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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首次下鄉服務到北竿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0-03-16    閱讀人次:1031 )  

標題: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首次下鄉服務到北竿
作者:版主 (發表時間:2010-03-16)
2010-03-16 馬祖日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首次下鄉服務到北竿 附加圖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凃裕斗率法官到北竿提供下鄉便民法律服務。(圖�文:陳鵬雄)
 【記者陳鵬雄�北竿報導】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為便利北竿鄉親,昨天上午在塘岐村老人活動中心辦理巡迴公認證暨訴訟輔導業務,地方法院院長凃裕斗率法官到北竿為民服務,地方法院表示,未來視實際需求會設法巡迴各島做這方面的服務。對於辦理公、認證所需要之文件如有任何問題,可電連江地院洽詢,電話:22477轉105。
 連江地方法院首次下鄉服務,昨天上午於北竿舉辦公認證暨訴訟輔導業務,分法律問題訴訟輔導及公、認證審核二組,法律問題當場給予民眾訴訟輔導;民眾聲請公、認證部分,經審核資料齊全無誤後,攜回連江地院製作正本,再委請北竿鄉公所通知民眾領取,民眾無須親自到法院辦理。
 議長陳貴忠昨天亦到場對法院提供便民措施表示感謝,對於政府各機關將來能夠做這方面的服務也認為可以加強,尤其是馬祖鄉島分散,民眾洽公往返南竿本島十分不便。
 地院凃裕斗院長表示,這次下鄉是了解基層對公證與認證服務的需求,如果離島民眾需求度高,未來會持續辦理並巡迴各島,提供便民的法律服務。公證與認證是國家賦予公證人的兩種職權,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人民間其一種特定的法律行為(如契約)或私權事實成立或存在,並證明其內容真實性;認證則是由公證人證明某一特定私文書上的簽名確實是由當事人本人所簽,其內容形式上必需合法。一般而言,對於現在及未來發生的私權事實可以公證或認證,對於過去的私權事實則只能認證。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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