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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  
  作者:東引國中小    ( 發表時間:2012-05-31    閱讀人次:443 )  

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台六十九人政參字第一二四一四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台六十九人政參字第四五九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院台七十一人政參字第一四六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台七十七人政參字第四七四七二號函修正
一、權責劃分:
機關首長:除應以身作則實踐力行外,並應責成其所屬各級主管加強教育宣
導,使所屬人員瞭解革新真義,啟發自動奉行精神,並對屬員嚴
加考核,對違反規定者,確實予以查處。
研考單位:督導管制考核各單位之執行情形,並依考核結果對執行特優或不
力之機關提出獎懲建議。研究改進公文時效及減少不必要之會
議。考核各機關人員出國計畫及所具專長與外文能力。
會計單位: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費支出,防止假借名目,移作其
他用途。
警察單位:依規定查察違規事件,送各主管機關處理。
新聞單位:視實際需要,由人事行政局會同新聞局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將有
關之規定予以刊載報導,促請公教人員注意實踐,徹底奉行,並
籲請社會各界人士合作支持,蔚成良好風氣。
人事單位:協助機關首長加強教育宣導,並運用規劃、輔導、倡導正當娛樂
等方式貫徹推行革新要求,對於違反規定或踐行績優人員依規定
查明分別簽請議處或議獎。如發現所在機關人員有違反規定情
事,人事人員未予採取適當措施者,應予以連帶處分。
二、具體做法:
各機關辦公房舍,確已不堪或不敷使用者,得本節約實用原則編列預算報經
核定後,改建或興建之。
各種公共工程之開工與完工,其有宣導必要者,得舉行簡單隆重之典禮儀
式,其餘以公告方式行之。
各機關派員出國應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及「公教人員出國
進修研究實習要點」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首長應負責嚴格管制其所屬,不得作不必要之視察,尤應要求視察人
員,不得煩擾被視察單位。
各機關首長及公教人員,除參加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待外賓者外,不
得設宴招待賓客或接受宴會招待。其因業務聯繫有特殊需要者,得以便餐接
待,但不得鋪張浪費。
公教人員於婚喪壽慶,應儘量儉樸節約,以茶點或酒會招待為原則,不得鋪
張浪費;除有親戚關係或深交者外,不得假借職務濫發喜帖或訃告。各機關
對所屬人員認有違反上述規定之情事者,得令當事人詳為報告,並提供有關
資料,經查核確有不當者,應視其情節予以議處,發現有藉機斂財者,應予
嚴懲。
公教人員如因涉足色情場所,導致有損公教人員聲譽或形象之情事時,應視
情節從嚴議處。
各級首長主管應辭謝剪綵或揭幕之邀請,但典禮或活動宗旨純正,具有教育
或紀念意義者,不在此限。
其他未列舉之革新要求,如加班與出差費之覈實支用,加強辦理公教人員福
利措施,提高行政效率,不辦沒有效果的公文,不開不必要的會議等,各機
關及公教人員,均應自動奉行,確實遵行。
三、獎懲標準:
公教人員踐行十項革新要求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各機關首長得依其事蹟影響
程度,酌予獎勵。
處分:公教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
關規定予以議處,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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