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 引 鄉 誌


  標題:第一章 東引鄉公所 
  作者:will    ( 發表時間:2002-03-26    閱讀人次:3010 )  

第一章 東引鄉公所

一、鄉政沿革

馬祖列島孤懸海隅,荒蕪落後,往昔未曾受政府重視,向無行政機構之設置。民國23年,福建第一區行政督察專員王伯秋,著手編組各縣保甲,設「竿西聯保辦公處」於北竿塘岐鹽倉,其管轄區域為西洋、東湧、南竿、北竿、大坵、小坵、高登等島嶼;嗣以轄區過廣,乃分設「西洋聯保辦公處」於西洋島,下轄東湧與西洋二保;南、北竿則改屬「竿塘聯保辦公處」管轄。

民國26年初,東湧始設保甲,由塾師長樂人士林世隆出任首任保長。

民國26年夏天,抗戰軍興,馬祖列島先後被日軍所扶植的偽政權「和平救國軍」林義和、張逸舟、翁尚功等海上武裝勢力所控制;東湧則於民國29年左右,由鄭德民所屬1百多人長期盤踞。民國30年間,指派地區青年陳瑞琛出任保長。

民國34年秋,抗戰勝利後,福建霞浦、長樂、連江3縣政府均派員來東湧爭取歸屬。經福建省政府詳加評估後,正式決定歸隸連江縣西洋鄉,設「東湧保」,仍由陳瑞琛出任保長。

民國35年初,連江縣政府派保安隊20餘人進駐東引,維護治安。同年農曆7月間,爆發民變,武裝民眾襲擊保安隊,激烈槍戰下,雙方各死亡2人,旋即保安隊撤離。

民國38年9月1日,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成立,隸屬臺灣警備司令部,防務由國軍二○七師六二○團接手。而福建海上保安第一縱隊司令王調勳則設總部於白肯島(今西莒島),派第三支隊長王仁貴、副支隊長陳逸民進駐東引,兼理地方政務。

民國38年秋,設東湧區公所,由張星祥出任區長,下轄中柳、樂華兩村,分別由劉穎華、陳瑞琛擔任村長。

民國39年12月15日,成立「馬祖行政公署」於南竿,下轄南竿、北竿、白犬、東湧、西洋、浮鷹、四霜、岱山等8區,每區設區公所,區下設村、伍,為地方基層行政組織。民國40年,東湧改屬長樂縣管轄,設東湧鄉公所。

民國43年3月,恢復設置羅源縣政府於東引,首任縣長為樓勝利,後因人地不宜,是年秋季,改派反共救國軍第一一八縱隊司令陳逸民兼任縣長,縣轄東湧一鄉,開始核發國民身分證、編製門牌、設置戶籍登記簿、辦理戶口異動及人事登記,並定期舉行戶口總檢查。下設中柳與樂華2村,計12鄰,127戶,508人。

民國44年,閩東北行署改制為福建省第一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連江、長樂、羅源3縣所轄各鄉鎮公所,設鄉鎮長、指導員、政經幹事、軍事幹事、戶籍幹事及雇員各1人。年底,羅源縣政府秘書陳光金離職,由黃星華接任。

民國45年7月16日,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正式成立,接管福建省第一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業務,同時撤銷長樂、羅源兩縣政府,西犬、東犬、東引3鄉均併入連江縣政府管轄,派黃星華出任東引鄉長。自此,開始了近40年的戰地政務實驗,實施軍政一元領導。

