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提案曹以標議員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9-07-01    閱讀人次:322 )  

案 由2:為建置學生受教環境與健康管理,請教育處規劃增加校護人員編制。

提 案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長

說 明:如案由。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本府業已積極提出申請,爭取教育部支持補助。

案 由3:建請縣府整合教育資源,規劃雙語教學示範學校,以提升孩子未來參與國際語言能力。

提 案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長

說 明:如案由。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本府已陳送雙語教學中心學校計畫案至教育部爭取經費,推動雙語教學。

案 由6:建請縣府規劃四維芙蓉澳為觀光休閒漁業專區,以活絡該區經濟並促進觀光發展。

提 案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長

說 明:應結合當地漁業養殖資源,積極發展休閒漁業,同時興建離岸淺堤,保護漁民漁船(具)財產安全,營造優質觀光休閒價值。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

案 由12:請縣府務必於明年辦理連江縣南竿鄉都市計劃通盤檢討,以維鄉親權益。

提 案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長

說 明:
一、南竿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於民國81年公告實施至今已超過25年。
二、由於都市計劃影響縣民對於自有土地的運用甚鉅,急需辦理。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訂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5條(略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之規定,本府自79年12月1日發布實施「連江縣(南竿地區)主要計畫」,85年4月15日發布擬定「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90年4月12日發布「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104年4月21日發布「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107年2月26日發布「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案」,合先敘明。二、旨案本府預計於109年度辦理第3次通盤檢討,相關辦理經費已列於「連江縣第五期(108年至111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中爭取離島建設基金補助,第一階段未獲補助核定,後續本府仍將持續爭取經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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