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五屆第二次定期大會 曹以標副議長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0-12-17    閱讀人次:2312 )  

1、案 由:南竿介壽商圈為馬祖最大商圈,是觀光客及鄉親必到之購物場所,唯目前雖然縣府拓寬人行步道,但未作上方採光罩(遮雨篷)致日照或下雨時,人行步道使用有限,請縣府在明年度預算內興建改善,以維鄉親及來訪觀光客之權益。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曹丞君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如案由。
審查意見:連江縣政府視100年度可執行之預算項下協助規劃辦理。
議 決:通過。


2、案 由:請縣府儘速規劃復興村戰備道停車場,以解決復興村民眾停車之苦。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陳建光、曹丞君議員
說 明:復興村上方戰備道路車輛日益增加,車輛進出險象環生,縣府應解決民眾停車問題,以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辦 法: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3、案 由:建請縣府儘速研擬違建部份就地合法化,以維鄉親權益。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陳建光、曹丞君議員
說 明:戰地政務期間到回歸地方自治,土地使用政策一變再變,主因都計法造成民眾土地證明無法取得。
辦 法:請縣府立即研究規劃99年底前違建就地合法。
審查意見:
一、違建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連江縣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哩,違建就地合法與法不合,有違建築管理意旨,且未顧及合法申請建照者之權益。
二、本府於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研擬建蔽率容積率放寬之規定,惟都市計劃最終審議通過與否係屬中央權責,本府將全力爭取通過以符合地區土地使用特性,提高地區民眾興建合法建築物意願。



議 決:通過。


4、案 由:建請縣府改善介壽沃口週邊照明設備,以免夜間鄉親活動發生危險,以維鄉親人身安全。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曹丞君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如案由。
審查意見:有關介壽澳口周邊照明設施,本府已於「98年度介壽村整體開發二期工程」增設公園照明設備(照明設備已於99年12月完工驗收啟用)。
議 決:通過。


5、案 由:請警政機關正視及關心員警陞遷巡佐之辦法,並建請警政署檢討連江縣籍從警青年返鄉服務,以期補足本縣警員員額不足,以利提昇警務工作推行。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曹丞君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如案由。
審查意見: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條:「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款:「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6條第3項:「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款規定訂定之。」第5條第1項:「警察機關人員之陞遷,應依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第6條:「.‥警察人員陞遷案件之積分,依下列各序列陞遷評分標準表規定辦理:一、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如附件四之甲表)。」
二、旨揭事宜本局辦理情形:
(一)員警陞遷巡佐部分
1、全國各警察機關人員辦理陞遷,均依前揭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規定辦理,另查內政部警政署人事業務擴大授權規定略以:「第十一序列職務人員(警員)之陞任案件,核定機關為本局。」是以,本局第十序列職務人員(巡佐、小隊長)
如出缺時,均依前揭「警察人員陞遷辦法」陞遷評分標準表評分後,依第十一序列職務人員(警員)之陞職積分名次辦理陞遷事宜。
2、「警察機關巡佐暨小隊長設置原則」第,點規定略以:「行政警察分局巡佐與警員以七分之一比例計算設置。」本局99年度第十序列行政巡佐、小隊長預算員額計6員,第十一序列警員預算員額計42員,是以,依前揭原則,本局僅得設置第十序列行政巡佐、小隊長6員。
(二)縣籍從警青年返鄉服務,以利提昇警務工作推行部分
1、因全國警察人員統調業務係內政部警政署權責,差本局於本(99)年11月26日以連警人字第0990011959號函建請該署考量離島地區及語言特性。同意在臺任職且有意願返回馬祖地區服務員警,優先調回本局服務在案,復經該署
99年12月10日警署人字第0990168157號函復略以:「鑑於全國基層員警人數眾多,而警察機關職缺有限,無法滿足全部請調人員之需求,為公正、公平起見,該署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2條頒訂『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
務人員年度定期請調作業規定』,據以辦理生度巡佐及警員定期請調作業,並按請調人員之特困情形及積分建立存記名冊依序檢討,該制度自82年起開辦以來,已行之有年,且運作情形良好,期間透過廣納基層員警(包含眷屬)反
映,數次調整作業規定內容,以期能更符合同仁需求、更為人性化。歷經10餘年策進,現行定期請調作業已具相當公信力.普獲員警認同與肯定。綜上。為免排擠積分在前人員請調權益,影響員警統調衡乎,而招致對請調作業有
公平性及正當性之議,及為免設籍其他地區同仁援引比照,爰離島員警申請返回籍地服務者,仍應按上開規定辨理。」
(三)本局另將利用各種機會及場合,向內政部警政署各級長官
反映大會曹副議長及委員所提縣籍從警青年返鄉服務一
事,以利提昇警務工作推行之意見。。

議 決:通過。


6、案 由:為落實縣長「還地於民」政見與政策,國有財產局、軍備局鞭長莫及;為展現誠意及回應鄉親們殷切期盼,請縣府儘速訂定「縣府佔有民地歸還自治條例」。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陳議長貴忠、曹丞君、陳建光、張永江、林惠萍等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如案由。
審查意見:
依內政部函釋,本府65年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是否有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所列純因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之情形,自移由本縣登記及地政機關本諸職權查明釐清。經函請本縣地政事務所及本府民政局函查,均無上開情形,因為社公地處分,尚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適用,倘民眾若因土地早期經政府徵收至今仍無供用情形,亦可循離島建設條例原價購回機制辦理。本案事涉土地全盤政策,已移請本縣土地專案小組併案檢討。
議 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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