民國58年,中央政府專款補助艾麗絲颱風重建,座落南澳廣場的鄉公所大樓落成,東引鄉公所從舊址(樂華村51號)遷入辦公。

民國66年12月12日首度舉行鄉長選舉,陳安國當選本鄉第一屆民選鄉長。

民國73年3月,鄉公所與民眾服務分社聯合辦公大樓(鄉民代表會現址)完工啟用。

民國80年7月,位在三義村(二十棟)上方的鄉公所新建大樓落成啟用。

二、歷任鄉長任期表

黃星華:民國45年7月16日至48年5月1日。
尤德渠:民國48年5月1日至51年1月1日。
陳壽維:民國51年1月1日至52年11月。
王志任:民國52年11月至59年5月1日。
林守基:民國59年5月1日至63年10月8日。
陳安國:民國63年10月8日至75年3月1日。
陳寶銘:民國75年3月1日至82年8月31日。(任期未滿,轉任連江縣長曹常順機要秘書,所餘任期由鄉公所秘書陳端才代理。)
林日福:民國83年3月1日起至90年6月20日。(因病於任內去世,所餘任期由鄉公所秘書陳端才代理。)
陳寶銘:民國91年3月1日至94年8月13日。(因心臟疾病於任內猝逝,所餘任期由鄉公所秘書陳端才代理。)
馮印樂:民國95年3月1日就職。

三、歷任鄉長傳略

黃星華

黃星華,生於民國14年5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人,福建省立中學畢業。44年底赴東引接替陳光金,出任羅源縣政府秘書;45年7月16日,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成立,羅源縣政府撤銷,東引鄉併入連江縣,黃星華出任第一任鄉長。

黃星華鄉長任內為解決財政困窘,倡設中興酒廠東引分廠(今日東引酒廠前身)、成立「東引物資供應委員會」,充實鄉政經費;爭取經費開挖東引國小基地,展開建校工程;為發展地區漁業,向中央申請補助及貸款,先後修建漁船四艘,新購漁具、漁網,並爭取放寬作業區域,本鄉漁獲因此漸豐。
民國48年5月1日,調升連江縣政府建設科長,後出任連江縣漁會總幹事,並曾擔任介壽國中小及馬祖高中家長會長。退休後旅居臺北市。

尤德渠

尤德渠,生於民國2年5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人,上海光華大學經濟系畢業。雖出身福州城內巨賈「尤恒盛」商號之家,但對營商興趣缺缺,性好詩詞,後入福州公營茶葉公司,悠遊商賈文人之間。
民國38年,尤攜妻兒避亂香江,再輾轉來臺,後悉舊識王調勳駐防馬祖列島,遂前來投奔,初被安置於白肯區公所(今西莒),民國43年,調任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白肯分社幹事;民國44年11月至45年6月擔任吳航國小(敬恆國民中小學前身)校長;民國48年5月,接替黃星華,出任第二任東引鄉長;民國50年底任滿,調任連江縣商會秘書多年;民國58年調臺,任職臺灣省公路局。民國65年病逝於臺北,享年63歲。

鄉長任內,完成東引國民學校新建工程、促進漁業現代化等重大政經建設。

陳壽維

陳壽維,生於民國7年1月12日,福建省福清縣人,福建省立中學畢業。曾任北竿鄉長,民國51年1月1日,接替尤德渠出任第三任東引鄉長,至民國52年11月任滿,調往連江縣農會任總幹事、安老院副院長。

王志任

王志任,生於民國1年2月19日,浙江省松陽縣人,初中肄業。民國52年11月,出任東引第四任鄉長,民國59年5月1日卸任,先後出任連江縣農業改良場主任、安老院副院長、連江縣漁會總幹事等職務。
任內,艾麗絲颱風過境,民房毀損無數,王志任督導社區重建,完成南澳「十二棟」、「七棟」、「四棟」國宅;興建南澳廣場及鄉公所大樓;鋪設完成全島高級水泥路面工程。

林守基

林守基,生於民國8年8月15日,福建省連江縣人,福州省立第一中學高中畢業。民國38年間,王調勳擔任福建省海上保安第一縱隊司令,駐守白肯(今西莒),曾派林守基與李峙福率部駐守高登;民國42年9月任東犬(今東莒)鄉長,再調北竿鄉長,後任連江縣農改場主任;民國59年5月1日,接任東引第五任鄉長,民國63年10月8日任滿,調連江縣安老院副院長。

