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 光 鄉 誌


  標題:第三節 選舉 
  作者:莒光鄉公所    ( 發表時間:2007-05-08    閱讀人次:4103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連江縣成立選舉委員會專職機構,省為「福建省選舉事務所」,縣為「連江縣選舉事務所」,成立選務作業中心,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建立良好選舉制度,培植了不少優秀政治人才。許多富於發展潛力的人才,由於選舉,得到了服務社會的機會,民眾也在選舉中,獲得良好政治教育,關心公共事務,愛鄉之情,得以激發。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省、縣自治法」公佈實施後,使地方自治工作之推行,於法有據,進而奠定了民主憲政的基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本鄉鄉長、鄉民代表、村長等,皆為地方公職人員,由常設單位連江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業務,候選資格積極條件中,除有年齡、國籍的限制外,各類公職學歷限制也有不同。地方選舉制度的重要內涵及變革概述於后:

(一)選舉人資格:凡居民年滿二十歲,在各該選舉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而無特定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為公民,公民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候選人資格: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或曾任鄉民代表以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者,同時,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二十六歲。鄉民代表及村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三歲,及在各該選舉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三)公職人員任期:公職人員任期一律四年,地方民意代表部分均得連選連任。地方民選首長部分之連任,則以連任一次為限。

(四)實施選舉監察制度:監察人員隸屬於選舉委員會,能發揮事前防止弊端、事後糾正的功能。

(五)候選人直接監察投票制度:各投票所開票監察人員,均由各候選人平均推薦擔任,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所屬政黨為之。為求公正,並規定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切實做到選舉之公正、公平。

(六)選舉區劃分:基於行政區域、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人口多寡等因素,考量應選名額之分配,符合因地事宜之原則。

(七)投票與當選之計算:各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論應選名額多寡,均採單記投票法,由選舉人擇一圈選候選人,而以得票比率多數之候選人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八)候選人領取補貼之競選經費:鄉長選舉當選人一人,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鄉民代表選舉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台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制。

 地方自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欲實現理想的民主政治,必先健全地方自治。政府為實施民主憲政,毅然排除萬難,爰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首次舉辦「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金馬兩縣共選出區域增額國大代表和增額立法委員,投票結果,本縣選出曹順官(本鄉東莒人)為國大代表,與金門縣共選出吳金贊(金門縣金城鎮人)為立法委員。曹順官國立師範大學社教系畢業,高票當選為國大代表,為本鄉爭得最高榮譽。

 而增額立法委員復於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二度辦理選舉,由吳金贊先生再度當選立法委員。

 經過兩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後,民國六十五年始首度辦理村長、鄉長及鄉民代表選舉。

 民國六十七年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因中美斷交,選舉延期舉行,直到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本縣選出陳仁官(南竿鄉人)為國民大會代表,而金門籍吳金贊蟬聯立法委員,民國七十三年二月,立委任期屆滿,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投票改選,吳金贊又連選連任為立法委員。因金馬第屆僅一位代表,經各界爭取後,第二屆起,馬祖也爭取到一席,曹爾忠當任二、三、四、六屆立法委員、曹原彰當選第五屆立法委員,他們都努力問政,為地區爭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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