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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政院公布實施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4-11-07    閱讀人次:251 )  

政院公布實施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記者陳鵬雄�北竿報導】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已於10月28日由行政院明令公布實施,為進一步讓民眾了解這項辦法的內容與相關申請流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1月14日下午,將配合公告土地現值說明會在北竿舉辦一場說明會,當天下午二時在塘岐老人活動中心,歡迎民眾前往了解。

 將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七項修訂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相關規定,行政院依據該法於10月28日明令公布實施辦法,議員王長明近日在北竿各家戶發放實施辦法時,有不少民眾對內容一知半解,協調地政事務所在北竿召開一場說明會。地政事務所表示,11月14日下午二時在塘岐老人活動中心二樓原有一場土地公告現值相關說明會,屆時會針對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一併做說明,歡迎民眾屆時前往了解,有任何疑問也可現場提出。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主要針對權屬已歸於公有的土地,民眾若要申請返還時相關申請作業流程。

 【本報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全法共12條,主要是依據立法院103年1月修正通過的離島建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申請返還土地為公有地,申請人應具相關四鄰證明及文件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條文如下:

 第 1 條: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之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由該土地所在地政機關受理申請。

 第 3 條:地政機關受理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會商土地管理機關。

 五、審查。

 六、公告。

 七、異議處理。

 八、登記。

 九、繕發書狀。

 十、異動整理。

 十一、歸檔。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地政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土地管理機關應於二個月內,就指界測量確定位置之申請返還土地,查明有無屬徵收、價購取得及確認使用土地之必要者。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審查,必要時地政機關得徵詢地方公正人士及耆老之意見,作為審查之參考。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第 5 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被政府機關登記為公有前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或契據。

 二、連江縣地政機關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成立前,已依民法完成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得由占有期間一人以上之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出具證明書證明之。該四鄰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期間,需繼續為該占

 有地附近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出具證明書之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於被證明之事實發生期間,應設籍於申請返還土地所在或毗鄰之村(里)且具有行為能力。證明書應載明係證明人親自觀察之具體事實,而非推斷之結果,證明人並應親自到場或檢附其印鑑證明書。證明人證明之占有期間戶籍如有他遷之情事者,申請人得另覓證明人補足之。

 第 6 條:土地複丈費及登記規費,依土地法之規定計徵。

 第 7 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並應製作測量成果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

 第 8 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人不服前項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第 9 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竣後以書面通知原土地管理機關。

 第 10 條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第 11 條: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登記完畢後一年內開始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作業。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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