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 光 鄉 誌


  標題:第二節 民防總隊 
  作者:莒光鄉公所    ( 發表時間:2007-05-04    閱讀人次:2483 )  

 本鄉民防隊員配合軍事需要,派遣民工至港口卸運戰時物資,從事道路維修、民防工事建築等,並達到人人戰鬥、村村聯防的目標,其性質是一支由軍方主導的民間武裝組織。

 在組織上,縣設「民防指揮部」,縣長兼指揮官,軍事科長兼總隊長。本鄉時設「民防大隊」,鄉長兼任大隊長,鄉指導員則兼任副大隊長,每一行政村成立一個民防中隊,村長兼任中隊長,村指導員則兼任中隊督導員。

一、組織概況 

 莒光鄉民防大隊,按各行政村下轄五個中隊,各村之壯丁人數及視其體能,編成若干分隊,分隊以下編班,各分隊長及班長,均由優秀隊員充任,除此,各民防中隊,另編有預備隊以及有配屬的婦女分隊與兒童分隊,本鄉各村皆靠海,因此另編有船舶中隊,並編有船舶班或分隊。

 本鄉的民防隊員,皆屬乙種國民兵,這是戰地政務實施期間的單行法規,依據民防隊組織條例:凡籍設本鄉國民,男子不必服兵役(志願入伍者不在此限),但男性年滿十六歲至五十五歲,經體格檢查合格,得編為乙種國民兵,為「民防隊員」接受組訓,執行支援作戰任務,而女子年滿十六歲,得編入「婦女隊」從事救護醫療,支援保家保鄉作戰任務,直到結婚後,育有子女,成為家庭主婦,即解除其婦女隊之任務,如係公家機關職業婦女,則編入「機關自衛隊」,服役年齡至年滿五十歲。

二、人員編成

(一) 民防隊: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之役齡男子,經體檢合格者編成之。
(二) 預備隊:十六?十七歲及四十六?五十歲身體強壯之男子;或十八?四十五歲經體檢列為乙級殘廢之男子,後備軍人、公教人員、在校役年齡學生編成之。
(三) 婦女隊:十七?卅歲之女子,經體檢合格者,編為婦女隊,懷孕五月以上,嬰兒未滿二歲,獨負家庭生活確屬貧困,婦女經體檢列為乙級殘廢者,編入婦女隊之預備班。
(四) 兒童隊:又稱幼獅隊,凡十二至十五歲之男子,十至十六歲之女子,經體檢合格者編成之,職司偵探之責。
(五) 消防班:係在十八至四十五歲,經營小商而必須終日工作者之男子中,挑選精壯,加以消防訓練後編成之。
(六) 船舶隊:係在有船之精壯漁民中挑選組成之,納入戰鬥編組。
(七) 機關自衛隊:由鄉內各機關男女公教人員組成,每年集訓三天,並實施實彈射擊,心戰喊話,民國六十四年七月起開始實施,莒光日教學,該隊旨在捍衛自己的機關學校。

三、訓練概況

 為了隨時支援作戰任務,編成後逐年辦理各種訓練任務,且持續性實施各種戰術戰技訓練與演習,集訓武器由軍方提供,其武器與裝備亦逐次更新,例如民防隊配備有七九步槍,後改為M1步槍並配備防毒面具.婦女隊則擁有卡柄槍,機關女自衛隊訓練教導使用司登式衝鋒槍及自動步槍,貫徹全民戰鬥,全面制敵,確保家鄉。

(一) 民防訓練:分年度訓練及機會教育兩種方式實施,年度訓練全年計四十八小時,分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各集訓(以大隊為單位)三天計廿四小時,機會教育每年分二至三期,每期三個月,每週二天,每天四小時,由軍方政戰幹部協訓之。
(二) 訓練內容:除精神教育,政治教育,保防教育等課程外,以其所服行任務需要之技術為主。例如婦女隊訓練以救護、心戰喊話,及保防為主。為使民防隊員能在聯合作戰中,於火砲下遂行諸般作業,訓練科目也涵蓋有操刀、刺槍、拳術、擒拿、打靶、實彈射擊。

四、支援軍事作戰

 初期的民防隊員沒有特定的制服,五0年代中期,才首次有專屬的民防服裝,其型式與當時的軍便服相當,但顏色比草綠色略深,在軍服改成迷彩服後,民防制服也改為迷彩裝。

 在全民聯合作戰的要求下,以軍為中心,政為骨幹,民為基礎,在一元化的戰鬥體制下,發揮其統合戰力的功效。

 平時蓄水、屯糧、海漂、演習、出公差勤務、站衛兵、挖壕溝、村落自衛,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就地動員,全民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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