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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連江縣大同之家就養及安養條件與流程 |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1-10-14 閱讀人次: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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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馬祖日報
�資料提供:連江縣大同之家
一、兒童及少年就養條件及程序:
1、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且年滿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就養:
(1)父母雙亡,其監護人無力扶養者。
(2)雙親因故失去工作能力或單親而家庭經濟不能扶養其子女者。
(3)本縣主管機關冊列之低收入戶,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
2、申請兒童就養應檢具下列表件,由各鄉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收容。
(1)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體檢項目至少需包括血液、反液、生化及胸部X光、阿米巴及桿菌性痢疾及寄生蟲檢查及其他相關傳染病(B型肝炎、梅毒、愛滋等)。
(2)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志願書。
(4)保證書。
3、兒童有下列疾病之一者,本家不予收容:
(1)法定傳染病。
(2)精神病。
(3)須長期治療或照顧之疾病。
二、申請入住大同之家公(自)費安養及條件:
1、申請安養應檢具下列表件,由各鄉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安養。
(自費需簽訂進住契約書及繳納生活服務費、保證金)
(1)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體檢項目至少需包括血液、反液、生化及胸部X光、阿米巴及桿菌性痢疾及寄生蟲檢查及其他相關傳染病(B型肝炎、梅毒、愛滋等)。
(2)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安養調查表。
(4)入家保證書。
2、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得申請公費安養:
(1)年滿六十五歲之孤苦無依老人,其體能無法謀生且能自理生活者。
(2)年滿五十五歲之身心障礙且孤苦無依者,其體能無法謀生且能自理生活者。
3、設籍本縣滿三年或曾設籍本縣滿三十年,年滿六十五歲,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者,得申請自費安養。隨同自費老人申請安養之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者為限。
4、同時申請進住人數逾自費安養收容名額時,依下列條件順序及方式辦理進住:
(1)扶養子女僅一人且不在本縣工作,無法照顧申請人者。
(2)扶養子女雖有二人以上,但均不在本縣工作,無法照顧申請人者。
(3)扶養子女雖在本縣工作,但有具體事實證明無法照顧申請人者。
前項申請條件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容安養:
(1)無國民身分證者。
(2)患有傳染病者。
(3)患有精神病及癩病者。
(4)因殘障、智能不足不能自理生活者。
6、自費老人安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養:
(1)殘障不能自理生活者。
(2)生理機能失禁致影響公共衛生者。
(3)罹患前條第(2)、(3)款疾病之一者。
(4)患有重病,連續住院超過三個月者。
(5)逾期不繳生活服務費超過三個月者。
(6)未請假外出一週或逾假一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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