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 光 鄉 誌


  標題:第一節 調解委員會 
  作者:莒光鄉公所    ( 發表時間:2007-05-23    閱讀人次:1158 )  

 本鄉調解委員會係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而產生,由鄉內熱心公正人士組成,專職調解鄉民之糾紛,調解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三年,並規定鄉長不得選委員,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委員會互相推選產生,均為無給職。因本鄉人口少,委員不分配責任區,但遇有調解糾紛經本會調解,再由法院核定後,與判決具同樣之效力。
本會功能主要是化解鄉民的民事及刑事糾紛,其內容如下:

一、民事糾紛部份:

(一)債權、債務之清償。
(二)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三)婚姻、收養、繼承。
(四)商事買賣、公害賠償。
(五)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二、刑事糾紛部份

(一)妨害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
(二)傷害、毀棄、損害。
(三)親屬間財產、犯罪。
(四)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本鄉調解委員會,前任主席有陳元春、陳寶官,第五屆主席為劉秋富,第六屆主席為曹祥生,本屆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產生,現任主席是陳樂團,至於秘書一人,由鄉公所民政課長兼任,委員組織如下表:

第一節 調解委員會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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