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選集


  標題:幽靈人口該「從重量刑」嗎? 
  作者:本刊    ( 發表時間:2003-07-24    閱讀人次:2379 )  

 有人說,一張票一世情;然而,對於馬祖旅台鄉親林德祥等人而言,返鄉投下神聖一票,極可能要付出「有期徒刑六個月」,外加「褫奪公權四年」的慘痛代價。

 6月9日,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援用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判決63名「幽靈人口」有罪,其中馬祖旅台鄉親林德祥、張金發、張惠芳和王少強等四人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褫奪公權四年;另外59名「有悔意、態度良好」的同案被告,處有期徒刑五個月,褫奪公權四年,緩刑四年。「幽靈人口」遭判刑之重,令人震驚。

 刑法第146條的全文是:「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據了解,刑法頒布施行60年以來,這是破天荒的第一次被援用。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法官陳福來,首開風氣,一判成名。

 近年來,馬祖地區幽靈人口問題確實十分嚴重,亟待中央政府修法因應,以及地方政府加強戶口查察。不過,司法機關動用塵封了60年的刑法第146條,卻是馬祖人「難以承受之重」!

●飛彈從旁邊射過來

 「沒想到飛彈會從旁邊射過來」,受聘為數名被告辯護的曹依立律師解釋說,「檢察官用刑法第143條起訴,我當然要正面應戰,沒想到地方法院法官卻變更法條,以刑法第146條審判,就像飛彈突然從旁邊射過來,根本沒有防衛的機會!」

 馬祖籍的曹依立律師,受聘為前副議長陳寶官、縣議員劉榮華及西莒民眾陳金釵等人辯護,當他得知法官變更法條後,隨即坦白告訴委託人,地方法院獲判無罪的機會「等於零」,因為,法官已經從裁判的位子跳下來當球員,被告是輸定了,一切的希望都要放在二審,等上訴高等法院再說吧。而且,曹依立還主動與另外兩名同案被告的「幽靈人口」解除委任,因為,被告在一審鐵定會被判有罪,因此不用再花冤枉錢聘請律師了。

 據了解,以上兩名「幽靈人口」其中一人是外商公司駐台總經理,年薪500萬元,每年光是個人所得稅就要繳100多萬元。這位陳姓人士也是西莒人,目前仍攻讀博士學位,是陳寶官父親的義子,他說他是自己付旅費回莒光投票,原本認為檢察官以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起訴,而他沒有「受賄」事實,應該可以脫罪,但是,法官變更法條以「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審判,這位陳姓人士連一線生機都沒了。曹依立表示,外商公司非常注重職員的司法紀錄,如果有前科在身,很可能因此失去這份高薪工作。

 這一波「幽靈人口案」,已經有陳寶官、姜繼興、陳奕雲、劉榮華、陳金釵、曹常訓及王大捷等人被起訴,分別求刑兩年、一年、緩刑不等;另外,被起訴的200多名「幽靈人口」中,已有63人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據了解,被起訴的「幽靈人口」中,有兩名現役中校軍官,他們如果被判罪確定,軍中前途可想而知。

●修改選罷法才是禍首

 日前,台灣地區基層選舉「幽靈人口」層出不窮,使得遠在馬祖的地方法院判決,格外引起台灣媒體重視。甚至有法律界人士投書媒體,稱讚說:「金門地院連江庭能勇敢地作出此判決,其勇氣誠值嘉許。」(中國時報6月16日「時論廣場」)而在6月15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盧仁發也特別指示北、高兩市檢察機關,必要時可以援用金門地方法院在馬祖所作判決的見解,依刑法「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偵辦幽靈人口案。

 其實,陳福來法官固然勇氣可嘉、見解獨到,但法院的判決終究不能獨立於社會之外,而完全不考量當地的民情風俗、選舉文化,更不能無視於選舉法規的疏漏,而迫使候選人不得不動員幽靈人口的「無奈」。

 追根究底,內政部修正選罷法為設籍四個月就可以取得投票權,是造成幽靈人口一發不可收拾的主要原因。不只是馬祖,日前台灣地區舉行的村里長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各地都傳出幽靈人口大舉遷徙,甚至返鄉投票的行政院長蕭萬長,也被指稱為「最大尾」的幽靈人口。由於茲事體大,日前內政部戶政司邀集全國各縣市相關單位,研商如何杜絕幽靈人口,最後提出了修改選罷法「住滿一年才有投票權」的解決方案。

 內政部「亡羊補牢」的動作,等於是承認了「設籍四個月就能取得投票權」的修法,是「誘民入罪」的元凶。而且,日前內政部部長黃主文一再強調,戶籍法對於幽靈人口可以處以罰鍰,只是「地方戶政單位沒有嚴格執行」。如果黃主文所言屬實,那麼,馬祖地方政府沒有嚴格執行戶籍法,也是「誘民入罪」的幫凶。

