛機起降都很正常,並未危及飛航安全云云。然查,右開事實,業有連江縣警察局北竿分駐所處理北竿機場聚眾抗議檢討報告一份足稽,並有現場照片多張,其上確有被告等人頭繫白布條或以擴音器呼叫或至機場跑道等舉動甚明,且機場跑道之保持淨空狀態,關乎班機起降之安全甚巨,尚不得以航班正常等詞以為解免脫罪之辯解,事實明確,被告等人之犯嫌均堪認定。

二、被告等人所犯係民用航空法第78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等人及其他不知名民眾,對上開犯嫌,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請斟酌被告等人之動機、馬祖北竿機場之端賴目視進場之現狀及本案係肇因國華班機失事墜海造成馬祖民眾之衝擊導致等事由,被告等人應無虞再犯,故請從輕科處被告等人之刑或宣告其等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1項提起公訴。

林英正指出,406北竿機場事件尚未全部偵辦結束,連江縣警察局將依據現場照片、錄影帶等「按圖索驥」,將還有第二、三波移送。據側面瞭解,第二波以鄉民代表、村長等為主,第三波是一般民眾。林英正說,抗議民眾的動機都很純良,因此他都將請求法官給予輕判。

北竿鄉長王詩乾表示,當天抗議民眾會進入機場跑道,是因為民航局副局長對於北竿機場飛安改善沒作任何承諾,民眾希望民航局副局長不要走,沒有佔領跑道的意圖,而且當時警察也在場,並未公開阻止,民眾也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

據瞭解,當天參與抗議而在機場跑道上靜坐、走動的民眾,人數高達數十人,如全部被起訴,將創下馬祖地區因同一事件被告人數最多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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