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六屆第3次定期大會提案曹以標議員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6-06-30    閱讀人次:392 )  

三十、案 由:建請縣府考量同意開放地區漁民2噸位之漁船建造,依台灣規定設計圖可在大陸地區就近建成,以減少漁民運輸成本費用,提昇漁民實質之利益。
提 案 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林貽祥議員

說 明:
一、馬祖地區現階段申請2噸位漁船建造,皆需在台灣或澎湖地區建造,主要係地區無造船廠,地區漁業人之漁船建造故不得不赴台澎新建。惟,新建之漁船必須再一次由陸上運送回馬祖,並非一般船隻可自行駛抵馬祖(2噸漁船屬沿岸作業,尚難横越台灣海峽),這一路上之運送費用,以澎湖為例:若2噸位漁船建成後,送至高雄一路至基隆再送至馬祖,其運費高達36萬元以上。如同意依台灣規定設計圖由大陸地區建造,建成後再依法經由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發給證照,漁民即可減少運輸費用,甚至風和日麗天候下,船主可自行開回馬祖(省下36萬元經費可再建一艘)。又,日後該新建漁船若有故障或其他重大問題,亦可就近開赴大陸請原廠修護,以減少修護作業時間,避免現行請台澎原廠派員來馬修護,而造成曠日廢時之情事發生,亦可減輕漁民之負擔。
二、大陸近些年來造船之技術日新月異,其造船之水準為世界之尖端,就一般2噸位漁船建造比台澎廠商水準有過之而無不及。是以,依據台灣規定設計圖由其按圖施工建成,更能符合台灣審查認定之作業規定。
辦 法: 為減輕新建漁船運回成本及地區漁業人實際需要,建請縣府有關部門研擬地區2噸位之漁船建造,依據台灣規定設計圖,同意由漁業人請大陸廠商建造,以減輕漁民生活壓力,提高生產力並共創雙贏。

審查意見:
一、依據連江縣議會105年6月22日連議字第1050000751號函辦理.
二、建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納入修法參考.

議 決:通過。

三一、案 由:建請縣府依舊有房屋事實先行辦理土地總登記,並儘速發給土地權狀,俾便人民整建房屋以維護人民合法之權益。
提 案 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林貽祥議員
說 明:
一、馬祖地區辦理土地總登記開始自今已23年,對於民眾申請土地(包括土地總登記、無主土地或發還登記等)取得所有權登記,其審查結果迄未獲取得所有權之案件,請速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請依目前即有事實:如房屋 (地)、墓地(園)、耕作田地、果菜園地、家畜禽舍、物料埸(庫)、水井(池)及其他事實占有情形等,先行依法審查認定。如未有爭議,即可先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確定依法辦理登記,亦可減輕地政單位歷年來積案之壓力,並共創雙贏。
二、地區舊有房屋皆大部分存有髒亂、傾覆倒塌(土磚瓦房或海砂屋均有)等情事,是地區環境之亂源所在,是影響馬祖以觀光立縣之毒瘤。
三、部分舊有房屋人民取得土地權狀,其經濟條件尚可者,皆從新整建或重建以符合所需。惟,舊有房屋部分土地未取得者,人民因而無從整建或重建(除非以違建方式辦理)。故,應先從舊有房屋(現有事實)之審查認定加速發給權狀作業方式,對無爭議舊有房屋土地部分先行重行依法審查,加速發給權狀之作業方式辦理,以提高行政效率。
辦 法:建請縣府有關部門研擬,現舊有房屋由各村長開具證明或以見證人等方式,依現有事實(舊有房屋所有人及見證人等需切結並負法律責任),優先就舊有房屋無爭議土地部分給予認定,儘速發給權狀,俾利人民可合法之重整建或改建,以避免違建增加並可消除環境之亂源及毒瘤,還我馬祖好山好水之環境。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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