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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有財產法規定
作者:
莒光鄉公所
( 發表時間:2014-09-10 閱讀人次:326 )
主旨:有關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之國有非公用財產不動產,其直接使用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惟其申購期限即將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請民眾把握時效申購,以維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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