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 光 鄉 誌


  標題:清朝 
  作者:莒光鄉公所    ( 發表時間:2007-05-02    閱讀人次:2243 )  

康熙二年(1663年)
三月 清總督李率泰命令各遷界之地逢山開溝築牆,稱“界溝”、“界牆”。每隔五里,置炮台、煙墩;每二三十里設一營盤,派兵把守,平民百姓,凡逾界者殺無赦。因大規模遷界,沿海數千里荒蕪,數百萬居民顛沛流離。

康熙十八年(1679年)春
是年 沿海險要之地各築小寨防守。<福建通志> 卷八十六 歷代守禦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
是年  准許五百石以下的民間商漁船隻出海貿易採捕。惟外洋各海嶼仍然嚴禁,不許民人移居及搭寮採捕,竿塘諸島仍為「禁山」。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
九月  康熙皇帝下旨解除海禁,宣布允許“百姓製造裝載五百擔以下船隻,往海上捕魚”。自順治十二年(1655年)開始的海禁暫告結束。

雍正十三年(1735年)
四月 閩浙總督郝玉麟等查勘「閩縣查報之上竿塘,連江縣查報之下竿塘,長樂縣查報之東獅、白犬........。」十月十五日由於主管開墾事宜的布政司張廷枚認為以上島嶼「俱各孤立洋中,四面俱海,易滋接濟盜賊米糧薪水之弊,不便准其報墾認課,照舊嚴行禁令。」<雍正朝議文 朱批奏摺彙編,第29冊第551?553頁>

乾隆十二年(1747年)
正月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請開墾上、下竿塘等十四個島嶼,以興民利,經大學士等會議,以「事關國防,必審度形勢,再加查勘定議。」而新任巡撫陳大受反對升墾各島,利不敵害。<清史稿 卷307 陳大受傳>

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
九月 二 十五日 閩浙總督伍拉納奏:「福建所屬海島四百五十七處多有民人居住,有搭蓋寮房零星散處者,有建蓋瓦房已編保甲者,有漁汛時暫行搭房者,若概行驅逐使謀生之民一朝失業,轉致漂流為匪,請將編甲輸糧者免其驅逐........。」乾隆帝布告天下:「均著照舊居住,免其驅逐,毋庸焚燬。」肯定了海島謀生合法性。<乾隆朝議文上諭檔 第十五冊>

嘉慶四年(1799年)
閩海海商、海盜進行頻繁貿易活動,大批漁民、商民加入。主要有安南大艇幫及鳳尾、水澳、蔡牽三幫,各自擁有一定數目的艇船。

嘉慶五年(1800年)
蔡牽以本區為海上起義的根據地,得到海上漁民、商民的支持,加上擁有夷艇夷炮,成為當時實力最強的“洋盜”,擁有戰船數百艘、部眾萬餘人,蹤跡遍及閩、浙、粵沿海,因其劫富濟貧,故而深得民心。

嘉慶九年(1804年)
五月廿 七日 蔡牽船六、七十隻自台灣回閩,復有廣東紅頭艚海盜船二十餘隻投入蔡牽,合攻閩省之竿塘洋,其勢甚熾。

嘉慶十四年(1809年)冬
是年 朱濆、蔡牽相繼被清軍擊斃,大股海上勢力肅清後,竿塘已是滿目荒涼,居民無幾,之後是地區居民的先祖,陸續由內地遷來的開始。

道光十九年(1839年)
四月 朝廷嚴查福建沿海鴉片走私活動。

同治十一年(1872年)
是年 東沙燈塔開始建築。(又名中犬燈塔,位於東徑119°59.02",北緯25°58")。
七月初三 夜,馬尾沿江居民紛紛駕漁船或鹽船攜帶火槍、土炮、漂雷及引水器材出擊法艦。

光緒十三年(1887年)
八月二十 三日 福州川石至台灣滬尾(今淡水)海底電線接通,其線路跨本鄉東沙海域,分支線連接本鄉東沙燈塔。

宣統二年(1910年)
縣城設禁煙公所,知縣王榮綬為所長,舉人吳庭棖為副所長,時沿海島嶼廣植嬰粟,知縣責令改種麥及雜糧。<邱景雍 1933連江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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