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5屆第十次定期大會議長陳貴忠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4-11-19    閱讀人次:603 )  

1、主旨:北竿鄉后沃村目前已在舊戰備物質庫設村辦公 處,有關村活動中心待鄉公所研擬尋找地點後再依程序檢討編列預算補助興建,請 查照.
說明:復貴會103年1月3日連議字第1030001189號函.

2、主旨:有關貴會第五屆第十次定期大會陳議長貴忠提議「請積極辦理北竿各村閩東聚落及落實后沃聚落群修繕工作,以期永續發展地區觀光旅遊」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會103年11月3日連議字第103000198號函辦理.
二、本縣傳統建築風貌補助,係依據「連江縣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104年度本府依據中央核定之補助計畫,辦理傳統建築風貌補助作業,屆時將公告補助申請相關資訊,有意願者均可依規定向本府文化局提出申請.

3.主旨:貴會陳議長貴忠提議「限制警政等中央核派本縣任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未滿五年以上者不得辦理退休或退職,以減輕本縣財政負擔」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3年11月3日連議字第10300120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及第3項:「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及考試院院會通過「警察人員警政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據上,警察人員凡符合上開規定,本府應准其自願退休;另依銓敘部93年7月15日部退二字第0932391068號書函:「本部81年2月24日81台華特四字第06785516號函規定略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公務人員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得辦理自願退休,因此,目前法令並未對自願退休者,訂定選擇時期之限制.惟自願退休者,除須參酌當事人意願外,並應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審慎決定.本部86年5月26日86台特三字第1455071號函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法,領取退休給與,乃係公法上賦予公務人員之權利.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凡合於公務人員退休法自願退休要件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尚無法令依據得予否准.係屬公務人員之權利,服務機關固無否准之依據,惟仍得審酌業務需要等因素協調當事人意見辦理.」故服務機關無法令依據准駁公務人員自願退休之申請,惟仍得審酌業務需要等因素協調當事人意見辦理.
三、復查警察人員陞遷調任之相關法令乃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項授權由內政部訂定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辦理,且依該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由本部警政署或交由該職務出缺機關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質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如無適當人選時,得由本部警政署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商)調或由職務出缺機關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以外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辦理公開甄選.」據上所述,本府依法並無限制或否准警察人員陞遷調任之權.
四、自民國84年7月1日起開辦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退撫制度由「恩給制」轉為「儲金制」,故84年6月30日以前之任職年資,核算後之退休金由地方政府負擔;惟近年來國家財政緊縮,退休制度不斷檢討改善,影響公務人員權益,致生公務人員退休潮,加據地方政府財政負擔.
五、綜上,為考量欲辦理退休之人員權益與本府財政負擔之能力,本府將重行研擬退休流程並請所屬各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審酌業務需要等因素協調及慰留欲申請退休人員.對於本縣服務年資未滿5年即欲申請退休之人員2爰請各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加強輔導及慰留,如遇有退休規劃者,則輔導其請調至他機關後再行辦理退休.另對於警察人員調任至本縣服務一案因非本府權責,惟考量地方財政狀況將另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協助辦理有關限制警察人員調任本縣服務之評核機制事宜.


4、主旨: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復本府提議警察人員任職未滿5年以上者不得辦理退休或退職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3年12月18日警署人字第1030183240號函本府103年12月5日連人二字第1030046458A號函.
二、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函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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