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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64、65年次馬祖籍已服役役男發放慰助金 期研擬妥適方案  
  作者:陳雪生服務處    ( 發表時間:2020-09-23    閱讀人次:168 )  

  立法委員陳雪生於今(23)日上午召開「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馬祖籍已服役役男發放慰助金」研討會議,邀集國防部、內政部、連江縣政府暨議會等相關單位,作成以下結論:

一、國防部、內政部役政署等與會單位表示,查察國防暨兵役相關法規皆無對已服兵役發放慰助金之規定。

二、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文「釋字第529 號」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因戰地政務終止而廢止時,該地區役齡男子如已符合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要件者,既得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按諸信賴保護原則(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對於尚未及申請檢定之人,自不因其是否年滿十八歲而影響其權益。主管機關廢止該辦法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唯連江縣府並未如金門縣府便宜行事以高中軍訓課程將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後又再行辦理徵集入營,金門縣政府因此才在事後研擬補救措施。金馬兩地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役男 態樣不盡相同,先行敘明。

三、金門縣府因縣庫充足,故該府依地方制度法頒定「金門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所需經費一億多元新台幣皆由該府編列預算支應。

四、金馬地區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因戰地政務終止,始徵集金馬地區六十四年次後役齡男子。但多數金 馬地區六十年次到六十三年次高中畢業生赴台就讀役齡男子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接受徵集入營服役數月至數年不等。本案慰助金發放後得否援引,地方政府財政是否可以負擔,請地方政府詳加研議。

五、本案法令面、財政面皆有疑慮,建議與會單位詳加研議,以期研擬妥適方案。

64、65年次馬祖籍已服役役男發放慰助金 期研擬妥適方案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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