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 光 鄉 誌


  標題:第三節 鄉民代表會 
  作者:莒光鄉公所    ( 發表時間:2007-05-08    閱讀人次:1093 )  

一、沿革

 民國四十五年七月,本區實施戰地政務,撤除長樂縣政府,本鄉分為東犬鄉與西犬鄉,依據「戰地政務實施方案」(五)政治第四條尊重民意,召集人民代表,設置諮詢會議,以利戰地政務之推行,在產生縣諮詢代表之前,各鄉皆有鄉民代表,惟代表之產生非出於公民普選,是時鄉民代表由村民大會選舉,各村選出1人,參與鄉政事務,即無主席人選,也無會址,代表為無給職,榮譽制。

 民國六十六年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及「鄉鎮民代表組織規程」,莒光鄉鄉民代表會於焉成立,這年底,配合鄉長選舉同時產生民選鄉民代表。依據「省縣自治法」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鄉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選出五人」除第一屆配合中央民代選舉任期五年外,其他各屆任期皆為四年,依據「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編制

 本鄉鄉民代表依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選出的代表名額為準,共五名,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時,其名額之調整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代表會之集會,除每屆成立大會外,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並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由主席召集之,如主席認為必要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會期不得逾三日,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兩方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代表會開會時,主席對於其本身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而代表對於本身利害有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開會時得請鄉內各行政首長列席報告或答覆詢問。

 代表會設祕書一人、組員一人,承主席之命,綜理代表會各項會務,鄉民代表會辦公室,附設於鄉公所聯合辦公大樓四樓。

 代表會在進行案件審查,得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並於開會五日前送達各代表及鄉公所,並報縣政府備查。

 代表會與公所之關係,依照規定代表會決議案,送請鄉長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

三、職權

鄉民代表會的職權有:

(一)議決本鄉規約。
(二)議決本鄉預算。
(三)議決本鄉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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