●司法機關選擇性執法

 馬祖幽靈人口不是一夕之間造成的。早在上屆立委選舉期間,國、新兩黨候選人都暗中動員了數百名旅台鄉親返鄉投票,尤其曹爾忠的幽靈人口更是「組團」「列隊」「掛名牌(某旅行社名牌)」,搭專車前往投開票所,依序排隊入場投票,然後集體搭車離場,「投票部隊」紀律之嚴謹,令人印象深刻。

 而在縣議員及鄉長選舉前不久舉行的連江縣第二屆縣長選舉,國、新兩黨也都在選前大舉遷徙旅台鄉親,總計遷回馬祖約一千人,不少「主流派」的縣府官員家中,一夕之間暴增了數十名幽靈人口。

 這些戶口遷徙資料,至今斑斑可考。而選舉期間,掌握了行政優勢資源的劉立群,也是以「組團」「租船」「帶隊」方式動員幽靈人口,從台北、基隆到馬祖,有名冊、有領隊、有專人負責招待,以「軍團作戰」方式,大辣辣地「集體」回鄉投票。

 由於立委與縣長選舉形成的「選舉文化」,馬祖隨後舉行的縣議員及鄉長選舉,候選人為求勝選,大伙都卯足了勁,不惜花大錢遷戶口回馬祖投票。

 即使檢察官在選前曾經發布消息,表示「替選民付交通費用也算賄選」,但因選情白熱化,並由於立委及縣長選舉的「示範作用」,沒有人認為檢調單位會嚴格執法,當然,更不會有人預料到地方法院會動用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從重量刑。

 有人說,司法機關「只拍蒼蠅,不打老虎」,這樣的批評,不能說是沒有幾分道理。

●人情債,太沈重!

 日前馬祖舉行的村長及鄉代選舉,很多人明知檢調單位為了查察幽靈人口,已經布下天羅地網,可是,返鄉投票的旅台鄉親仍然前仆後繼,湧向馬祖,返鄉人潮再一次造成台馬交通「大塞車」,機場大排長龍,台馬輪一票難求。

 「萬一差我這一票怎麼辦?」一位遠從東引搭船到莒光投票的民眾,無奈地說,「即使會被判刑,也是以後的事,眼前的人情債一定要還。」這位從莒光遷居東引的民眾指出,他在莒光的祖墳,多年來都是位候選人代為照顧,這時候,只是回報一張選票,能不答應嗎?

 從幽靈人口返鄉投票的動機來說,他們絕大多數都是為了濃得化不開的「人情」,至於誰付的船票、機票,其實都已經無關緊要。為了「人情」,即使年薪500萬元的外商公司總經理,也要暫時丟下工作,抽空回鄉投票,如果將來他被判有罪確定,而失去高薪工作,這一張選票的代價,豈只500萬?

 據了解,陳寶官和劉榮華兩人最感到痛苦的不是自己被起訴,而是連累了一票人跟著受罪,而這些人從調查局約談、檢察官開偵察庭,到地方法院判決,多次往返奔波於台馬之間,而且接下來的判刑、上訴,又將是一段長期的精神折磨。

 為了一次選舉,陳寶官和劉榮華欠下的人情債,可能一輩子都還不完。

●候選人都是受害者

 在地方法院法庭上,莒光鄉長姜繼興坦承動員幽靈人口,他對法官說,「因為很多莒光民眾認為前任鄉長表現不好,鼓勵我出來競選鄉長,為家鄉做點事情。可是,大家都在遷戶口,如果我不遷,等於沒有參選的決心,而且,即使決定參選,也等於提前宣告落選。」

 姜繼興的說法,道出了馬祖地區所有參選者的心聲,如果不遷戶口,就等於提前宣告落選,在「遊戲規則」變相鼓勵之下,遷戶口是最無奈,也是唯一的選擇。

 選舉結束了,算一算選票,扣除候選人各自動員的幽靈人口,當選的應該還是當選。以莒光鄉來說,除掉幽靈人口,劉榮華在島內原住民的選票還是贏陳寶官。然而,為了這場選戰,馬祖地區全部候選人動員幽靈人口的花費,保守估計,總金額超過三千萬元。可笑的是,幽靈人口並沒有真正改變選舉結果,只是候選人之間相互消耗大把的血汗錢!

 嚴格來說,大多數的候選人,都是幽靈人口事件的受害者。

●傾聽社區民眾的聲音

 日前,內政部終於坦承錯誤,主動建議修改選罷法,把取得投票權的設籍時間,從四個月延長為一年。內政部修改「遊戲規則」,跟上述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的幽靈人口案判決,有著一定的因果關係。

 政府藉由修法,來維護選舉公平,固然可以獲得社會大眾的掌聲,可是,對於已經進入司法審判階段的兩百多名馬祖人來說,將來不管獲判有罪或無罪,都已不幸地成為政府「朝令夕改」的受害者。

 如果說,法律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發生於民國87年的「馬祖幽靈人口案」,司法機關該不該從重量刑,以正選風,除了法條上的字斟句酌之外,馬祖人的街談巷議,或許更值得用心傾聽吧。

(馬祖通訊第52期,1998年7月15日/劉家國)



板主管理 -回標題列表- -我要回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