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 第七屆第五次定期大會提案陳書建議員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21-08-13    閱讀人次:183 )  

案 由19:建請縣府體恤漁民及漁船安全,准予赴大陸建造小型漁船,以維漁民需要。

提 案 人:陳書建議員 連署人:曹爾章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一、復貴會110年8月12日連議字第1100000879號函。
二、依旨揭函釋赴大陸建造漁船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另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大陸地區建造漁船不符輸入資格要件或不得輸入我國。
三、本縣雖鄰近大陸地區,惟漁船建造因兩岸政治因素、航政法規及船隻輸入等問題,漁船於大陸建造非目前中央法規允許,易因造船廠信譽、邊境管制、兩岸適用法規不一,衍申諸多風險;且進口物品有其一定程序門檻,恐造成更多時間及成本支出。故仍建議依現行規定於國內建造,嗣後因船隻損壞、保養等再依「連江縣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修繕。

案 由20:請縣府規劃採蚵證發放,以滿足鄉親需要。

提 案 人:陳書建議員 連署人:曹爾章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0年8月31日漁二字第1101264282號辦理、並復貴會110年8月12日連議字1100000880號函。
二、依旨揭函釋為維持渔船作業秩序及航行作業安全,按「渔業法」及「渔船船員管理規則」登渔船出海,需持渔船船員手冊並從事渔業執照上登載之渔業,爰現階段不能以其他證明文件取代。
三、考量戰地政務解除,在中央已訂定有相關規定下,另規劃「採蚵證」供民眾登渔船出海將與「渔船船員手冊」相祗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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