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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106年度住宅補貼21日起至8月底受理申請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7-07-19    閱讀人次:153 )  

--2017-07-19 馬祖日報

 【記者吳嘉榮報導】106年度住宅補貼自7月21日起至8月31日止受理申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住宅補貼申請的項目,本縣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補貼新臺幣3000元,補貼期間為1年。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210萬元(貸款年限最高20年)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貸款年限最高15年),請有租屋需求及購修貸款利息補貼民眾踴躍申請,申請書表可向各鄉公所索取,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條件為本國國民且年滿20歲。家庭組成須具備其中一種,包括有配偶者、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單身年滿40歲者、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

 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依住宅法第9條規定,105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1年以上者,申請租金補貼不受住宅法第3條住宅需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第13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共同持有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僅持有1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共同持有。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1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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