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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第三章 自治組織 第一節 基層組織 |
作者:莒光鄉公所 ( 發表時間:2007-05-08 閱讀人次:11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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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設村辦公處,置村長一人,民國六十五年辦理首任村長民選前,村長由鄉公所遴選,副村長則從部隊中遴選優秀幹部兼任,居民俗稱「指導員」,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副鄉長一職改由縣府招考地區青年擔任,本鄉首任由本地區青年擔任副鄉長為陳文輝先生(北竿人)。
村辦公處置幹事一人,均派任受鄉公所之指揮監督辦理村公務,執行上級委辦事項。關於村幹事之設置,惟有特殊情形者,得由鄰近村之幹事兼辦,故大坪和福正兩村成立聯合村辦公處,置幹事一員,村以下設鄰,鄰設鄰長,義務職,由村辦公處選報派任,協助村推行政令,並受村長之指監,辦理各該鄰事務。
村公所協助村民核發申請證明事項如下:
一、無謀生能力證明。
二、失蹤人口證明。
三、役男入伍前結婚證明。
四、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五、無力繳保費,但須住院醫療者清寒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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