任內完成東引大我國中校舍、「戰鬥獅子村」國宅、東引國中小運動場等重大工程。

陳安國

陳安國,生於民國26年農曆7月13日,福建省長樂縣人,四維國小畢業,丁等銓定考試及格。歷任四維村幹事、莒光鄉稅務員、南竿鄉民政幹事、連江縣政府民政科員兼地政股長。民國63年10月8日出任第五任東引鄉長,民國75年3月1日任滿。任期長達12年,先是官派,後經民選並連任。卸任後擔任東引鄉農會總幹事多年,退休後居住東引、臺灣兩地。

三屆鄉長任內,陸續完成北澳水庫、九棟國宅、三義村國宅、南澳及北澳候船室、舊鄉公所大樓改建、鋪設自來水管路、天后宮整建等多項重大地方建設;爭取補助建造「東興號」遠洋漁船;規劃興建民生國宅;爭取成立「果菜供銷中心」;開辦市內自動電話等重大政經建設。

陳寶銘

陳寶銘,生於民國45年3月4日,福建省長樂縣人,臺中高工電工科畢業。歷任東引物資供應分處兼東引酒廠幹事、東引鄉公所警衛幹事,民國75年3月1日就任鄉長,民國82年8月31日,獲連江縣長曹常順聘為機要祕書,至劉立群繼任縣長,仍倚為股肱。民國91年3月1日三度當選東引鄉長,不幸於民國94年8月13日因心臟疾病猝逝於辦公室,得年49歲。

第一、二屆任內完成漁船簡易碼頭、民生國宅、鄉公所新建大樓、衛生所大樓、自來水廠辦公大樓及淨水廠淨水設施改善、燕秀海水游泳池、東引綜合運動場、體育館第一、二期工程、東湧水庫集水區污水下水道工程、東引鄉圖書館、東引加油站、示範公墓等重大工程,並完成天后宮整修及白馬尊王廟擴建、關帝廟遷建等重大建設。

第三屆任內全力拓展東引觀光,興建中柱港石鯛巨像、安東坑道口燕鷗塑像、引進「卡蹓公車」、舉辦東湧燈塔百年慶等,任內並爭取直昇機離島航班,興建海水淡化廠,完成海淡廠至西引自來水管線工程,以及東湧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等。

林日福

林日福,生於民國45年12月24日,福建省長樂縣人,景文高中電子科畢業。歷任鄉民代表、鄉代主席、連江縣政諮詢代表、東引國中小家長會長、連江縣釣魚協會理事長、保齡球協會主任委員。民國83年3月1日接任鄉長,民國87年再獲連任。民國90年6月20日,不幸病逝於任內,得年45歲。

任內完成東引鄉體育館、東引鄉圖書館、中柱港候船大樓、南澳浮動碼頭、直昇機場、北海坑道整建、全島路燈系統、全島主要道路整修、東湧燈塔景觀美化、東海雄風社區公園、樂華村親水公園等重大工程;並推動公墓公園化、完成《東引鄉誌》編纂,以及觀光資源多媒體簡報、觀光摺頁等。

馮印樂

馮印樂,生於民國53年5月9日,福建省連江縣人,東海高級中學畢業。歷任東湧船運公司經理、東引鄉民代表會主席、東引國民中小學家長會副會長。民國95年3月1日就任鄉長,民國99年3月1日連任就職。

任內完成東引衛生掩埋場、東引衛生所、中柱港漁船碼頭、海埔新生地綠美化、南澳地區汙水下水道、東引寬頻管道、燕秀游泳池整建、泰山府景觀步道、西引清水澳至三三據點道路、中柱碼頭聯外道路拓寬、南澳九棟至七棟道路拓寬等重大工程,並首次舉辦白馬尊王赴大陸祖廟進香,建構東引鄉公所全球資訊網,續修《東引鄉誌》等。

