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 光 鄉 誌


  標題:第三節 社會救助 
  作者:莒光鄉公所    ( 發表時間:2007-05-23    閱讀人次:1630 )  

 社會救助工作,係對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或因一時遭遇困危民眾,藉由政府及社會大眾的力量,給予適時的濟助,使其能維持最低生活,進而協助其恢復工作潛能,自立更生,脫離貧窮。依救助法之規定,主要措施包括: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等。

一、生活扶助

 所謂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總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九十三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6,300元)、及全家不動產現值未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者,該低收入戶分為三款:

 第一款 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第二款 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第三款 _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亦稱為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費,發放標準如下:

(一)壹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六、○○○元。
(二)貳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四、二○○元;戶內十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一、八○○元。
(三)低收入戶內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由鄉公所主動協助其辦理老人生活津貼之申領,每人每月六、○○○元。低收入戶內領有殘障手冊,未滿六十五歲者,由鄉公所主動協助其辦理殘障者生活補助費之申領工作,依殘障手冊等級,輕度殘障者,每人每月三、○○○元。

二、醫療補助

 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低收入戶列為第五類的被保險人,由鄉公所協助其辦理投保事項,自付保險費部分,全額由政府補助。凡本鄉居民在離島醫院或衛生所轉診至台灣就醫者、門診、急診免部份負擔,並補助旅程機、船票半價之費用。

三、急難救助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四條規定,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亡、或其他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時,得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視其急難程度與家庭狀況,酌情慰問,讓發生急難事故之民眾,渡過一時難關,恢復正常安定的生活。

四、災害救助

 災害種類分為風災、水災、火災及其他災變。尤其風災會造成本鄉人民生命財產與漁、農業的重大損失,依據憲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社會救濟」第一章第二條,受到天災事變所導致之損失,自須負起救助之責任,如:收容災民,發放救濟金,救濟辦法中,依災情程度不同,災民可分為死亡、失蹤、重傷、住屋全毀、半毀等不同。

(一)住屋全倒,戶內人口每口補助二萬元;半倒,戶內人口每口補助一萬元,以五口為限,同時可申請貸款重建。
(二)災民受災致重傷者,每名補助十萬元。
(三)災民受災致死亡、失蹤者,每名補助二十萬元。
(四)財物受損而影響生計者,以戶內居住人口計算,每口伍仟元,以五口為限。


板主管理 -回標題列表- -我要回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