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五屆第一次定期大會 林惠萍議員提案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0-07-15    閱讀人次:814 )  

1、案由:建請相關單位美化珠螺村入口處公園圍牆。
提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曹以標副議長
說明:珠螺村的公園與遊憩設施是縣府運用台電珠山電廠回饋金等籌建,如今已成為兒童的休閒場所,每逢假日,都可以看到家長帶著小孩來玩溜滑梯和盪鞦韆,不僅僅有村民,還有外村來的家長與小朋友。但是公園的圍牆始終呈現水泥塊實不美觀,建請 相關單位能在這牆面上做些改變,設置公共藝術,讓這堵牆不僅能保護小朋友的安全,也能替美化社區作出貢獻,既能妝點村容,又能落實地區的藝術教育。
辦法:如案由。

處理情形:
2010-08-26連江縣政府函:南竿鄉海線道路係本縣南竿鄉重要的景觀路線,途經珠螺村入村處公園係由台電珠山電廠回餽金籌建,提供地方鄉親休閒活動,公園外牆目前尚缺公共藝術,為利提昇整體景觀效益,希請 貴鄉協助社區發展協會提報本縣城鄉新風貌計畫。
正本: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公所


2、案 由:建請整建拓寬津沙村水庫至雲台山下方聯外道路。
提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曹以標副議長
說明:
一、津沙水庫至雲台山下方聯外道路年久失修,建請整建拓寬。
二、津沙水庫附近設施老舊、髒亂,建請改善。
辦法:如案由。

處理情形:
2010-08-26連江縣政府函:本縣主要道路經費由中央營建署之生活圈計畫內支應,99年至100年皆已排定整體主要幹道,津沙村入村道路預定於民國101年以後,視中央營建署實際核定情況納入檢討辦理。


3、案 由:津沙海堤目前已不敷現況使用,且影響村莊景觀,並將美麗的沙灘阻隔在外,建請整建改善。
提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曹以標副議長
說明:如案由。
辦法:如案由。

處理情形:
2010-08-11連江縣政府函:本案已函請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辦理,目前函復擬由該局先行評估功能性及效益後,於100年提報規劃,屆時再依規劃成果辦理。


4、案由:請政府正視地區釣魚活動安全,研訂相關自治法規並輔導管理。
提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曹以標副議長
說明:
一、磯釣及船釣為馬祖地區最多民眾從事之休閒活動,亦為本縣觀光發展主軸之一,惟本縣此方面相關之法令及軟硬體設施均有不足,對釣魚活動安全之宣導、輔導及管理,政府責無旁貸。
二、地區釣友前往附近海域船釣或外礁磯釣,均以小型之動力舢舨為交通工具。惟受相關法令之限制,使部分釣友從無任何安全設施之無人沿岸攀爬上船,此舉不但造成管理之漏洞,更使釣友安全無任何保障,對於馬祖地區長遠之發展,實有負面之影響。
三、近年釣友及漁民從事海上活動時之意外事故頻傳,卻未見政府有任何作為。本協會曾函請鈞府開放本協會會員憑會員證從港口搭乘漁船或舢舨進行釣遊活動,希能藉此將釣友納入正軌管理,並能確實要求釣友做好救生衣穿戴等安全措施,以減少類似意外之發生。惟經鈞府列舉漁業法等相關法條及罰責後函覆。
經查澎湖、雲林、嘉義、台南等縣市業已頒行「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之自治條例,釣友憑身分證即可搭乘舢舨漁筏出海釣魚。政府應重視漁民及釣友之生命安全,即早檢討相關不合時宜之法令並因地制宜訂定符合馬祖地區特性之規定。
辦法:如案由。


5、案由:建請教育局應重視地方文化歷史、自然生態議題,融入學校教育,營造地方教育特色,也要正視老師與學生參與活動培訓所承受的壓力。
提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曹以標副議長
說明:
一、據查訪地區學校,發現教育局及所屬學校,業務重心只是在配合教育部執行年度全國性專案,如法治教育、交通安全教育、衛生保健、閱讀教育等等;這顯然是不足的,也欠缺在馬祖文化教育的紮根功能,並沒有將馬祖文化歷史、自然生態資源納入核心議題,也造成教育內涵上的偏頗失衡現象。
二、所謂「人親土親」,本縣教育局和學校也不應該是缺乏橫向聯結的孤立單位,應該學習宜蘭縣、台南市教育單位,多和文化局、建設局、風景管理處建立互相合作平台,將他們研究的文化、環境成果,以及開發的相關產品,納入學校推動本土、本位教育的資源。如果生長在自己家鄉的子弟,對自己的社區文化、生態環境都不了解,將來如何培養愛鄉情操?甚至在未來關懷、參與家鄉的建設?
三、建請教育局、學校與有關部門,鼓勵合辦馬祖生態研習、 天文研習、文化研習、社區參訪,讓馬祖孩子對自己家鄉內涵有更深的體認。
四、另外,目前家長、學校老師都反映全縣性校際比賽過多,學校方面礙於教育局交辦工作,不得不找學生密集訓練;現在每班學生不超過30人,少則1、2位,就發生每個學校固定幾位學生重複接受各類培訓,重複參加各項比賽,排擠到假日休息時間以致壓力很大,精神疲乏。辦活動也要講究效益化與合理性,教育局應考量學生負擔,做通盤的檢討,部份不是參加全國預賽的校際比賽,應調整為二年辦理一次。
辦法:如案由。


6、案由:層請國防部施行原訂「金馬自衛隊員納入榮民就養條例」,以正社會公義一案。
提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曹以標副議長
說明:
一、國防部於民國89年,宣告「金馬自衛隊員納入榮民就養條例」是為「母法」(附件一),旨在追獎民防隊功在國家,嗣又附訂子法「金馬民防自衛隊員823戰役參戰核認規定」加以排斥,子法違背母法,合先敘明。
二、金馬在民國45年實施戰地政務,自衛隊僅具芻形,47年爆發823戰役時,國軍守備指揮部下令強化組織,縣設總隊,鄉村設大隊、中隊、授予民防隊軍事訓練後發給步兵制式武器裝備,納入防區作戰序列,平時配合軍隊演習,放哨巡邏,宵禁管制,軍事差役,戰時統歸國軍節制,賦予防衛村落,制敵登陸作戰任務,民防隊部勤整齊,號令肅然。
823炮擊,是敵人登陸作戰前奏,防區指揮官下達一級戰備令,民防隊日夜警戒嚴陣以待。敵人繼823以後,炮擊持續至民國60年我們退出聯合國方見收兵。13年間戰備森嚴,民防隊員生計自食其力,未受國家半栗糧秣,行動軍事管制,較之國防正規差別無幾。
民國89年,國防部起草上述「子法」時,曾函徵連江縣政府意見,縣府未經議會評議,率而簽覆「無修正意見」(附件二),十年來,由於縣府消極無為(附件三),國防部乃按「子法」施行,由於子法規定嚴苛,民防隊員正規申請案件皆遭駁國,後續者因失望而放棄,但是多年來攀緣權貴人情關說,僥獲榮民就養者不下千百人!顯示子法釀成開旁門走左道「黑箱」話柄頻傳,以致國家酬勳德政,口惠不實,流於畫餅。
辦法:如案由。


板主管理 -回標題列表- -我要回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