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 光 鄉 誌


  標題:第五節 魚汛與鹽政 
  作者:莒光鄉公所    ( 發表時間:2007-05-22    閱讀人次:1472 )  

一、魚汛:

 本區皆為海洋獨立島嶼,環列閩江口外,海產種類多,產值豐富,人民以海為田,對主要魚產漁獲汛期,多能掌握,以農曆計算:

 帶魚: 十月中旬到次年五月上旬,其中以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產量最豐。

 黃花魚: 二月至五月,即清明節左右往東引橫山海域捕撈,九至十二月,白犬洋面或東莒東洋面也盛產。

 鯧魚:六至九月較多

 蝦皮: 十月至次年五月為盛產期,其中以農曆十一、十二、一月為大宗。

 螃蟹: 十月至次年三月,以十一月最多
其它雜魚(含白力魚、鯛、石斑、白巾魚)多在三月至年底,四季有捕獲。

二、鹽政

 鹽也為水產品之一,與漁業有密切關係,緣於魚介類多含水分,較陸地食物易腐敗,漁撈者出海作業,往返費時,欲保新鮮,鹽藏最為經濟,最為簡捷之方法。

 鹽含化學成份,能滲透魚體,使魚肉纖維發生收斂作用,而緊縮壓出水分,稱為「脫水作用」,讓魚體堅實,細菌不易滋生。漁鹽稅率始於清季,北竿塘岐澳配鹽勒石為證,今已移存馬祖民俗文物館,勒石書於清同治八年。食鹽一項,為人生所必需,內陸不產,售價昂貴,而漁用鹽與食用鹽稅兩相比較,實相懸殊。

 清季行鹽法有官督商銷、官運商銷、商運商銷、商運民銷等等,惟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福建鹽政於清同治元年由道委員開辦官運,以閩浙總督兼理鹽政,配運至白犬離島之鹽場有福清場、莆田場、福興場,幫所有定海港、梅花廣石港、北茭奇達港,由於運鹽消耗大,起運時每擔加給耗鹽,若奉准改行票運鹽,以部砝一百斤為一擔,以六百七十五斤為一引,以三十引起票,完稅後,標示起運字樣,加蓋鹽場、日期,每經過關卡驗明相符蓋戳放行,鹽政之推展相當有制度。

 按福建鹽政誌(703頁)記錄,寧福各島醃魚配鹽旺淡季銷數中記載有:

 東西獅島: 旺五六千擔、淡一千餘擔。

 按閩省售鹽分路運出,羅源、連江、壺江為東路,幫商是陳建豐,長樂縣幫商為葉福全。

 清末本區漁民均購用每百斤價值四角之私鹽,不納課稅,官廳特設漁配局於琯江。民初,各島嶼設漁鹽局鹽務分處,由官方專賣,每百斤售價自一元五角起三元二角止。民國七年,改為自由商制度,漁鹽稅率每百斤改為四角,由各島漁民組成漁團,推舉經理辦理漁鹽運銷事宜。民國十一年,漁鹽為駐閩海軍截留,招商承包,以漁鹽稅充餉糈,此時每百斤售價為三元左右。民國十三年,軍人干涉鹽政,由福建督辦公署委設福建鹽政善後處,沿海島嶼採包商制度,設漁鹽總局,提高稅率,每擔為二元,每百斤售價五元。民國十五年冬,國民革命軍入閩,將鹽政改革,設福建鹽務處,減低漁鹽售價,每百斤為四元一角。民國十七年冬,又歸官方專賣及包商專賣二項辦法,福建鹽運官吏在青蕃澳口設鹽店、鹽倉,以供漁民醃魚內銷。民國四十二年元月,南竿成立「物資調解處」之後,用鹽由該處屯儲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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