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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連江縣辦理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作業要點修正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7-07-07    閱讀人次:154 )  

--2017-07-07 馬祖日報

 【記者曹重偉報導】為配合實際運作及社會期待,連江縣衛生福利局已針對連江縣辦理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作業要點進行修正,主要異動是申請條件修正為「父母之一方亦設籍本縣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5年」;申請表件請逕洽連江縣政府/便民服務/各局處檔案下載,網址為:http://www.matsu.gov.tw/chhtml/Download/371030000A/43。修正後於7月起實施。若有相關疑義請電洽各鄉公所或衛福局社會福利科詢問:南竿鄉公所22757分機52謝先生,北竿鄉公所55218分機105張先生,莒光鄉公所89146分機22蔡先生,東引鄉公所77205分機23廖先生,社會福利科25022分機313陳小姐。

 連江縣辦理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作業要點修正後全條文如下:

 一、為協助養育兒童,強化家庭照顧功能,並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0-2歲嬰幼兒且父母之一方亦設籍本縣滿1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5年,所稱設籍本縣1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縣1年以上,並自當月提出申請,補助期間自當月起生效至滿2歲當月為止。但本要點修正公布前已申請者,仍依申請時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標準:

 每名嬰幼兒每月補助奶粉(含米、麥精)及尿布(含溼紙巾)費用1500元(可一次或分次購置一季受補助之品項,每季最高補助4500元),若購買經費未達補助額度時即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之。

 四、申請本津貼,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一方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申請人(含配偶)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並應記載全戶人口及詳細記事。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請附居留證)。

 前項申請,以申請人備齊應附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申請文件不全者,鄉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五、本津貼申請案件經本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核符合本要點規定者,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六、申請人應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12月5日前檢附購買奶粉及尿布之憑證(收據或發票)、消費明細表及領據按季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辦。除有特殊情形外,以每3個月請款為原則,逾期視為放棄請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分:

 (一)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津貼。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鄉公所所要求之資料。

 (三)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四)兒童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本縣。

 八、各鄉公所應加強審核申請人及其所照顧子女戶籍異動情形,並由各戶政事務所每月提供戶籍異動人員名冊,以供查核,如發現未具請領資格或有溢領情事者,各鄉公所應負追繳之責。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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