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縣府愛說笑:公教人員陳情須依行政程序 |
作者:本刊 ( 發表時間:2002-07-20 閱讀人次:1161 ) |
|
( 本刊訊 )七月七日,馬祖日報刊載:「針對公教人員陳情,連江縣政府表示,不宜踰越本份,要依行政程序提出陳情,爾後如違反規定,將依法辦理。」
曹爾忠指出,公教人員集體向立法院陳情,乃司空見慣的事情,對於連江縣政府的「規定」,曹爾忠表示不予置評。
請願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第九條規定,所屬機關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
連江縣政府藉馬祖日報「放話」的脅迫行為,是否已屬違法,有待法界人士深入探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