四、組織編制

(一)沿革

民國46年奉行政院核准,國防部轉頒「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縣各級組織大綱」,制定「連江縣鄉(鎮)公所村(里)辦公處暫行組織規程」,鄉設鄉公所,置鄉長1人,由縣政府遴員派充,受縣政府之指揮監督,綜理全鄉公務;置副鄉長1人,襄助鄉長處理公務。村設村辦公處,置村長1人,由鄉公所遴選村中適合人員,報縣政府核派,受鄉公所之指揮、監督,綜理村務,置副村長1人襄助之,另置幹事1人;副村長從國防部戰地工作大隊中遴選優秀幹部兼任,居民稱「指導員」,民國67年7月起,改由縣府招考地區青年擔任。

戰地政務期間,鄉公所下設民教、經建、警衛等幹事及事務員,分掌各事項。

1、民教幹事:掌理一般行政、地政、社政、教育、文化、僑務、衛生、禮俗、救濟、人事及其他有關民政文教事項。

2、經建幹事:掌理農、林、漁、牧、工商、水利、交通、合作、財糧及其他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3、警衛幹事:掌理民防組訓、保防、役政、軍民合作、軍眷優待撫卹、徵借及獸力管制等事項。

4、事務員:掌理庶務、出納、保管及運輸等事項。
民國88年8月12日內政部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訂頒「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東引鄉公所草擬「連江縣東引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草案」,經東引鄉民代表會於民國89年2月14日審查通過後實施。
民國93年11月8日,東引鄉公所調整組織編制,新增環保課,裁撤行政課,經東引鄉民代表會審查通過,次年7月1日開始實施。

鄉公所整體編制為民政、財經、環保3課的組織架構,原主計員改為主計主任。

(二)組織編制

鄉公所編制總員額13人,包括鄉長1人、秘書1人、課長3人、課員2人、技佐2人、村幹事2人、辦事員1人、人事管理員1人(兼任)、主計主任1人。另編制一般事務工友2人。

鄉長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單位;秘書為幕僚長,承鄉長之命,襄理鄉政。鄉公所下設民政、財經、環保課,置課長,承鄉長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課長下置課員(或技佐)、村幹事、辦事員。

五、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鄉長一人,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第四條 本所置秘書,為幕僚長,承鄉長之命,襄理鄉政。
第五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一般行政、調解行政、自治行政、社會行政、兵役行政、民防業務、選務、村里業務、全民健保、宗教禮俗、公共造產、教育文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社區發展、人民團體輔導、老人會館及其他有關民政、社政、役政等事項。
二、財經課:掌理財務、公產、出納、協助稅捐稽徵、土木工程、都市計劃、建築工程、公共建設、雨水、污水下水道工程、交通、水利 、簡易自來水、違章建築查報處理、市場管理、攤販管理、公共事業、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小型排水設施及協助工商管理、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農產運銷、農情調查、水土保持、觀光等事項。
三、環保課:掌理環保行政衛生、公園、路燈、行道樹管理及兼理文書、檔案、新聞、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研考等事項。
前項各課室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六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佐、村幹事 、辦事員。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所得為應業務需要及辦理上級政府授權或委託業務,得增設附屬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條 本所暨所屬機關員額總數最高為十四人。
第十一條 各機關之員額數,由鄉長於前項員額總數內,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之。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職掌、除鄉長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所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所擬訂,經鄉民代表會通過,報請縣政府備查。
第十三條 鄉長請假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五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鄉長停職時,由縣政府派員代理。鄉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前項鄉長辭職,應以書面向縣政府提出自縣政府核准辭職日生效。
第十四條 本所設鄉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鄉長。
二、 秘書。
三、 課長、主計室主任、人事管理員。
四、 鄉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由鄉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鄉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應經鄉務會議之決定:
一、 施政計劃與預算。
二、 鄉規約及自治條例。
三、 提請鄉民代表會審議之其他案件。
四、 本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 涉及各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 鄉長交議事項。
七、 其他有關鄉政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鄉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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