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 光 鄉 誌


  標題:第三節 兵役行政 
  作者:莒光鄉公所    ( 發表時間:2007-05-08    閱讀人次:2575 )  

 兵役行政乃國防與內政之複合行政,旨在保家衛國,民國卅九年以後,本鄉身處戰地,免服兵役,但組訓民防部隊支援各項軍事勤務,後改為自衛隊,六0年代前後,海島生活條件欠佳,鄉籍青年在政府輔導下,從軍報國,投筆從戎,報考各軍事院校,展現莒光子弟忠勇及愛國情操,服務軍旅,深得長官提攜與器重,晉陞校級軍官者多,成為我國軍忠貞棟樑之才。

一、國民兵役

 本鄉在戰地政務時期,基於戰備之要求,個個納入自衛部隊編組,列入戰地民防組織,擔負民防及軍勤任務,凡年滿十八歲之役男,居住滿

 一年以上,先實施體驗,每年五月中旬假鄉公所舉行,凡甲、乙、丙等體位判定後,當場公告,並製發乙種國民兵役證,同時建立兵籍資料,之後逐年參加自衛隊年訓,丁等體位免役。

 乙種國民兵異動、遷出,係以戶籍為基礎,凡戶籍遷徙即辦理兵籍移轉,適時並與台灣地區役區密切連繫,有效掌握。

 乙種國民兵平時在地依其職業各司生產,戰時召集以利兵員補充,支援軍事作戰。

二、輔導從軍

 六0年代,本鄉乃處在戰火的洗禮,人民在軍事對峙下討生活,求生存,有志青年為減輕家中負擔,紛紛報考軍事院校,一時蔚為風潮,這批胸懷熱血,投筆從戎的青年,最高軍階為上校,分別為林邦光、林鴻官、林秋華、王順海、陳珠龍、曹以明,林秋菊,林明華,曹以開,陳嚮嚮,陳松官,林銀官、陳金弟、曹祥炎、鄭秋桂、曹以昭、鄭學賢、劉宜友、劉宜長、林滿康、李智雄、任忠顏…。

三、徵兵入伍

 民國八十二年一月,本鄉解除戰地政務,回歸憲政,恢復徵兵制,依照憲法及兵役規定:中華民國男子凡達兵役年齡,除依兵役法免役、禁役者外,餘均有服兵役之義務,凡民國六十四年次(含)以後出生,身心健全之役男為徵召對象,此後役男每年應召入伍,惟本鄉人口較少,役男人數不多,役政業務單純,其業務僅及國民兵管理,役男身家調查,征兵檢查,抽籤,徵集入營,在營軍人服務,役男申請替代役,在鄉服役,貧困征屬服務,後備軍人歸鄉報到,就業服務等服務。

 而考量役男入營輸送舟車勞苦,乃由縣府自力負責配合在台租用巴士陸運至新兵訓練中心,完成交接任務,另為關懷其受訓生活,由縣長致贈程儀,鄉長另有餐會招待,受訓期間,各界還組團赴台至訓練基地慰問,瞭解受訓實況,給予適切鼓勵,並協助其結訓返鄉服務。

四、替代役

 替代役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開始實施,有別一般及專長資格申請,每年原則上四至十月受理申請,家庭或宗教因素替代役為專案申請,役期分別為一年八個月、一年十個月。

 七十二年次以後替代役體位役男經判定後徵集服替代役,役期與常備兵同為一年十月(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役期為一年八個月),徵集均以配額實施,名額分批徵訓後,由各需求機關申請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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